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已被写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去年四月,全国律协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工作职能作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见》,要求广大律师开拓业务思路,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投身到服务党和政府社会管理创新、服务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社会管理创新中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单纯是党和政府的事情,律师作为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富有政治使命和社会责任。本文从职业特性阐述了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作用和途径。
一、理解内涵和意义,自觉地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服务
社会管理不是一个新课题,任何一个国家都有社会管理。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的党和国家比以往中国历史上的任何朝代、任何党派、任何时期都重视社会管理,没有停止对加强社会管理的探索和实践。这期间,既有十年文化大革命中社会管理中的惨痛教训,也有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社会管理的经验总结。可以说,在加强社会管理方面,党和国家的努力是始终如一。但是,历史的经验和现实证明,社会管理仅仅依靠不断的加强是不够的,必须既要加强又要创新。党中央明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把社会管理的加强和社会管理的创新并重,值得我们学习和思考,社会管理创新这个新课题,需要探索和实践。
学习胡锦涛、周永康等中央领导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讲话,我们明白了社会管理创新有其丰富的内涵。社会管理创新要求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是活动的过程。
现行政治体制和管理体制下,各级党委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扮演重要角色,担当重要职责。党和政府社会管理创新,就是在管理思维、管理模式、管理方式、管理手段上做到“四个转变”:一是从传统的“统治和命令”管理思维,转变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二是从政府“包打天下”管理模式,转变到注重运用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合力;三是从习惯当消防员“灭火”的管理方式,转变到突出源头治理;四是从单纯硬性行政管理手段,转变到重视运用经济、行政、道德等各种手段的综合管理。
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了一个特殊的时期,中国社会的改革到了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突破的关键时期。中国已经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可以自称为大国崛起。但是,经济发展举世瞩目的成就背后,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也开始凸显。不同的社会阶层在分化,贫富两极化等社会问题已经十分严重,新老矛盾叠加交织。可以说,现阶段中国社会管理面临的任务之重、挑战之大、难度之高,堪称史无前例。传统的社会管理,无论怎样加强,都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社会发展现实。因此,解决社会管理中的这些问题既十分紧迫又需要长期努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我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的实现。
律师作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在事关国家发展和人民利益的社会管理创新的大事上,要有所作为,大有作为。全国律协《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工作职能作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见》,提出律师利用业务专长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服务于党和国家的社会管理创新,该《意见》既是对律师协会的要求,也是全体律师的共识。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利用律师职业优势,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独特作用
法律服务是律师的职责,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自己特有的优势:一是精通法律的优势,二是身份“中立”、地位超脱的优势;三是和群众联系密切深得群众信任的优势。律师的职责定位和中国社会特殊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律师不可能充当社会管理者的主角,只能是社会管理的参与者和法律服务者。如何发挥自身优势,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服务,首要的是找准自己的位置,找准法律服务的结合点。
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要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通过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和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有效应对社会风险,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加强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全国律协在《意见》中强调,律师要承担社会责任,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领域。由此可知,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和重点就是帮助党和政府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帮助化解社会矛盾。律师的角色定位就是当好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服务者;法律服务的结合点就在于发挥律师工作职能上;发挥的作用体现在法律服务的活动中。
(一)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管理创新。
办理刑事案件是律师的重要业务,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也接触到被害人,还和公检法办案单位、办案人员有工作关系。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通过律师工作,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有利于司法公正,使其本人和家人对社会充满希望,不去仇视社会,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被告人来讲,让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审判和判决,有利于他们认罪伏法,心服口服,有利于对他们的改造。对于被害人来讲,通过律师刑事附带民事代理,通过律师调解、说服,就会化解或者减少他们与加害方之间的矛盾。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和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站在不同的角度,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基于这个共同的目标,律师和公检法机关及办案人员又存在着配合的关系,共同为社会和谐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做贡献。
(二)律师在办理民事纠纷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管理创新。
民事案件涉及到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婚姻家庭到土地承包,从交通事故到工伤保险,从医疗纠纷到民间借贷等等,牵涉面广,数量众多。律师为人民群众提供咨询、代书、诉讼代理、主持调解过程中,因为自己特有的优势,成为当事方最可信任的角色。事实证明,好多恶性刑事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极端自残事件,都是由于民事纠纷没有及时很好处理演化而来的。律师介入民事纠纷后,运用专业知识和影响,通过多种方式,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意见。对于调解不成,法院作出判决的案件,律师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途径上诉抗诉,避免涉法涉诉上访事件的发生,充当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矛盾的调和者,既劝导当事人化解和司法机关的矛盾,又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办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既可以主持争议双方非诉讼方式调解,也能通过委托代理方式参加诉讼或者仲裁。办理经济合同案件,能为企业避免和挽回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健康发展,企业职工收入有了保障,就能稳定企业职工,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三)律师在办理工伤和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为社会管理创新服务。
通过办理工伤纠纷案件,为工伤职工争取了合法的利益,保护了职工和职工家庭的利益,他们就不会再去闹政府闹单位。办理劳动纠纷案件,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利,带来了企业的稳定和职工的安心,有效地避免群体事件发生和劳资双方的矛盾激化。
