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国农地征用程序中对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时间:2024-04-26 05:08:11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 土地征用作为物权史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我国一直被当作行政手段配! 土地权利的一种方法但这一方法存在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本文将重点分析我国土地征用程序中忽视农民合法权益这一突出问题,并就此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 土地;征用:程序

    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作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土地所有权也相应存在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类型。土地征用制度是世界各国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并给农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目前的土地征用程序中,忽视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非常普遍,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和民主权利。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

  一、各国(地区}关于土地征用程序的规定各国(地区)关于土地征用程序规定的环节大致如下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步,申请。由需用地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征地申请。有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征地申请之前还必须经过一些前置程序,这些前置程序是在土地征用申请提出前对征用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机制。

  第二步,核准。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用地人提出的申请文件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批准土地征用的决定。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政府之内设有专门的土地征用委员会,处理土地征用事务。

  第三步,公告与通知。土地征用的申请被批准以后,必须予以公告并通知被征用人。这一环节对保证土地征收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非常重要。此外,土地征用核准的公告在土地征用程序中对土地权利的确定、需用地人和土地权利人行为的限制等具有特殊的效力。

  第四步,执行与完成。在需用地人缴纳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之后,需用地人获得征用土地的所有权。被征用人在对土地征用及其补偿有异议时,可以采取复议、申诉、诉讼等救济手段。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我国土地征用程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我国土地征用程序中忽视农民合法权益的表现上述法律关于征地程序的规定不可谓不详尽,但从建设项目的论证到征用农地方案的批准,整个过程始终没有农民的事情。而这些建设项目既然要征用农民的土地才能上马,为什么不把征询当地农民的意见、征得当地农民的同意作为项目论证的一个部分呢? 为什么征用农民土地的方案只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而没有一个让农民批准的程序呢? 即使农民有义务服从国家建设大局的利益,法律也不可以否认在政府批准征地之前农民拥有拒绝中止承包合同的权利。农民的这一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按照该法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等都必须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所以,新的征地办法应该明确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的这一权利,同时应规定如何协调征地方和被征地方发生冲突时解决问题的办法,最好是把仲裁征地方和被征地方矛盾的权力交给法院,以此显示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心。

  再有,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也没有规定在征地方案形成和批准过程中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农民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止时要求补偿的权利,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等等是由单方面决定并公告的。例如,《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 镇) 、村予以公告。

  当然,《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也有一个征求农民意见的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 镇) 、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是,这个征求意见的行为被明确规定在有关部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并拟订了补偿、安置案之后,因此这种民主作风很容易流于形式。 结果也正是如此,(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实际上明确作出了一条很硬。 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对有争议的征地问题要由作为征地方而且为强势一方的政府来协调,这种所谓协调,除了让农民闭嘴,还能有什么别的结果呢? 所以,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既然补偿帮助标准是政府有关部门单方面决定并公告出来的,有争议也只能是农民有不同意见,而为了不影响国家建设。 即使农民不满意,也不能影响征用上地方案的实施,这样的法律因而忽视了农民的权利。要改变上述法律规定中不合理的部分,新的征地办法至少应该规定,补偿标准由政府有关部门在征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当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时。 应立即暂停征地方案的实施,并由争议一方诉请当地法院依法进行仲裁。并按照法院的判决决定是否实施征地方案。只有法律规定征地方和被征地方具有同等权利,才可能形成农民得到公正、政府依法行政和既最严格地保护耕地、又保证杜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双赢局面口四、改革我国土地征用程序的建议由上述分析,要完善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应该采取较为彻底的改革使土地征用程序明晰化。我国可以借鉴别国的做法,在土地征用法律中专设征用程序的章节。将土地征用程序清晰、集中地规定下来。并将其与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等在内容上作更为明显的区分。

  进一步补充、完善土地征用程序中的具体制度。我国应该借鉴其它国家成功的立法经验,吸收我国实践操作中成熟、合理的部分,补充、完善土地征用程序,使我国的土地征用程序更细致、科学和具有操作性。同时,我国可以考虑在政府内设立专门负责土地征用事务的机构,对土地征用进行统一管理。

  增加保护被征用人的相关程序。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增加听证会制度。听证会可以就土地征用合法性、土地征用补偿等问题举行,听证会上应充分听取被征用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使被征用人和利害关系人获得表达意见的机会。第二。增加对被征地人的救济措施。如果被征用人对土地征用的合法性和土地征用的补偿方案等存有异议,我国应允许被征地人采取申诉、行政复议等措施。在这些措施不能保障其权益时,还可以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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