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立收——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法理学博士。研究方向:法理学。
人权并不像它的文字本身所表示的那样,可以顾名思义推断出它就是“人的权利”。实际上,它仅仅是人的权利的一部分,尽管是最重要、最核心的那部分。人权并不就是权利概念本身。有学者认为,人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本原不同、主体不同、客体不同、存在形式不同。参见李步云、陈佑武:“人权与'权利'的异同”,载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三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156页。 侵权并不就是侵犯人权,人权法院及人权委员会也不调查和处理所有关于人的权利纠纷的案件。人的权利除了包括人权以外,还包括人的其他权利。这种类型的权利,本文称之为“非人权权利”。
然而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其他国家,从总体上来看人们对“非人权权利”概念普遍缺乏基本的了解和分析、研究,实际上,部门法学如民法学、商法学等一直在对“非人权权利”的具体类型如物权、债权进行研究,并且研究得非常深入,但它们并没有从中概括、提炼出“非人权权利”这样的概念,并从法理学的角度来探讨其属性和本质。 甚至都没有这样一个大家普遍认可的概念,不少学者在研究人权的特征时,往往用“其他权利”等来称呼“非人权权利”,或简单地用具体的非人权权利类型来与人权作为对比,以及用人权与“全部权利”的关系来间接说明非人权权利的存在及其特点。还有学者认为人权等同于“人的权利”,把本文的人权称之为“基本人权”,把其他的人的权利称之为“其他人权”,但并没有对二者的关系进行深入的探讨。 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一、非人权权利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对于人权的含义,虽然迄今仍然是众说纷纭,但一般认为人权的内核是指人的基本权利,人的基本权利并不就是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前者在权利主体上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同时后者至多只能算是人权所包括的法定人权一个方面,无法涵盖人权所包括的其他两个方面应有人权以及现实人权的内容。 即基于人的本质和尊严而拥有的人人平等的权利。如公民权、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依托人权的概念,我们可以首先从形式上来描述非人权权利的概念:非人权权利是人的非基本权利,是除人权之外的人的所有权利的总称。为了简化研究的问题,我们限定研究的范围。这里讲的“非人权权利”,指的是个人权利的一部分,不是指与人相对的“非人”的权利,如其他动物的权利及生态的权利,也不是指“非个人”的组织的权利,如公司、合伙、社会团体等所具有的权利,同时也不指集体权利,如国家主权、少数民族的权利等。 一般我们所讲的民事权利就属于非人权权利的范畴,如:在支付了相应价款的前提下,要求合同相对方交付货物的权利;采取何种具体的方式,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教育子女的权利等。行政上的相对人的具体权利一般也属于该权利的范畴,如举办公司的权利、采矿权等等就是。
非人权权利与人权都属于个人的权利,自然二者有密切的联系。但非人权权利与人权二者的差别更加引人注目,这也是本文所要强调的。一般教科书上所强调的人权概念的特点,实际上主要就是针对非人权权利而言的,尽管很少有人这样明确说明。下面我们就针对人权来分析非人权权利的特点。
(一)非人权权利具有附属性
人权源于人的最基本的需求,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它是对作为社会交往的主体自然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最低限度的关怀,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条件和核心所在。人权与人须臾不可分离,可谓人的必需品。而非人权权利源于人的非基本需求,其有否不影响人的最低限度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这种权利并不影响“人之为人”。 非人权权利是在人权的基础上,为了保障人的进一步发展或现实发展而由人所享有的。它虽然属于人所需要的物品,但并不是绝对必需品,而是附属品。
每个具体的人在社会上都具有自己的角色(甚至一个人具有多种不同的角色),如教师、学生、公务员、政府官员、医生等从而享有各自角色的权利。在所有这些角色中有一个角色是共同的、基本的,那就是作为“人”的角色,对应该角色的法律条件就是人权。这项权利是所有的人都平等拥有的,是人们权利的最大公约数。而具体的人所拥有的所有具体的社会角色的权利都属于非人权权利,如父母的权利、律师的权利、法官的权利、军人的权利等。
(二)非人权权利具有派生性