(四)律师在办理行政案件中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管理创新。
律师通过为公民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避免公民通过群体上访、堵门闹事等非正常途径解决问题,有利于化解干群矛盾,避免恶性事件出现。给行政机关代理案件,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提高政府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
(五)在办理非诉讼案件中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发挥重要作用。
办理非诉讼案件,通过担任法律顾问,帮助政府依法行政,帮助企事业单位依法经营和管理,帮助村居依法自治,防止和避免纠纷的发生;通过主持调解、与对方当事人沟通促进和解等方式化解纠纷;通过对专项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法律建议书,提出依法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通过参与谈判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等等。上述案件的成功办理,都能起到预防和化解矛盾的作用。
三、积极探索实践,不断创新服务社会管理的途径和方式
社会管理在创新,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和方式也需要创新。在这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做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些新的突破。
(一)参与立法,为国家制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规则建言献策。
依法治国,法是治国的根本。制定良法、善法是有效实施社会管理的前提和基础。随着国家政治体制的改革和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开门立法已成常态。律师具有利益上的中立性,不代表社会上的任何利益阶层,能保证观点和意见的公正公平;律师长期受法律的浸润,具有强烈的民主法制意识和较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备天然的立法能力;律师在法律服务中反复检验着现行法律的科学性、公平性、合理性,深知现行法律的缺陷与不足、社会实践的迫切需求。因此,律师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立法,是律师服务社会管理与创新的重要体现。此处所指“立法”,既包括国家立法,也包括地方立法,且涵盖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参政议政,为政府制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政策建言献策。
律师直接服务于社会各部门、各阶层、各群体,对社会具有更为全面、深刻的了解。律师作为一个具有较高文化素质、法律素养的群体,对社会管理与创新具有本能的、自觉的感悟与思考。因此,律师就具备了天然的参政议政资质。律师对政治的参与程度,也是一个国家民主法治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世界发达国家大量吸收律师参加到政府各部门,甚至选举律师担任国家领导人,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参政议政,不仅仅是律师追求政治进步、提升律师行业政治地位的需要,更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客观要求。正是基于这一点,山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积极向党委政府、民主党派推荐优秀律师参政议政。截至目前,律师担任各级党代表的25人、人大代表的81人、政协委员的301人,共计407人,占律师总数的2.8%,提出各种议案或建议600余项,并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广泛关注。
(三)参与施政,为政府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律师服务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首先,要积极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一些地方政府对此不够重视,一方面有政府领导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有律师对政府中心工作关注、关心不够,作用发挥不明显的问题。律师只有积极为中心工作、为大局服务,才能赢得领导的认可和信赖。要变被动为主动,不静等党委政府聘请,在积极作为的基础上主动争取。如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主动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2012年全县48项重点项目进行研究分析,研判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共性问题和常见法律纠纷,制定相应对策,向县委县府领导提交法律建议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其次,要参与重大决策事项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充分做好前期调研、论证,提出律师意见和建议;跟踪决策实施过程,了解事项发展动态,发现不良苗头及时提出修正建议,防止造成不良影响;发生意外情况,及时提出补救措施,力争把危害和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如参与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政府土地征用、房屋征收拆迁、旧城改造等项目进行法律论证。第三,参与领导接访、陪领导下访、参与信访协调会、参与突发事件善后工作、代理政府应诉等工作,帮助政府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发挥团队优势,提升为社会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化;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对服务的专业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随着经济的繁荣发展,大型综合性项目越来越多。而律师个体的知识和精力是有限的,传统上“单兵游勇”“各自为政”的服务方式已不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需要以团队的方式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综合性的法律服务。这在客观上要求律师之间、律师事务所之间加强协作,根据业务需要组建各类固定的或专项的法律服务团队,以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综合服务效果。如山东省律协根据服务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管理与发展需求,成立了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律师服务团、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律师服务团、山东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律师服务团,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肯定和重视。
(五)关注村居自治,服务基层社会管理创新。
实行村居自治,是我国推行基层民主、促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战略决策。实施多年来,取得了可喜的成就,赢得了国际上的认可。但也毋庸讳言,从依法自治的程度上看,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行政权力回撤,村居形成了行政权力“真空”,仅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基层自由民主空间大了,随之也使一些矛盾显现暴露出来;村居民自治必须依法自治,但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不足,管理知识贫乏,有些村居委员会无意中做了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有些甚至为所欲为,制造了大量矛盾;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之间为职权之争同样发生了许多扯不断、理还乱的纠纷。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村居民有效自治,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面对此情,上级党组织和政府介入,难免有干预自治之嫌,甚至可能诱发民愤;村居民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又缺乏依法自治的能力,如何解决?律师参与进来是最理想的方式,律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担任村居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既可以帮助政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落实依法自治,又可以弥补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能力的不足,还可以调解村居党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为职权不清而产生的矛盾。基层和谐稳定是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律师行业应深入基层、扎根基层、服务基层,促进基层和谐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目前山东省正在实施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推广在城镇社区设立“律师会客室”、“律师工作室”经验,已经取得明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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