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最好是面谈的形式或直接参与谈判,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真正目的,包括动机。实践中,明明是加工承揽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买卖合同处理;明明是一般合作建房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处理,结果导致合同名不副实。有的当事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明明是企业相互借贷合同,确要搞成一份合作经营合同。
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相关文章:
试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的“电子数据”04-26
浅谈侦查活动监督的困境与对策04-26
试论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04-26
试论如何做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04-26
试论执法公信力视角下公安发展的新路径04-26
浅析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能动司法04-26
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建构04-26
试论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化解农村社会矛盾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