人权与非人权权利二者并不处于平等的地位。人权具有母体性,是人的权利的核心,具有繁衍非人权权利的功能,在整个权利的大系统内起着中轴的作用。而非人权权利围绕人权,可以看作是人权扩展和延伸的结果。非人权权利是对人权的充实和丰富。人权与非人权权利的关系如同宪法和其他法的关系一样。 非人权权利是由人权派生出来的,任何非人权权利都可以找出它的人权渊源。丧失了某些人权也就自然丧失了某些与之紧密联系的非人权权利。但反之则不然,某些非人权权利的丧失并不意味着某些类型人权的丧失。
一般说来人权存在于各种抽象法律关系中,如国际人权法、宪法以及民法、刑法、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而非人权权利则存在于相对具体的法律关系中。 如:犯罪嫌疑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属于人权的范畴,而犯罪嫌疑人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属于非人权权利的范畴;生育权属于人权的范畴,而随意生几个孩子的权利就属于非人权权利的范畴;受教育权属于人权的范畴,而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却是非人权权利;订立合同的权利属于人权的范畴,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任意规定(以不违背法律的要求为限度)的双方享有的权利则属于非人权权利;参与社会组织的权利属于人权的范畴,而政党党员的权利、工会会员的权利等大多数是社会组织约定,属于非人权权利的范畴。非人权权利都是以人权为基础的,没有了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人权,就谈不上作为合同当事人以及党员、工会会员的权利等非人权权利。
(三)非人权权利具有特殊性
人权具有普适性。一般人们称之为“共似性”,和普适性类似,只是强调普适性的程度较弱。 人权,至少就其中的核心部分而言,具有跨地域、跨国界、超意识形态的特点,是世界性的、全人类共有的道德追求和价值选择。 非人权权利具有历史性、地域性和文化性等特点,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往往由于历史、文化的不同等而具有不同的具体内容。不仅如此,实际上每个人的非人权权利都不相同,不仅权利类型不同,数量也不同。这种权利不具有人权那样的普遍性和共同性。当然,由于非人权权利类型广泛,有些权利类型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适性,而更多的权利类型则表现为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它反映一定时空下文化的某些特点,而并不反映人类共同的特点。
此外,非人权权利的特殊性还表现在,它还包含特权,如律师——当事人特权、医生——患者特权以及议员的议会发言豁免权等,而特权恰恰是与人权相对立的。人权是指人们对利益和权力占有的自由、平等关系,而特权则是指人们在利益和权力占有上存在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四)非人权权利具有可让渡性
人权不可取代,不可转让,不可放弃。人权中的每一项权利,如生命权、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婚姻和家庭生活权、参加公共事务权等都不可以被其他权利取代,也不可以相互取代,因为它们是非常重要的构成人格的最基本的单元,同时各种人权类型相互依赖,不可分割地构成一个整体。人权主要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而固有的一种权利。一个人,不论其具体的差别,仅仅因为他或她是人就拥有这样的权利,并且每个人都是相同的。这就是人权的普遍性和共同性。人权中的不同权利重要程度是一样的,没有价值位阶上的区别。人权公约中的权利分为可克减和不可克减并不意味着一部分比另外一部分权利更重要。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国际社会必须站在同样地位上,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 平等的态度全面看待人权。见《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条第五款。
而对于非人权权利来说,它的每一项权利固然不可以取代人权中的每一项权利,从而成为人权,同时也无法被人权中的每一项权利所取代。但是非人权权利可以与人身分离,可以被取代,可以转让和放弃,甚至可以被剥夺。非人权权利所包含的每一单项权利相互之间往往可以转换,如物权可以转换为债权等。不仅如此,而且往往是为了获得更大的个人利益,人们积极地、频繁地进行更换,如商品买卖等。这样做不仅不是在减损法律人格,相反却是在完善法律人格。对此,国家和社会不仅不予禁止,相反往往是予以大力支持和鼓励。人们可以用自己的一种非人权权利来换取自己不拥有的另一种非人权权利,也可以凭自己的主观意志来放弃自己的某一项非人权权利。同时某些非人权权利也可能由他人、自然及社会事件的原因或法律强制而发生转让、消失等,不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
(五)非人权权利具有流变性
