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是关系到中华民族兴衰的千年大计,而要在全国范围内振兴教育,必须实现教育资源在地区之间的公平分配。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6条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这表明中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应该受到国家的平等保护,不应该因户籍地等不相关因素而受到歧视。
然而,目前全国不同地区的教育资源分布仍然极为不均衡,城乡差别尤其显著。更严重的是,部属重点院校对各地考生的录取标准并不统一,对本地考生的特殊照顾尤其明显。高校招生的地方保护主义已经影响了受教育机会的平等与公正,并已引起了社会普遍不满。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和腾讯网近日联合举办的一项网络民意调查显示,高达四分之三的网友认为现有的高校招生政策对全国各地的考生不公平,同样比例的网友认为部属高校按省份投放招生名额的做法不公平。对于某些高校以“学校的历史传统”、“往年招生历来如此”等作为向不同省份分配录取名额的理由,四分之三的网友表示不能接受,其中高达46%的网友表示“完全不能接受”。
因此,国家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高等教育的基本公平和健康发展,为全国各地的考生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机会。我认为,政府应该分阶段采取以下五个方面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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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央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各地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机会。目前各地高校招生之所以存在普遍的地方保护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央教育部门在教育机会平等方面没有承担起应有的监管义务,因而高校录取标准的决定过程处于中央监管失序的状态。由于高校在财政、土地等资源上严重依赖地方政府,在招生指标分配过程中面临当地政府和居民的双重压力,因而不可能主动对全国各地考生一视同仁。要保护各地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机会,中央有必要发挥主导作用,在全国形成并实施公平和统一的录取标准。在目前各省分配招生指标的体系下,至少应不断降低部属高校对本地考生的录取比例,逐步取消高校招生的地方保护主义,实现高等教育机会平等。
第二,中央应适当调整高等教育政策,使高校招生既能适当照顾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基础教育落后的地区,又能有效防止不正常的“高考移民”现象。网络调查显示,2/3的网友认为防止“高考移民”的根本途径是“全国统一录取标准,取消地区指标配额制,消除高考移民动机”。同样比例的网友认为,高校招生对于教育落后地区的照顾政策应该以考生接受的基础教育质量为标准,只有15%的网友认为应该以省区为标准。这表明社会普遍认为高校招生应该对贫困落后地区予以照顾,但是同时希望特殊照顾不因为过分简单化的地区划分而流于形式,造成“高考移民”和教育及社会资源浪费。高达55%的网友“非常希望”中央发展完备的考生和家庭信息系统,为合理的高校优惠政策提供依据。
第三,适当改革高校录取标准和考试制度,不仅使高考尽可能准确和全面衡量考生素质,而且探索高校录取标准多元化的路径与可行性。网络调查显示,高达55%的网友认为高校录取标准的改革方向应该是以高考成绩为主,参考高中会考成绩,只有11%的网友认为应该以高考成绩作为惟一标准。虽然科学的考试方式和录取标准仍有待深入探讨,有必要认真对待社会的普遍期望,并在适当时机启动录取和考试改革。
第四,完善高校招生和考试立法,在适当时候制定全国性法律,为高等教育机会平等提供立法依据。网络调查显示,60%的网友表示应当由全国人大通过立法确定关于高校招生的基本制度。高等教育是对人产生毕生影响的重要公共资源,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是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因而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有必要在这个领域制定专门法律,至少在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中加入专门章节规定教育公平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最后,健全高校招生和考试法治,为高等教育机会平等提供司法保障。目前,由于高校招生和考试过程不能进入司法程序,考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高达80%的网友希望(其中2/3的网友“非常希望”)完善司法,为考生的平等权利提供法律保障。中央应该推动各地司法机关受理在招生和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争议,切实维护考生的受教育权和机会平等权利。
总之,为了保障各地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利、遏制普遍盛行的地方招生歧视,高校招生和考试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而中央应在此过程中发挥积极主导作用。这么做并不是回到传统的中央集权模式,而恰恰是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封锁,将宪法规定的平等受教育权利真正落实到全国各地的每一个考生。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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