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工作方案》提出的要求,从法理上分析了将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纳入法制化轨道的理论基础。建立长效化的法律保障机制应当顺应体育水平现实差距的现状,采用赛事性志愿服务与非赛事性志愿服务相结合、专业性志愿服务与非专业性志愿服务相结合以及组织性志愿服务与非组织性志愿服务相结合的模式,在法律规范的建构要以存在的问题为中心,对现有的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实现诸法互补、保障有力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法律保障
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广州亚运会的举办,使志愿服务与体育的结合达到空前的高度。在后奥运时期,志愿服务的活动范围将从竞技体育逐步扩展到社会体育,从赛事志愿服务扩大到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以2010年8月“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大行动”和2011年2月“健身大拜年———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为典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实践活动已经在全国各地全面展开。在此背景下,国家体育总局研究制定了《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工作方案》,该规范性文件在第五条第二款中提出了:制定科学的法规规划,探索制定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法规制度,明确志愿服务工作的中长期发展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将志愿服务内容纳入各级体育部门年度工作要点。将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推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国民的身体素质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1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权利义务从法理学上看,法律作为一种最有效、最权威的社会控制手段,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是采用法律手段推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两个向度。厘定相关主体在应然层面上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之固化,从而上升为国家意志,将对全体社会成员产生普遍的约束力。
因此,构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法律保障体系的逻辑起点就在于明确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相对方应当履行的义务。
1.1 体育权利的多维享有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随着社会的经济结构变迁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人权的种类也会发生变化,集中表现为新兴的权利样式为学界所证立,并进而得到主权国家乃至国际社会的认可与保护。体育权利就是一项上世纪中叶以降逐步为学界所认可的新兴权利样式。体育不仅体现为竞技赛事商品化的消费模式,还体现为人类在生产劳动之余的精神需要,更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方法。正如马克思所说:“未来教育对所有已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来说,就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1]人类关于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体育运动,并分享体育运动带来利益的诉求,最终凝结为“体育权利”这个基本范畴。从实然法的角度看,体育权利实现的法律保障已经具备了国际与国内两个最高位的依据:国际人权公约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2月28日批准通过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2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这构成体育权利在国际强行法上的渊源。《奥林匹克宪章》也承认体育是一项人权。《体育运动国际宪章》作出更加明确的表述:“参加体育运动是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每个人具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这是为充分发展其个性所必需的。通过体育运动发展身体、心智与道德力量的自由必须从教育体制和从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加以保证。”在国内法的层面上,《宪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体育权利”的术语,但是在总纲里规定了“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国务院制定的《全民健身条例》第4条则明确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现代的法政哲学在批判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二分法的基础上,发现了“三位一体”的权利公式:X is free from Y to do Z,在此,X代表主体,Y代表强制、干预、限制、障碍等阻止因素,Z代表行为。[2]据此,权利永远是包括“主体”、“免于外界侵害”和“积极行为”三个要素的关系。在全民健身的视域下,体育权利的享有和实现应当是多维的。权利主体既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促进并享受体育运动,而免于外界的干扰。例如,学生(X)免于过重的文化课负担(Y)而参加体育锻炼(Z)。权利主体也可以要求国家机关、民间组织以及其他公民来协助其实现体育权利,从而确保权利主体在体育领域得到充分和均衡的发展。例如,业余体育爱好者(X)免于知识的不足(Y)而获得专业运动员的指点(Z)。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获得志愿服务是体育权利的有机组成部分,系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在体育领域的展开,应当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护。
