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涉诉信访现象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参与和谐社会构建乐章中的不和谐音符,从某种程度上说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工作与审判秩序,应当引起重视。那么,涉诉信访现象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
首先,信访当事人受“告御状”传统思想影响较深。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封建社会“告御状”的许多成功案例被文艺工作者改编成各种文艺形式在民间广为流传,民间对“告御状”推崇备至。如果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其案件受非正常因素影响而可能出现败诉后果,其将有可能效仿古代“告御状”而走上信访路。其次,领导批示的示范作用。实践中确实有案件久拖不决或在可能出现错误判决的情况下当事人被迫走上信访道路,而后在上级领导批示、干预下得以及时解决的现象。这种现象对其他案件当事人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如果当事人认为其案件可能败诉或由于其他原因将在一定时间段内无法解决,他们有可能效仿他人而通过信访途径争取领导批示干预。再次,案外因素影响案件正常审理是诱因。实践中法院或案件承办人受案外因素影响的现象经常发生,比如受地方保护主义、不明真相的领导干涉等。对于此种现象,另一方当事人为了应对这种非正常外来因素的不利影响往往通过信访途径予以对抗。第四,有的信访当事人心理欠佳。受各种因素影响,有的信访当事人心理出现欠佳现象,产生对法院及当事人或地方党政机关的不信任感等其他错误认识倾向。有此种欠佳心理的当事人也往往积极进行信访。比如某地的一个老信访户一直坚持让某法院帮助其解决婚姻问题。第五,个别信访当事人恶意信访。大多数信访当事人都是出于通过信访争取及时解决问题的合法目的进行信访,但也确实有个别当事人恶意信访。有的当事人因案件败诉对法官怀恨或希图通过信访引起领导重视而将自己无理的案件办成有理案件等进行恶意信访。
那么,人民法院如何应对涉诉信访呢?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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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转变观念,以人为本妥善处理涉诉信访。国家设计信访制度的初衷是建立正常的民意表达机制,监督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处理涉诉信访更应当转变观念,以人为本妥善处理涉诉信访。人民法院要充分尊重信访人、充分尊重信访制度、充分尊重案件事实,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正确妥善处理案件,帮助当事人解决现实困难。
第二,建立涉诉信访案件异地审理制度。所谓涉诉信访案件异地审理制度是指由上级法院指定将涉诉信访案件移转至异地法院审理裁决的一种制度。涉诉信访案件异地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排除地方保护,防止当事人及关系人对案件的非正常影响,增加当事人对案件客观审理的信心,有利于法院正确审理。涉诉信访案件异地审理制度应以异地法院到本地法院所在地开庭审理为原则,异地法院所在地审理为补充。这样的制度设计可以减轻当事人讼累,防止因一方当事人借涉诉信访案件异地审理制度从经济角度恶意拖垮对方。为了防止恶意信访当事人给对方造成额外负担,对经异地审理的案件,如果信访当事人败诉,则应当由其负担因异地审理而给对方当事人增加的差旅费等额外负担。为了防止恶意当事人借信访拖延诉讼,拖延履行义务,应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比如,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如果经过涉诉信访案件异地审理后判决给付义务人支付借贷款,则应当判决信访人双倍支付因信访而耽误审理期间的利息。
第三,建立恶意信访防范机制。虽然绝大多数信访人的信访动机是善意的,但实践中确实有恶意信访现象。恶意信访人进行恶意信访的动机很多,可能是出于报复案件承办人,也可能是拖延履行义务等其他原因。对于恶意信访应当建立防范机制,这既是对案件承办人正常工作及人身安全的保护,也是对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这是对国家审判机关正常运转的必要保障。对当事人多次信访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由学者、人大代表、律师、其他案件当事人、法官、检察官组成的案件评价组,对信访案件以听证会的形式进行评价;如果经评价该案件处理正确,则告知信访人应立即停止非正常信访,履行判决。对于经告知后仍坚持信访的当事人应首先进行思想疏导,对思想疏导无果仍然进行恶意信访的则要依法处理,不得姑息。追究信访人相应的责任不是打击信访,而是维护信访秩序、维护所有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审判机关正常运行。人民法院应建立恶意信访人查询系统,将恶意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及争议案件通过该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以从道德和信用角度打击恶意信访人的恶意行为。
第四,建立信访人心理援助制度。从心理学角度而言,大部分人在某种程度上在某方面都会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有的人的心理障碍是显性的,有的人的心理障碍是隐性的。人在强烈刺激、重大打击或巨大压力下容易产生心理问题,从而影响对事物的判断、处理。不可否认,有的信访当事人受各种因素影响心理健康状况欠佳,进而影响了其信访心理,不利于信访的正确处理。比如上文提到的信访当事人要求法院解决其婚姻问题的信访当事人,显然其需要心理援助。对提出无理或不切实际要求的信访当事人,人民法院要聘请心理工作者对其进行心理干预与援助,帮助其树立健康的心理意识,正确认识问题、客观处理问题。这种心理干预与援助应当尊重信访当事人,不得强制进行。
第五,建立信访当事人救助制度。实践发现,有许多信访当事人因长期信访而影响了生产、生活,家境较为困难。由于无力发展生产,他们往往对生活失去信心,无形中也坚定了信访信念。因此,有必要建立对此类信访人的救助制度,帮助其从生产角度恢复对生活的信心,放弃不切实际的错误信访行为。这种救助制度不应构建为单纯的金钱救济机制,单纯的金钱救济机制是简单的输血行为,也容易滋生、助长信访当事人借救济机制不劳而获的错误心理。对于生活困难的信访当事人人民法院首先应联合民政部门对其进行必要的救济,帮助其解决必要的生活困难,树立生活的信心与信念。其次,人民法院还应当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积极沟通,为信访当事人恢复、发展生产创造宽松环境。
第六,建立完善的案件审理机制并进一步提高法官素养。说到底,杜绝涉诉信访的根本途径还是建立公正、廉洁、高效的审判机制和更进一步地提高法官素养。只有建立公正、廉洁、高效的审判机制和更进一步地提高法官素养才能确保案件正确、及时、公正地得以处理,也才能让当事人信服,也才能从根源上消灭涉诉信访现象。因此,我们应探索、完善审判机制和法官素养提高机制,从制度上和法官素养两方面消灭涉诉信访现象。
【作者简介】
谢新旭,法律硕士,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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