人权的内容比较抽象,其范围发展较慢,具有相当的稳定性,经典人权理论甚至认为,人权是天赋的、恒定的,具有跨时空的特点。 而非人权权利内容相对比较具体,其范围则发展较快。同时由于非人权权利类型广泛(远远超过人权类型的数量),抽象程度以及位阶不同(如《民法通则》上规定的权利相比民法各论中规定的权利就具有较高的位阶),不同的权利类型的稳定性程度也不同。非人权权利对于每个人都不完全相同,同时即使是对于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期及不同的条件下其所拥有的非人权权利也不相同。不仅个人可以影响自己的权利享有类型和数量,国家的立法活动和外部其他权利主体的行为,以及法律事件都可以影响其权利享有状况。甚至可以这样说,对于每一个人来讲她或他的非人权权利状况是随时随地都在变化之中的。
综上,所谓非人权权利,就是指人的非基本权利,它是人基于其社会属性而后天拥有的,可以让渡,处于流变之中、具有附属性、派生性的人人各异的权利。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非人权权利的价值
首先,非人权权利强调个性和公正的价值。
人权概念高举平等和自由的价值,具有极大的号召力和震撼效果。它实际上是为了反神权、君权、父权、夫权等封建专制以及贵族特权而产生的。《世界人权宣言》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条郑重宣告:“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款明确规定:“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和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以上这两句话都表明了平等,不歧视以及反特权的观念。人权是指,任何人具有不依附于其他人,而与他人具有同等人格与尊严的、使人得以自立的权利。人权无视人的具体特征而“求同存异”,关注人的共同性和平等性。从历史上来看,人权理论的根基在于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
非人权权利直接和每一个具体的人的实际状况相关,并不体现为人的共性,而是“求异存同”,体现为人与人之间显著的差异及个性。不同性别、种族、民族、社会地位的人都具有不同的非人权权利。对于非人权权利而言,绝不是“人人生而平等”,而是“人人生而不平等”,每个人都是独特的。它也体现一定的自由,但这种自由相比人权是大大弱化了的,明显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并不具有人权那样的神圣地位。同时这种权利并不是独立自存的,而是与外界处于密切的联系之中,相应地它与义务也不可分离。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往往也就失去了这种权利。非人权权利与义务紧密结合,这一特点体现了公正的理念。有学者发现了现有人权理论的局限,主张建立一种非西方的人权理论。这种理论应该以公正为基础,重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参见赵汀阳:“'预付人权'——一种非西方的人权理论”,载《人权》2008年第2期,第48-51页。 非人权权利理论的根基在于社会连带主义(涂尔干)和集体主义。
其次,从实现手段上来看,非人权权利强调妥协和和谐的价值。
人权概念的提出,强调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及任何情况下,都有一种平等的必需的权利。人权是做人的最基本规范性条件,是人的最低限度的自由的体现。这种权利是对世权,任何个人或集体不得侵犯,同时这种权利的存在并不附加任何义务的内容。它突出强调权利主体自身的“人的价值”,是从人的主体性来考察权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这种权利从根本上来讲,并不来源于国家法律的规定,而是相反决定国家法律的法定人权的内容。国家无法主观“制定”关于人权的法律,而只能是“确认”人权的内容并予以承认和保护。
人权概念具有鲜明的战斗性品格(准确地说是防御性战斗品格),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权是一种反抗的权利。人权是人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和尺度。甚至可以这样说,人权正是为了与国家这个强大的利维坦对抗才来到人间的。国际上存在“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这实际上是过分夸大了人权的战斗性品格的结果,也是人权理论的滥用。 实际上人权事业的发展确实也是在“血与火”的斗争中前行的。人权强调冲突和斗争的价值。
如果说人权具有刚性的特征,那么非人权权利就具有弹性的特征。非人权权利也表明一定的诉求,但它主要是向社会表明一定的个人利益,往往通过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协调体现出来,并不具有鲜明的战斗性品格,尤其不具有人权那样的突出针对国家权力的特征。由于它是非基本权利,同时其内容又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很难作为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
