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陪审制度;基本权利;任期
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现象较为普遍,人民陪审员制度亟待完善。如何完善呢?以下五个方面的建议可供参考。
(一)应把获得陪审和参与陪审视为一种基本权利。与美国等国家的宪法明文规定陪审从而使陪审成为一项宪法权利不同,在我国陪审并未载入现行宪法。弥补这一重大缺憾并不一定要修订宪法。只要对现行宪法第2条和第33条之规定进行宪法解释,就可以在一定程度弥补和修复这种法律规范上陪审权利属性缺漏之现状。唯有把陪审作为一种双重基本权利时,陪审的观念才有可能在我国深入人心,陪审才能真正登堂入室成为司法审判中的一道亮丽风景。
(二)陪审过程实际上是最为生动有效的普法过程,对于我国的法治教育而言,陪审潜力无穷,值得期待。
关于陪审员与法官(审判员)之间的关系,我国有关陪审的法律法规均只抽象地规定陪审员与法官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并未像英美国家那样要求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给予陪审员必要的陪审指示。陪审指示这种身临其境、以案释法的最好的法治教育形式在我国的陪审过程中却被人为地抛弃了或者说有意无意地遗忘了。由此带来的遗憾堪称大焉。不宁唯是,陪审在我国始终难以真正像英美国家的陪审那样有效长存,亦与其法治教育功能长期被弃之不顾关系甚重。从速引进并逐步规范我国法官在陪审过程中的陪审指示,乃是我国陪审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关健一步。
(三)“陪审团审判是一项昂贵的事业”,在我国亦不例外。陪审在我国运转不灵,很多被挑选的陪审员把进法庭参与陪审视为一种负担和拖累,与他们为陪审所付出了代价却难以甚至根本不可能获得相对合理的报酬关系较大。关于陪审人员的误工报酬,仅有《完善决定》有所规定,但这种规定相当含糊,导致实践中全国各地对于陪审员的补助标准、补助主体以及补助到位程度大相径庭、千差万别。笔者以为,为切实保障陪审制度有足够经费保障运作下去,陪审员的误工补助应该全国统一由中央财政支付。天下没有免费的陪审,钱的问题对于陪审制度是生是死颇为关健。如何化解这个问题,中央财政统一支付或许是一条值得尝试的最优路径。
(四)陪审员的资格问题和陪审任期问题值得检讨。2004年出台的《完善决定》将陪审员的准入门槛提高到史无前例的“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第4条),同时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第9条)。这两项规定显然有违陪审之基本精神。在司法裁判中,法官已然代表着社会精英,而陪审员必须是社会普通民众的代表。在我国高等教育普及化尚需假以时日,当下规定如此高的陪审准入门槛有违陪审员乃社会大众之代表的基本精神。我们理应降低陪审门槛,最好是像英美国家一样,只要具备基本的文字读写能力即可担任陪审员。
陪审员任期五年的规定,实际上是把陪审“职业化”、“专业户化”,此乃史书不载的奇特规定。五年任期,不但让一般民众对陪审望而却步,而且明显背离陪审的“同等”精神。陪审之精义在于与被告人有着同等身份地位乃至与被告人生活在同一地方(社区)的12人参与对被告的审判,以使被告人获得比法官单独审判更为公正的判决。陪审员应该是随案制而不非任期制。从速废除此等五年任期制才是完善我国陪审制度之正道。
(五)在影响性诉讼案件中率先全部适用陪审制度,不失为一条可行的陪审发展之路。在当下我国率先在一些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特别是广受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中实行陪审试点,最终使陪审成为被告人尤其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较为切实可行。在影响性诉讼案件试点陪审制,无论是对于陪审观念的深入人心还是对于案件判决的正当性和社会可接受度都具有不可估量的正能量。如此试点一段时期之后,陪审就不难真正成为我国司法制度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了。
上述五点如能在实践中获得较好的实施,那不久的将来真正意义上的陪审一定能在我国枝繁叶茂,成为我国司法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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