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南塘化思考

时间:2024-04-26 05:06:53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正文】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南塘试验经历了一系列的对抗、理解、消化、吸收、融合、掌握和运用的过程。可以说,乡村版议事规则“南塘十三条”是西方法律文化在中国实现本土化的一个成功范例。然而,这样的事情在我们国家实在太需要大加学习和推广。

  众所周知,我国正致力于推动宪政、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完善各种法律便成为了当务之急。近几十年来所颁布的法律法规不计其数,鲁迅的“拿来主义”被我国立法者奉为金科玉律,只要我国法律没有而在国外法律中有规定的,就想拿来为我所用,从而造就了中国法学“激荡三十年”。然而,这些法律法规的可行性有多大?事实上,许多法律在民众看来都会认为是天马行空的想法,除了浪费笔墨纸张,引人反感,充其量为立法者堆砌“法治成果”的数量之外,没有多少社会价值。究其根源,是我们的立法者经常忽略了制度的生成需要政治、经济、文化、价值观念、伦理道德多种因素的支撑,造成了一部法律产生后便成为一种历史。抛弃原有的制度与理论,全盘移植外国法律理论的符号体系,只是逻辑上的可能。

  当我们跨越了那个不正常岁月迫切重新想要回归秩序的道路时,“食洋不化综合症”弊端日显。人们逐渐发现,“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制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圣经》载:上帝造天使,也造撒旦。此时中国的法律文化既丧失了对传统中华法律文化的承继关系,又丧失了自我革新和创新的能力。不少学者已经开始出现悲观厌世的情绪,认为“法律的道路走到这里,我们已经完全不能摆脱西方的影响。我们可以做的,只是对于西方如实的介绍,再进一步,作剪裁取舍,然后更向前一步创造性的转化。学者能够如此,其贡献已经功德无量了。”所谓的“精神软骨综合症”在这里得到淋漓尽致的展现。不可否认的是,在历史上,不同的民族由于环境和机遇的不同,确实会有进化程度的高低不同。但是,机械、盲目地崇拜外国法律肯定是一种狭隘的偏见。曾经读过这样一则寓言:真实和谎言一起到河边洗澡。先上岸的谎言偷偷地穿上真实的衣服,真实百般请求,希望归还,谎言怎么样也不肯归还他。但是,真实自有其理念、骨气,说什么也不肯穿上谎言的衣服,最后只好一丝不挂地走回家。从此,人们眼中只有穿着真实衣服的谎言,受人尊重,赤裸裸的真实反而被人看不起。在法律界,诸如此类是非颠倒的例子不胜枚举。我们的学者和政府总是那么极端,其实世界上的很多事本不是那么非此即彼的单一和极端。中国法律的道路走到了“卡夫丁峡谷”,换一种角度看,这何尝不是一种机遇?

  马克思经典法学教科书对法律作如下定义: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法律,仅仅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维护阶级秩序的工具,这种狭隘的阶级观便是导致我国立法者随性立法的重要思想根源。其实,稍加注意便能发现,在许多领域,特别是在民事和商业经济领域,“统治阶级”(或者说“国家”)施展空间的余地已经越来越小了。谈及法律之目的,其根本大都系谋求社会之安定为宗旨,因此,法律之内容,可谓系国家政治与社会经济之反映。若时代有所变迁,社会有所变化,而法律必亦跟随时代社会之需要而有所变动,以求适应时代。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面。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这就是(伟大的立法家所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风尚、习俗。这些经历岁月的荡涤后沉淀下来的风俗习惯便是整个法律殿堂的基石。宪政乃至法治的本质在于由这些风俗习惯所维系的秩序。而这秩序的恢复并不是完全要依赖于政府的推动与强制,相反,它更需要的是人们对这种秩序文化的主动认同和归皈。

  历史学家钱穆先生在其《论春秋时代人之道德精神》一文中亦谈到:“在有孔子儒家以前,忠孝两德,早在中国社会实践人生中,有其深厚之根柢。孔子亦仅感激于此等历史先例,不胜其深挚之同情,而遂以悬为孔门施教之大纲。若谓孔子在当时,乃无端凭空提倡这一种理论,而始蔚成为中国社会此后之风尚,而始目之曰道德,此则远于事理,昧于史实。试问孔子亦何从具此大力,一凭空言,而获后世人人之乐从乎?”由此可见,孔儒之思想理论,根基乃在于其所生活之民间,在于民众之间交往与实践中,并非凭空想象。换言之,孔子所提倡之“忠孝礼仁义”,之所以“获后世人人之乐从乎”,是因为“学于众人”。世间先有中国先民的生活秩序和交往规则,然后由于当年孔子的关注,才提炼出一套为数千年封建社会奉为治国之道的儒家经典。回首近现代中国之法律,大部分皆学于西方,追寻西方足迹,往往忽略了法律移植最重要的土壤条件,因此才有了立法者要求民众学习法律,让民众跟随立法者的思路来安排生活的“普法”运动。然而,从根本上讲,让众人学于立法者,这是不可能的。法律的权威是法律得以服从、法治秩序得以确立的条件,但权威不是赤裸裸的权力和专制,也不是纯粹的利益,虽然法律的施行和有效都离不开一定的权力和利益。任何立法者都没有那么大的力量去安排甚至强迫每个人的生活。

  重视法律的本土资源,并不意味着完全抛弃国外优秀法律资源。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法律同样无法回避或拒绝这一趋势。然而,法律移植能否成功,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是否与本国、本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结合。法律传统乃是整个文化传统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惟有与整个文化传统融为一体,它才能获得生命。在我国传统社会中,伦理道德至上的儒家思维、宗法一体化的社会结构以及政治统治权力的集中化等等因素导致了强调人情世故的“关系秩序”——这是一种与现代法治秩序相冲突的非正式民间秩序。如何把这种“关系秩序”编织到法治秩序当中并使之成为正式的国家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实现传统的转化性创造,便成为立法者必须解决的问题。第二,是否把具有世界性或国际性价值取向的法律理念、法律规则、法律组织、法律运作方式以及法律技术等在中国加以理解、消化并掌握和运用。原封不动地移植过来,不但不能在本土立根,推进现代化,反而会引起外来的现代性与本土的传统性的激烈冲突,阻滞现代化。异质的本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的全面接触与撞击,势必导致外来与本土、现代与传统、新与旧、西化与民族化、功利与价值等系列矛盾和冲突。“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制秩序的弊端却已先发生了。”所以在引进立法和司法模式的同时,必须对现有社会秩序的资源进行利用,在结合国内外法律文化资源的前提下创生出独具特色的现代法治秩序。只有这样,西方的法治精神及其规则才能获得中国固有文化传统的支持,法律移植才可能成功。

  【作者简介】

  何伟龙,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北大法律信息网

  

相关文章:

对加快镇域经济发展的思考04-26

从农户需求收入弹性看拉动内需政策04-26

基于供应链的专业展会办展模式创新04-26

改革开放30年来的青年消费观刍论04-26

当代大学生消费状况及其社会学透析04-26

论推进国防建设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04-26

从价格战看囚徒困境04-26

企业解约权限制的经济效应探析04-26

城镇居民消费支出与收入的预测模型04-26

因子分析在宁夏城镇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动分析中的应用04-26

热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