非人权权利对人来说并非绝对不可缺少,所以并不需要人们在与他人的权利或公共权力发生冲突的时候绝对坚守(有些时候由于这种具体权利类型的特点客观上也无法坚守,如特种物丢失或损坏,根本无法交付或返还),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用另一种权利来取代,甚至可以无条件地自主放弃。同时非人权权利也可以被依法剥夺,以保障他人及社会的整体利益的实现。在这里妥协与和谐的价值就体现了出来。
三、人权与非人权权利相辅相成,功能互补
人权是重要的,但仅仅拥有人权还是远远不够的。任何人生活在世界上还必须拥有非人权权利。在现实中并不存在这样一个人,他仅仅拥有人权,而不拥有任何非人权权利。没有人权,非人权权利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末;同时没有非人权权利,人权也就独木难支,更不可能在现实中实现。
人权和非人权权利是相辅相成的。首先,二者都是个人利益和自由的体现,都来源于人的内在需求。其次,二者并没有绝对的界限,正如基本和非基本这样的概念没有绝对的区别一样。这表现在,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维持人的尊严和基本需要的条件要求越来越高,部分原来属于非人权权利的权利逐渐转化为人权;另一方面,由于权利的相互关联性,往往对一种权利的保护也会有利于对另一种权利的保护,相反,对一种权利的侵害也往往直接或间接地造成对另一种权利的侵害。第三,二者都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的范围不断扩大,非人权权利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如人权的范围已经从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代人权,发展为第二代人权、第三代人权。非人权权利由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已经相比以往具有了更加广泛的内涵。
此外,从技术层面上来讲,不少人权的内容具有抽象性,无法在现实中具体操作,如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等,而非人权权利可以把人权具体化,或补充和配合人权使其能够在现实中得以实现。
不仅如此,人权与非人权权利还是功能互补的。首先,人权的拥有是无条件的,它强调个人利益的独立价值和地位,体现个人的社会独立性、利己性。而非人权权利强调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与社会不可分离。一个人享有非人权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反之亦然。非人权权利重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国家利益等的相互交融的方面,体现了个人的社会依赖性、互利性。
其次,人权强调的主要是排除干扰,纠正外部对个人的侵害,恢复自己应有的权利,重在对消极自由的保障。人权理论是人们头脑中理想的体现,具有对社会现实的批判性,在社会急剧变迁时期发挥巨大的社会作用。而非人权权利包括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个方面,二者同等重要。它具有贴近现实,适应社会现实的特点,在社会和平及稳定发展时期作用明显。
第三,人权重在强调人的共性和权利稳定的价值方面,其价值主要体现在政治领域以及法律中的公法领域,如国际法、宪法和行政法领域等,这也就是人们往往把民主与人权相提并论的原因。而非人权权利则强调人的个性以及权利变动的价值方面,其价值主要体现在法律中的私法领域,如民法、商法领域等,它在商品经济领域价值明显。
徐显明教授曾经深刻地揭示出传统人权理论的局限:传统三代人权“重在人类局部而非整体,重在矫正而非开新,重在斗争而非和谐”。 徐显明:“和谐权:第四代人权”,载《人权》2006年第2期,第30-32页。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非人权权利正好可以弥补人权的这些局限。
四、非人权权利概念提出的重要性
我们认为明确该权利的重要性在于: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引起人们对该类型权利的重视。人权与非人权权利二者不可偏废。一般说来这两种类型的权利在价值位阶上是不同的,人权要高于非人权权利,也就是在保护上要首先保障人权。但是在法律适用上要各种权利平等保护,不能因为不是人权而懈于保护,同时更不能允许任何人或组织以捍卫人权的名义或其他名义来恣意侵害别人的非人权权利。第二,如果不对非人权权利有充分的了解,我们也就无法真正地理解人权的特征,以及人权的本质、作用和价值。第三,进一步通过对非人权权利的研究,还可以使人们看到人权概念的边界及其理论的局限性,进而反对“人权万能”的观点。
非人权权利如此重要,可是为什么人们自1628年英国《权利请愿书》中 提出人权概念三百八十多年以后,却始终没有明确提出非人权权利的概念并加以深入的研究?无独有偶,实际上在西方社会,法律上的义务概念也是在权利概念产生很长一段时间之后才产生的,尽管义务的观念一直存在,并且在逻辑上有权利则必有义务,二者不可分割,缺一不可。 同时,为什么一般的法理学教科书中也没有这样的权利分类——个人权利包括人权和非人权权利两种类型?这似乎是一个谜!