1.2 对应义务的多元履行
体育权利的多维享有要求对应义务的多元履行。一方面,“体育运动是人类的创造物,不是本能行为,不经过持之以恒的教学,是无法产生的。”[3]公民从事体育运动的能力直接受制于体育运动知识和技能的教授及传播,在学理或立法上的权利宣告尚不足以促成公民体育权利的有效享有。除了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配备特定的教职人员外,受众最广的群众体育则需要依托志愿服务体系来培育社会大众的体育能力,普及全民健身的知识、技能和文化。另一方面,体育资源在职业运动与业余运动之间配置的差异造成运动精英与大众之间的紧张关系。
职业运动员肩负着挑战极限、为国争光的艰巨使命,理应分配到高于大众水平的体育资源。但是,重大赛事的承办和奖牌数量的增加,并不等同于民族体质的全面提高和人类社会的实质进步。因此,职业运动员在分享总量有限的体育资源以成长为运动精英的同时,势必承担着传播体育文化、教授体育技能、普及体育运动的道义义务。这种反哺大众的道义义务最终融入志愿服务体系,并通过优秀运动员志愿服务活动的形式得以落实。
从法理上说,体育权利所对应的义务主体是复合的、多元的,应当包括政府义务和民间义务两方面。(1)政府义务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来履行。前者指政府直接实施与执行法律和政策的强制性规定,针对特定的人或事而采取具体措施,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例如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专项资金的拨付、志愿服务队伍的培训;后者指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和规划对体育权利进行抽象意义上的保护,例如在深入调研和借鉴其它行业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探索制定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法规制度,制定《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发展规划》,明确志愿服务工作的中长期发展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2)民间义务又可细分为公民义务和社会义务。《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宣称:“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一个公民都是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义务主体,应当力所能及地服务于全民健身运动。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义务劳动所内在蕴含的奉献自己,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精神与志愿服务存在内在的契合,进而为志愿服务的法治建设提供宪法的依据。[4]社会义务则指特定的社会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领域所承担的义务。公民个体组建成特定的社会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履行此种义务。截止2009年底,全国90%以上的地级市,80%以上的县以及1968所高校成立了青年志愿者协会,规范注册的志愿者已达到3047万人。[5]这些协会联合企事业单位在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应急救助、大型活动等领域履行了大量社会义务,尤其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发挥积极作用。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的角度看,抗灾赈灾、扶危济困的志愿服务满足的是较低层次的生理和安全需求,群众体育等新兴领域的志愿服务将满足较高层次的社交和尊重需求,最终实现志愿者与服务对象的自我实现。从他国的经验来看,组织化的志愿服务在群众体育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英国1996年有150万大众体育志愿者,德国体育俱乐部的志愿者高达300万,瑞典的体育组织吸纳了50多万志愿者。[6]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综上所述,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有效开展需要通过规范性文件来明确多元主体所应当承担的义务,确立政府行为主导、民间协同配合的义务分配格局。
2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立法取向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法制化建设不能回避体育权利实现水平存在的三大差距: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体育权利实现水平在城乡之间的差距。大城市中的体育爱好者具备了准专业水平的体育技能,而中小城市和广大农村地区的群众在体育意识和体育技能上都相当薄弱。第二,体育权利实现水平在区域之间的差距。
以2008年各地区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文化娱乐开支(不含教育)的统计数据为例,作为典型东部地区的江苏、浙江、福建三省分别为1048.78元、1017.03元和766.83元,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42倍、1.38倍和1.04倍;作为典型西部地区的四川、贵州、云南分别为524.95元、498.49元和438.66元,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71.3%、67.7%、59.6%.[7]第三,体育权利实现水平在运动项目上的差距。棋牌、慢跑、武术等对场地和器械要求不高的体育运动项目群众基础广泛,已经逐步融入日常生活;而游泳、球类、攀岩等对场地和器械要求较高的体育运动项目尚未普及,与群众颇有隔膜。因此,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法律保障机制在模式选择上应当尽可能平衡各种资源,巩固优势,反哺劣势,从而实现社会公平。具体包括下述三个方面:2.1 赛事性志愿服务与非赛事性志愿服务相结合体育领域志愿服务的最初形态就是赛事性志愿服务。经过20多年的管理运行,特别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实战演练,赛事性志愿服务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服务主体素质较高。大型体育赛事日程安排紧凑、比赛场馆集中,要求志愿者具有快速集结、快速分散的能力,高校学生就构成赛事志愿服务的主体。这些志愿者群体在思想道德修养和知识文化水平等诸方面都具有较高的素质。第二,体育精神影响较深。赛事志愿者大多年富力强,充满活力,自身就是体育运动的爱好者和积极参与者。从事专业赛事的志愿服务进一步强化了志愿者热爱运动、普及体育、推广健身的积极性和使命感,有利于在赛后的日常生活中普及体育精神。第三,法律保障措施较全。赛事主办方将志愿服务纳入筹办体系的一环,预设了相对完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成都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成都市大型赛会志愿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因此,体育赛事志愿服务资源能够为全民健身所使用,集中表现为志愿服务的主体培养、体育文化的普及传播和管理经验的借鉴参考等方面。换句话说,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体系的构建可以直接借鉴、吸收并融合体育赛事志愿服务体系。
