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羁押前体检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对于维护被羁押人员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羁押前体检制度践行时间不长,一些规定还不够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和完善,如羁押前体检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送检对象的不明确、对“患有重大疾病但因特殊情况可以羁押”情形的规定不够完善等。本文笔者拟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浅析当前羁押前体检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使羁押前体检制度更好的发挥其积极作用。
关键词:羁押前体检;安全隐患;完善
一、羁押前体检的确立及现实意义
2010年5月10日,中国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监管【2010】214号)明确规定:“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该项规定事实上确立了我国的羁押前体检制度。
羁押前体检制度,不仅有利于对被羁押者合法权利的保护,也体现国家对被羁押者的人道主义关怀,它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客观需要。通过羁押前体检,有利于防范和减少被羁押者受到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和牢头狱霸的不法侵害。其次,它是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现实需要。经过被羁押前的体检,证明被羁押者在送看守所羁押前是健康的,没什么身体、心理的疾病,可以有效防止嫌疑人被羁押后以受到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为由推翻被羁押前在检察机关的口供。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当前羁押前体检存在的问题
(一)看守所不具备检查条件,给羁押前体检带来安全隐患
1.由于看守所普遍不具备体检的条件,因此,在实践中,被羁押者大多是送由当地县人民医院进行体检。而职务犯罪主体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同时也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职权,社会关系复杂。其一旦带着手铐等警械具出现在医院这种公共场所,难免对其带来过大的心理负担,被羁押者一旦无法承受这种精神压力,可能出现抵触、悲观厌世等不良情绪,不利于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可能导致其在医院、羁押场所做出自伤、自残等举动,给办案造成安全隐患。
2.医院无安全防范措施,存在安全隐患。由于医院未给被羁押者设立专门的体检区域,也没有安全防范措施。如我县人民医院的B超室、心电图室都是设在门诊部三楼,体检过程中,极易发生犯罪嫌疑人脱逃、自伤、自残或其它暴力行为的发生。
3.使用警械具方面存在一定缺陷。法律规定,除了在审讯、审判、宣判等活动中,对确有可能发生行凶、脱逃、自杀等危险的人犯和重刑犯外,一般是死刑犯才需要戴脚镣。因此,在现实执法过程中,押解人员一般只会对被羁押者使用手铐这一械具,但仅靠给被羁押者戴上一副手铐,难以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发生自杀、自残、脱逃等行为。
(二)送检主体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执法部门互相推诿、扯皮现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监管【2010】214号)规定“看守所不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由公安机关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各地公安机关保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通常都是由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办案人员及法警将交付给看守所收押,包括羁押前体检也是由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及法警押解至医院进行。公安机关未严格履行押送被羁押者至医院进行体检或看守所收押职责的行为,事实上将羁押前体检过程中存在的安全责任风险转移至检察机关,而这也进一步加大了检察机关的办案风险。
(三)相对于普通的刑事犯罪人员,职务犯罪人员的健康状况普遍较差,而对于一些患有较重疾病的但因案情重大必须羁押的却无法羁押,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
从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职务犯罪主体大多是领导干部,一些犯罪人员的年纪也偏大,他们几乎都存在三高,心脏、肝脏等也多多少少的存在一些毛病。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监管【2010】214号)规定“看守所发现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收押: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或者有严重外伤,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根据条文规定,只有 “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才可以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后予以羁押。”因此,在现实执法中,出现看守所以职务犯罪嫌疑人患有某些疾病为由拒绝收押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但是我们知道,职务犯罪历来以立案难、取证难、追逃难而成为一类难度较大的侦查工作,尤其是一些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旦不被羁押,他很可能翻供、串供、毁灭证据、甚至潜逃,而这些势必造成我们的取证工作难上加难,给案件的顺利侦破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
三、完善当前羁押前体检制度的对策
1.提高认识,转变执法观念,充分认识到羁押前体检的重要性
羁押前体检制度对于防范和减少被羁押者受到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和牢头狱霸的不法侵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办案人员,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执法观念,认真执行羁押前体检制度,充分维护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人文关怀。
2.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的设施建设
建议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的基础设施,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增设一些常规的检查设备,使一些常规的身体检查能在看守所内完成,减少和降低羁押前体检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
3.进一步完善羁押前体检制度的法律规定
建议由公检法三家联合下文,进一步明确羁押前体检的送检主体,明确送被羁押者至医院体检的主体为公安机关,同时由自侦部门派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明确各自职责,防止各执法部门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同时建议将公监管【2010】214号规定的 “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修改为:“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的虽患有严重疾病但因案情重大确有羁押必要的,应当由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防止一些患病但因案情重大确需羁押的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无法羁押,进而导致案件侦破困难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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