我们认为,人们不重视非人权权利概念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人权概念本身是从政治学、伦理学和宗教学等非法律领域产生的,并且从法律价值论的角度引入法学的一个概念。有学者认为“人权是独立于道德与法律的概念”。这在一定的程度上说明了人权理论的价值主要(或首先)并不是体现在法律方面。参见莫纪宏:《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人权一般认为包括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现实人权三种类型,但其最初的、主要的形态还是指应有人权(大致属于道德权利的范畴)。法学上主要关注其的领域为法哲学、国际人权法学和宪法学。这一概念的提出主要是为了从外部(或称实在法律之上)来给法律树立一个衡量的标准,给法律一个评价,强调法律的规定与理想的状况的区别和对立,从而进一步推动法律的发展。
非人权权利的概念只能在人权概念引入法学领域后提出,并且它的提出并不具有人权那样重大的、超越法学领域的社会意义。非人权权利也可以包括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三种类型,但一般指的是法定权利。法学上关注其的领域基本上限于法理学。实际上在法学领域以外的其他领域,非人权权利概念几乎没有什么学术价值。自然,毫不奇怪的是几乎所有的哲学、政治学、伦理学、宗教学等方面的专家在谈论人权的时候也就不会谈到非人权权利!不仅如此,非人权权利这一概念的提出,在某种意义上还削弱了人权的自由平等的价值及战斗性品格,使其原有的社会价值及学术价值有所降低。
其次,这是由于人们过分关注人权及其理论的重要性的一面,而对其内在的局限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无论中外谈论人权重要性的文章可谓汗牛充栋,而探讨人权理论局限性的文章却如凤毛麟角。不可否认也有一部分学者注意到了这一问题。除了上文提到的徐显明教授以外,莫纪宏教授对此也做了探讨。参见莫纪宏:《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第60页。 即使是在今日的中国,不少文章谈到了人权理论具有开放及发展的属性,却没有正视人权理论本身存在的问题。而如果我们要深入地探讨人权理论的局限,尤其是在法学的领域内,那么自然地人权与权利的关系,进而非人权权利的概念就会浮出水面。因为它的提出可以使人们更加清楚地看到人权概念的边界以及人权理论的全貌,其中也包括其内在局限的一面。此外,有必要指出的一点是,在整个人类社会大力倡导尊重人权的时代,偏偏要探讨人权理论的局限似乎也有些“另类”、“超前”和“不合时宜”,这恐怕也是人们没有提出非人权权利概念的潜在的原因之一。
当然,人们在这么长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非人权权利”的概念,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有其他一些原因。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有人认为人权理论是一种开放的体系,人权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人权就是指人的权利,所以没有必要探讨非人权的人的权利的问题。第二,有人认为非人权权利的全部具体内容实际上在民法等部门法中都有详细的阐述,人们并不会,也没有轻视这方面的权利,所以没有必要非提出这样一个抽象的法理学概念不可。第三,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长期以来人们连人权的概念也不大认可,国际社会真正普遍承认人权概念的时间并不长,没有提出非人权权利的概念也就不足为奇了。
小结
现在国际上有人权法、人权法院,法学教育中有人权法的传授,保护人权也已经成为时代的呼唤,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忽视非人权权利概念及其理论的重要性。“认真对待权利”这句格言中的权利,不仅仅包括人权,也包括非人权权利。毕竟,非人权权利也是人的权利!
摘自《法治论坛》第1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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