在借助赛事性志愿服务的同时,发展非赛事性志愿服务是构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法律保障体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一方面,中小城市和广大农村地区并没有赛事志愿者群体,那么,这些地区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必须通过社区体育群众组织和村镇文化体育站(室)来组织动员,实施以“三边工程”为代表的中国特色基础体育发展策略,即“建群众身边的场地,抓群众身边的体育组织,搞群众身边的体育活动”。[8]另一方面,赛事志愿者虽然在综合素质上具有优势,但在数量上相当有限。即使全部赛事志愿者都有精力和时间投身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领域,也不能满足赛事主办城市所辖居民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大量工作应当集中在对非赛事志愿服务主体的引导、培养和管理方面。
2.2 专业性志愿服务与非专业性志愿服务相结合专业性志愿服务是指由从事与体育相关职业的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这些志愿者具体包括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系统工作者、体育院校的师生等等。专业性志愿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技术水平高。专业性志愿服务的主体是体育运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线的参与者,通过常年的训练充分掌握各项运动自身的规律,无论在技巧还是体能上都无可挑剔,由其提供志愿服务能够直接提高群众的体育锻炼水平。第二,风险意识强。专业性志愿服务的主体在日常训练的过程中,对运动项目不可避免的风险有充分和清醒的认识,在提供志愿服务的过程中,能够合理把握运动强度、力度和频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全民健身运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第三,社会影响广。优秀运动员特别是在国际比赛中获奖的运动员是社会公众人物,其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本身就具有动员和号召的意义,例如在湖北省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总队成立仪式上,由全民健身明星志愿者、羽毛球世界冠军韩爱萍执队旗,向社会发出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倡议,在湖北省掀起羽毛球运动的热潮。专业性志愿服务体现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既增强了群众体育运动的科学性,又有利于体育从业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服务社会。
在积极倡导专业性志愿服务的同时,需要以非专业性志愿服务为补充。虽然体育运动本身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人员的辅导能够提高群众运动水平,但是,群众自发形成的互帮互助式的志愿服务必不可少。现阶段非专业性的志愿服务主要包括企业、社区和乡村等基层层面。在社会责任面前,自利的企业也要追求终极意义上的善,成为一个好(good)的社会成员,对整个社会共同体贡献资源,从而增进共同生活的质量。[9]因此,企业应当定期开展不同形式惠及职工及家属的体育运动,如职工运动会、体育旅游、户外拓展等等。在这些活动中,企业管理层和参与的职工都不是专业性志愿服务的提供者,但在非专业的领域从事了活动发起、资金提供、安全保障、技艺传授等志愿服务。自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创建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在推动全民健身运动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特别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弱势群体的体育运动需要。非专业性的体育爱好者借助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平台,能够提供初级技术指导、体育精神传播、场地设施维护、社区文化营造等志愿服务。
在乡村的层面,非专业性志愿服务可以借助于“三下乡”活动的平台推进,将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科普活动与体育活动相结合,在推动乡村医疗事业发展的同时,提高农村地区的国民身体素质。
2.3 组织性志愿服务与非组织性志愿服务相结合组织性志愿服务是指在国家职能机关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各种资源开展有规划、有组织的志愿服务。从宏观结构上看,政治体制改革有目的地大幅减少了国家干预社会的范围,但国家必须越来越多地以“国家-社会”互动结构来取代终身隶属于单位管理的模式。[10]在当下的“国家-社会”关系模式下,国家在充分给予社会自治空间的同时,承担着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福利分配等服务性职能。因此,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各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是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倡导者和推动者。这个基本定位也得到现行法律的确认,《体育法》第4条授权体育行政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体育工作;《全民健身条例》第4条规定地方政府在保障公民体育权利上的义务,第5条规定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目前各地开展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主要是由当地政府牵头、体育局主办、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总队具体落实的组织性志愿服务。
