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对法官追责十分必要

时间:2024-04-26 05:07:32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有关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和错案追究制度问题,一直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激烈争论。支持者认为,在目前中国司法水平整体有待于提高的前提下,让人大代表监督个案,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促进法官依法办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民权利;反对者则认为,个案监督有损司法的终极性,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法治建设。

  作为一个长期研究中国司法制度的学人,笔者在这个问题的态度上其实也一直处于矛盾状态。对司法个案,人大代表管与不管,的确都是个问题。从长远来看,笔者主张司法的终极性应当得到完全肯定和尊重;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笔者主张区别情形以决定对个案是否监督———对那些源于法官明显主观错误的个案,人大代表应当进行监督。正因如此,笔者很赞赏最近发生在河南省的一起监督个案。

  据1月22日《人民日报》报道,1月20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对多名责任意识淡薄,案件审理超过审限的法官作出严肃处理:1人被行政警告,6人被诫免谈话,3位庭长、副庭长在全院中层会议做检查,3个庭室被通报批评。而这次的法官追责风暴,源于该省人大代表王贺伟连续两年对该院工作报告的弃权票。

  王代表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省高院对当地一起受贿案件的再审一拖再拖。2002年11月,南阳市桐柏县公安干警余国祥被唐河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刑一年,该案经县、市、省三级法院多次审理,余国祥一直不服。王贺伟和金星等11位全国、河南省人大代表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联名请求省人大对余国祥一案进行司法监督,要求河南高院重新审理。但高院一直没有答复代表,在2008年的河南省人大会上,王贺伟因此对高院的工作报告投了弃权票。在王贺伟把投弃权票的理由用人大代表专用信封寄给省人大有关领导后,新任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决定再审,但直至2009年河南省人大会议期间此案仍没有结果。法院的工作效率和对代表意见的重视程度让王贺伟失望,所以他再一次投了弃权票。

  “对人大代表尚且如此,对一般群众还能怎样?弃权票对我们是一种督促,更是一种警醒,全体法官必须从这件事中吸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反思,在完善和落实各项制度上狠下功夫。”正如张立勇院长这次在批评省高院的法官时所言,现在确实有一些法官,被有关“尊重法官”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呼声搞迷糊了,他们自以为是,不需要和不愿意接受任何监督。

  其实,这些法官忘了一个基本的道理:司法权威不是来自强迫,而是来自公正。一方面强调自己的权威要被尊重,另一方面却不愿意接受正当的监督,甚至公然违反法律的规定办案,河南省高院部分法官的拖沓,就是典型的一例。

  这起个案,其实是当前我国司法工作中部分法官职业修养不到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致。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五条禁令,对有损于法官职业形象的行为明令禁止,以扭转存在于法官群体中的不良习气。

  司法个案的错误,从整体上分为两个类型:一是基于法官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对事实的不同角度认识而导致的个别差错,这是司法工作的必然风险,从维护法律和司法尊严计,不应被追责;另一类则是法官由于权钱交易、严重不负责任等原因主观故意弄错或者违反程序,对这样的法官和本可避免的个案错误,必须进行坚决的监督和纠正。

  从这个意义上讲,河南省高院此番处理部分因主观原因犯错的法官,能够警醒那些不负责任和品行差的法官,同时也是以实际行动回应人大代表的监督和批评,体现了法院对人大和人民的尊重。这样的追责,值得提倡。 (陈杰人)

  法制日报

  

相关文章:

试论如何做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04-26

试论新刑事诉讼法对控告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04-26

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建构04-26

试论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化解农村社会矛盾04-26

浅谈对我国继承公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04-26

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程序制度的构建04-26

简析遗嘱公证的风险与防范04-26

试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04-26

浅谈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法律思考04-26

试析检察笔录的制作技巧与注意事项04-26

热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