有关适应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改革

时间:2024-04-26 05:08:36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 在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长期分离,这种现状带来了很多严重的问题。法律职业要求我们必须对法学教育进行改革,改革法学教育的内容、方法等等,使学生能够符合法律职业的需要。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是辨证统一、相辅相成的。

  关键词:法学教育  法律职业改革

  在人类历史上自从有了法律制度,便有了法学,自从有了法学便有了法学教育。 依据法学教育理念所确立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实现法学教育与社会法律职业需求互动的基本前提。那么,法学教育如何进行目标定位? 如何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离的现状? 本文就此略陈愈见,望学仁指正。

  法学教育目标法学教育究竟是素质教育还是通识教育抑或是职业教育?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素质教育的内涵是强调学生的全面发展,在传授知识、培养能力的基础上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通识教育的内涵是除了学习专业知识外,还要注重相关专业知识与基础课程知识,以保证学生具有比较宽广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而职业教育就是将法学教育目标定位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

  笔者认为,这三者是互相融合的,不能割裂开来。法学教育应是体现素质教育观念的职业教育。素质教育实际上是一种教育观念,而非教育模式。高等院校教育本质上说都应是素质教育而不仅仅是针对法学教育。

  从全方位培养人才的角度出发,在法学教育中必须贯彻素质教育观念,体现素质教育内涵,培养高素质的学生。而通识教育应是素质教育应有之义,宽厚的基础知识是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内容。而归根到底,法学教育的目的和任务是培养具有深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为日后所从事的法律职业奠定墓础,也即为,法学教育必须为法律职业服务。法律职业的发展和实际需求是法学教育得以发展的内驱动力,只有适应各类法律职业实际需求的法学教育所培养出来的学生,才更能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法学教育中必须凸显职业教育。

  法律职业在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含义,但法律职业都是由法律职业者完成的。法律职业者是指直接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各种工作的人员,一般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授等。其实,现代社会法律职业是个宽泛的概念。在我国,法律职业一词可以指所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现如今,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便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互脱节,两者没有内在必然的关系。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会造成严重的问题首先,学生实际操作能力较差,与法律职业要求相差较远,这样,一方面会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也导致学生就业率低;其次,不利于提高法律职业者素质,从而无法适应司法公正的需要; 再次,由于缺少对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容易导致司法腐败,降低法律实施质量,防碍法治精神的树立,进而影响到我国整个法治建设的进程。

  因此,改变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现状,是十分必要的。

  改革法学教育内容哈佛大学法学院博士Titi Liu 曾批评中国的法学教育说: 中国法学教育并不重视引导学生批判地思索法律问题及对法律的起源、目标、用途等方面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忽略了培养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川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容应适应法律职业的内在需求,构建以多元化理论知识为基础的,以法律技能培养为核心的课程体系。

  笔者认为,首先,课程的设置上,除开设法学专业基础课外,要增设大量的跨学科课程,如政治学、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以及部分自然科学课程,其中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课程的开设尤为重要。这样,有利于培养学生在不同的学科背景下去思考现实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品质。在以职业教育著称的美国法学院,法学教育就是在学生接受其他学科教育之后的本科后教育 .

  另外,中国加入WTO后,法学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为适应这种挑战,中国法学教育必须走向国际化,必须致力于熟悉WTO 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具有??广博法律知识的人才。121因此,在课程设置上应当开设WTO 相关法律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注意培养法科学生的依法治国观念、法制统一观念、非歧视观念、国民待遇观念、透明度观念、司法独立与公正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具有国际意识和开阔的视野,具有能从全球角度认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其次,法律技能的培养应当在课程设置中占据重要地位,除了专业基础课程应体现这方面内容外,还应该开设专门的法律技能课、法律修辞课、法律口才课,法律方法论也应该是必不可少的。同时,突出法律课程的实践性特色,坚持瞄准能够从事的各类法律职业,尽可能多的开设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这样,使学生具有广博的知识、稳定的心理素质、独立思考的创新情神、缤密的思维方式,同时,也具有准确简洁的文字表达和精炼流畅的口头表达能力。

  改革法学教育方法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是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的培养; 重教师讲授,轻学生的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这样的教育方式培养的学生远远不能胜任现代各类法律职业要求。早在民国时期,苗沐即指出本国各学校法科着重知识之灌输而不及方法之传授,此端为本国法律教育之最大弊端。经过了近四分之三个世纪的发展,我国的法学教育仍没有摆脱这一恶习,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方法还在大行其道。虽然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实习等实践方式已被广为采用,但这些实践方式产生的效果有限。英美法系是职业教育国家,他们十分重视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他们所采用的判例教学法和诊所法律教育值得我们借鉴与推广判例教学法(Case method)又称为苏格拉底方法“(the Socratic method),兰德尔教授首创于其哈佛法学院契约法课程形成独特的判例教学法的法律教育。提 出问题,指定学生回答,并由学生就内容再推演出其他问题,再由学生自己归纳出结论。

  经由双向的问题与回答,迫使学生对于问题进行思考与推论。此种技巧与能力应为法律人能力的特质。判例教学法训练学生以科学的方法学习法律,激发学生独立与创造的思考能力,训练学生具有日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所需要的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因此,判例教学法是科学性与实用性的学习方法,学生的思维能力与分析归纳能力能够得到提升。虽然,我国和英美国家的教育模式、条件、背景以及判例法的地位等均存在着差异,但其长处还是值得借鉴的。

  诊所法律教育是20 超丝己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法律实践性课程。这种模式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设立某种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诊所,使学生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的案件,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学习、适用法律,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促使学生对法律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差距,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观念。首先,诊所教育改变了传统教育观念,不再只以理论学习为纲。诊所教育重视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全面提升个人素质和综合能力。其次,诊所法律教育改变了传统教育方法,变被动接受信息为主动思考问题,极大的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创造性;再次,诊所法律教育打破了传统教育中说教的方法,将职业道德贯彻到具体行动中,通过对真实案件中某个环节的处理,引导学生思考行为的是非,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职业道德的要求,从而培养学生高尚的职业道德。最后,诊所法律教育改变了传统教育的考核方法,重在考察学生平时的表现,避免了应试教育的种种弊端。

  在美国法学院和福特基金的帮助与支持下,中国的一些法律院校率先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引入了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虽然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遭遇了经费来源不足、案源不足等诸多困境,也引发了一些怀疑,但是诊所法律教育已经在各种形式的实践法律教育模式中,被证明是一种较好的培养职业法学教育人才的方法。在清华大学法学院,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被一些学生称为法学院最有特色、最有意思、最有帮助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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