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理由”(raisond’etat)学说的先知,马基雅维里让身后沦陷在“战国时代”的欧洲心醉神迷。马基雅维里激发了博丹的主权理论,并培养了法兰西帝国宰相、威斯特法利亚国际体系的发明者、红衣主教黎塞留(CardinalRichelieu)关于欧洲秩序的现实主义视野。
“万民法”(jusgentium)的杰出阐释者和辩护者格劳修斯终生对马基雅维里保持彻底的沉默。在他生前出版的所有著作中,没有一个地方提到后者的名字。格劳修斯的大部分政治外交生涯就是在位高权重的红衣主教的阴影下度过的。格劳修斯与黎塞留这两位分属于思想与实践领域的欧洲天才似乎不共戴天,至死都没有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对话。这表明,“国家理由”与“万民法”本来就是彼此敌对的。
“国家理由”学说为现代国家的产生和生长奠定了基础,并在博丹(以及后来的霍布斯)的“主权者”学说中达到了理论高峰:“主权者”拥有神一样的权威,无所不及。但是,格劳修斯却发现了一种“不识主权者”的东西,那就是本性自由的“海洋”。格劳修斯的问题是:当傲慢的“主权者”遇到“自由的海洋”时,究竟该怎么办?这就是格劳修斯的法学名篇《自由海洋论》的核心论题。
格劳修斯发现,在那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神秘地带上,海洋是其最重要的一部分:广袤的海洋既分隔了万民,使万民为敌成为必然,但同时也联结了万民,使万民为友成为可能。格劳修斯看到,海洋相对于陆地的这个近乎悖反的特性,来源于海洋自身的自由性格。当海洋的自由受到尊重时,它可以向万民展示其雍容与宁静,而万民可以平安往来、互为朋友;相反,当海洋的自由受到冒犯的时候,它就像《安提格涅》中的合唱队所唱的,“隐藏在海底的黑暗将涌上海面”,而万民将被“一切人针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所吞噬。格劳修斯面对的难题,正是后者。
不幸的是,新大陆的发现引发了关于海洋控制权乃至所有权(domin-iummaris)的战争,争执一方是西班牙与葡萄牙坚固的陆地性的强大联盟,另一方则是法兰西、荷兰、英格兰等不稳定的联盟。前者抢先霸占海洋,声称海洋可以象陆地一样被占有,后者不甘落后,坚持海洋的自由与开放。这场战争具有极端鲜明的象征与隐喻意义,它被德国公法学家卡尔·施米特从“政治宇宙论”的角度理解为一场发生在陆地与海洋或者说是土与水之间的“元素大战”。从世俗政治角度来看,这场战争的焦点则是海洋的政治命运。
《海洋自由论》是律师出身的格劳修斯所撰写的最优秀的诉状,它身披经院辩难的古旧外衣,诉诸自然法、神法,引证古代诗人、演说家、史家、哲人、圣经历史的编撰者、基督教父、罗马法学家,甚至德高望众的的西班牙神学与万民法三大权威(Suarez、Vazquez、Victoria),逐一驳斥了西班牙帝国的海洋占有权的法理依据。《海洋自由论》志在向基督教诸君主讲授关于自由与权利的新教义。
格劳修斯针对西班牙与葡萄牙的指控是,后者象主权国家对待陆地那样对待海洋,在海洋上划线,分割、占有海洋,把海洋予以领土化。质言之,他们把海洋当成了陆地,在海洋上建立主权。他们用来佐证其海洋主权的名目有很多:发现权、教皇赠与权、先占权、战争权等等。对所有这些名堂各异的法权的反驳,给了格劳修斯一个绝好的机会去充分研究并宣扬示无边大海的自然本性。
海洋的自然本性是自由的。“海洋不同于海湾之处在于……它不能被围圈,在它上面也不能搭建房屋”。船只可以在大海上行驶,但是不会留下任何痕迹。抵制所有权,这是海洋的本性,它不可能以任何方式成为任何人的私产,相反,大自然允许甚至命令它被所有人共同拥有。海洋属于那种在罗马法中被命名为“依据自然法而同属于人类”的事物。“因此”,格劳修斯说,“海洋的任何一部分都不能被任何民族当成自己的领土”。他引证罗马法权威普拉森提努斯(Placentinus)的言论说:“海洋为人类共有,它不是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只有上帝拥有它”。
为了进一步阐明这一事实,格劳修斯区分了“领土”与“海洋”,并引入了“共有物”(rescommunis)与“公有物”(respublica)这两个概念,并予以严格区分:领土的性质是公共的,也就是说是政治性的,它起源于一个特定的政治共同体中的人的占有行为,而海洋则保留这自己纯净原始的自然性质,它为所有人共同拥有。从这个意义上讲,海洋是一种“共有物”。上帝赋予海洋的“自由”必须被恢复,并且得到认可和尊重,否则,任何“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的有效构思都将失去坚实的起点,而傲慢的主权者也将陷万民于“一切人针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苦难和耻辱中。格劳修斯这部作品的论辩力量在下面这句话中达到了巅峰:“大海不识主权者”。
西南政法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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