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考评”创新法官自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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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在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时了解到,该院有一个由法官民主选举产生的“法官自律考评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在法官的廉洁自律方面发挥了意想不到的作用(《法制日报》2009年1月19日)。

  据悉,这个早在2008年6月就正式成立的法官自律考评委员会,是河源中院内部设立的规范、考评法官行为和履行职责情况的自律自治性组织,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比照法官一并纳入自律考评范围。作为非正式机构,自律考评委员会直接向院党组负责,对法官道德品质、工作态度、纪律作风、法律素养、司法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论或意见,经党组认可后具有约束力。

  尽管这还是一个不够完善的“自律考评”组织,不论其组织机构还是运作过程都存在着一定的行政化气息,但“自律考评”组织的诞生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其创新价值会得到逐步的显现。因为这个法官自律自治组织不仅能够“在廉洁自律方面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而且在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司法能力等方面,同样会产生促进作用。

  由于法官掌握着国家的司法权力,其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此大权在握,对其加强监督是必然的选择。培根有句名言早已为人所知,“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行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这充分说明了加强对法官监督的重要性。

  从现实情况看,法院的廉政形势还相当严峻,法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为了保证审判权的纯洁性,法律有着较为完善的制度设计,各级法院在实践过程中也摸索出了一些新方法,来加强对法官的监督。比如,在外部监督上,既有人大的监督,又有检察机关的监督,既有纪检部门的监督,又有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包括新闻媒体的监督等等。在内部监督上,既有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监督,又有院庭长的监督,既有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监督,也有审判监督部门的监督等等。但几乎所有的这些监督方式,法官始终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没有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没有充分发挥法官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独特作用。

  “自律考评”的创新意义就在于增添了法官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新方式。尽管各级法院都有法官协会,但法官协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的协会”,而是一个职能定位不明、可有可无的组织,在法官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方面作用还不明显。“自律考评”或可成为法院队伍建设的新思路、新方式。

  “自律考评”还能提高管理的成效。因为法官对自身的情况最了解、最熟悉,知道存在什么不足,知道采取哪些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对症下药,成效自然就会大大提高。

  更可贵的是,“自律考评”还能提高法官的职业声望。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必然要求其有着神圣感和尊严感,其职业的纯洁性是不容怀疑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把法官当作一般的公务人员来对待,使其享受不到法官的尊荣,反过来又影响其在司法活动中的权威性。频频发生的针对法官的暴力抗法事件,正是法官权威缺失的具体表现。

  因此,虽然“自律考评”只是走出了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步,相关制度还有待于完善,但这样的探索无疑有着积极的创新意义,值得肯定与期待。(庾向荣)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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