以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的形式开展组织性志愿服务,其功能主要在于倡导志愿服务理念、增强广大群众的体育健身意识、形成健康文明的社会氛围。全民健身运动最终要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公民,在组织性志愿服务不能覆盖的时空下,就需要依靠非组织性的志愿服务。国家在推动大传统意义上的全民健身运动的同时,不能忽视民间小传统意义上的健身活动。
中国传统体育文化丰富多彩,太极拳、八卦掌、举石锁、刁羊、舞狮、龙舟等等民族传统项目在民间的传承大多依靠非组织性的相互传授。这种爱好者之间无涉利益、不计报酬、共享资源的教授活动,其本质也可以归结为志愿服务。事实上,恰恰是这种组织松散、结构单一、关系简单的志愿服务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中老年体育爱好者的需求,丰富弱势群体的体育文化生活。因此,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法制建设,应当重视并倡导这种非组织性的志愿服务。
3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法律保障本文并不主张专门制定以“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法”为名称的法律文本,而是建议以存在的问题为中心,对现有的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实现诸法互补、保障有力的法治环境。在具体规范的建构上,需要着重清理并整合下述内容。
3.1 服务资格的确认
志愿服务申请与志愿服务审核被视为志愿服务启动环节。[11]因此,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提供者(志愿者)与接受者(服务对象)需要得到明确界定。考虑到这种志愿服务样式的受众具有全民性的特点,那么服务对象显然是包括了一切有现实需要的社会成员,这一点无需赘言。对于志愿者而言,各国都通过政策性文件或法律进行确认。如日本体育白皮书将体育志愿者定义为:为推进社会、社区、个人及团体体育的发展而不以换取报酬为目的的提供自己的劳动、技术和时间的人。体育志愿者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运动会体育志愿者”,它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不定期地为参加奥运会、亚运会之类国际性体育运动会服务的人;另一类是“社区体育志愿者”,它是指利用日常生活时间定期为体育俱乐部的管理提供帮助的一类人。日本的体育志愿者由文部省认定的六种成员,既社区体育指导员、商业体育指导员、竞技体育指导员、体育活动计划指导员、少年体育指导员和休闲体育指导员等。[12]在我国,《关于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规定活动的内容包括优秀运动员志愿服务活动、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服务活动、体育系统工作者志愿服务活动、体育教师和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社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由此可知,志愿者涵盖但不局限于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系统工作者、体育教师和大学生。国家体育总局已经意识到,确认志愿者的服务资格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工作方案》提出,建立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和全民健身志愿者培训体系,普及志愿服务的相关知识,提高志愿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高效顺畅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管理体系,制定规范的志愿服务工作流程,形成运行通畅的志愿者招募、培训、注册制度。
本文认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必须具备下述条件:(1)自愿从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这个条件的具备意味着主体的资格从普通社会成员转变为志愿者,其承担的义务也相应地从道义义务转变为法律义务。这是因为法律对普通公民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只能是倡导,而不能强制;但法律对参与特定组织机构的志愿者(尤其是注册的志愿者)就可以进行一系列的约束和管理。(2)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既然法律要对其进行调控,那志愿者必须具有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主体资格。(3)符合志愿服务内容所要求的身心及业务素质。这个条件在体育领域尤其重要,虽然没有必要作出一刀切的年龄限制,但对特殊的体育健身领域(如游泳、跳水、滑冰等)的志愿者要有明确的规定,这个规定的颁布权可以下放给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4)接受志愿服务的相关培训。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组织者管理者在招募志愿者时,必须专门安排时间,进行心理状况、技术要领、风险防范等事项的培训。
3.2 运作经费的保证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开展日常工作和维系组织运作,都需要经费支持,志愿服务稳定的物质保障问题是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我国志愿服务常常以志愿者工作的无偿性和帮助性为名而忽略甚至回避经费问题。通过道德和舆论的引导确实能够发动志愿服务,但活动的牵头部门不应免除经费保证的义务。
政府机关牵头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应当由国家财政来提供经费支持。《体育法》第41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这个条文说明两个问题: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地方政府有专门的体育事业经费,这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经费来源找到成文法的依据;第二,地方政府要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这又意味着这项经费的总量在递增,那么,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开展并不会影响其他方面体育事业经费的分配。
企业牵头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应当由法人自身来提供经费支持。《公司法》第18条规定:“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工会法》第27条规定:“工会会同行政方面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上述两个条文的配套实施,成为企业出资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成文法依据。例如,在企业举办职工运动会的过程中,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教师、体育爱好者等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指导、培训和裁判服务,企业就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交通、通讯补贴以及服务期间的工作用餐。
社区等基层组织牵头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可以采用多种渠道解决经费问题,包括体育彩票公益金、政府机关的财政拨款和适当的经营所得。从国际平均水平来看,社团组织经费48.2%来自产品销售和服务费,41.3%来自于政府拨款,欧洲国家非营利部门经费的60%以上都依赖于政府的资助。[13]乡村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还是需要依托政府的财政支持。
另外,志愿服务的接受者在参加体育活动的过程中,也可以缴纳相关的费用。一方面,这些费用能够用于体育场馆、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另一方面,通过对志愿者的补贴能够解除潜在志愿服务提供者的经济顾虑,提升志愿服务的质量。此外,对志愿服务的接受者而言,一定开支的成本能够敦促其积极从事体育活动,从而保障志愿服务提供者付出的时间和劳动切实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
3.3 法律责任的明确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法律保障以“权利-义务-责任”的整体机制为运行基础。当义务的承担者迟延或拒不履行义务时,法律责任由此产生。例如,承担经费保证的单位未履行提供经费的义务,上级机关或相关的权利人就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强迫其及时提供经费。本文认为,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中,最需要明确的是志愿服务过程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非组织性志愿服务而言,志愿者所从事的是个人行为。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无论是志愿者对服务对象造成的损害,还是服务对象对志愿者造成的损害,皆可按照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处理,由侵害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被侵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组织性志愿服务而言,组织者具体实施了招募、注册、培训、考核、表彰等管理工作,从而与志愿者本人形成一种内部的契约关系,该契约不得对抗服务对象。从民法理论上看,志愿者与组织者之间成立委托代理关系,志愿者以组织者的名义在志愿服务协议设定的权限内,与服务对象发生民事行为,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就应当归属于组织者。如果志愿者存在过错,组织者可以向其追偿。这种设计也在一些地方志愿者立法中得到体现,如《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第29条规定:“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服务对象及他人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行使追偿权。”另一种情况是志愿者遭受了服务对象的侵害,这种赔偿责任应当由服务对象承担,组织者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为志愿者提供适当补偿;但如果组织者自身存在过错,那么应当对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强调的是,体育领域志愿服务的风险明显高于其他领域。志愿服务活动本身不具有营利性,所涉主体的风险承担能力相当有限。因此,在明确各方主体责任的同时,有必要通过商业保险来化解风险。例如《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20条规定:“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显然属于有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承担着办理保险的强制性义务。
另外,志愿服务的接受者在体育运动能力上属于弱势群体,但在法律责任的分配和承担上依然是一个平等的法律人格。换句话说,志愿服务的接受者在参与体育活动的过程中,造成志愿者或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志愿服务接受者不听志愿者的建议和劝告,以危险方式从事体育运动,造成对志愿者的伤害或者器材的损坏,那么,志愿服务的接受者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4 结 语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是志愿服务向体育领域渗透和扩展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符合社会体育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也是“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大力发展公共体育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法律和制度的手段,使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无论对于志愿服务的提供者,还是对于志愿服务的接受者,都是不无裨益的。在《全民健身条例》配套制度的设计过程中,需要把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内容考虑进来,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和完善,从而推动体育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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