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从西方经济学中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理论出发,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属性进行分析。针对地理标志的“准公共性”难以控制致使的市场失灵现象及其克服进行探讨并提出具体建议。
【英文摘要】The analysis of the Quasi-public characteristic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productions based on the theory of public and private products in western economics. Through the discussion of Quasi-public characteristic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productions that bring the market failure of GIs, some solutions are brought forward to re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market failure of GIs.
关键词:地理标志;准公共性;问题
【英文关键词】Geographical Indication; Quasi-public characteristic; Problem.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在我国又称为地理标记、地理标识。[①]所谓地理标志,通常是指那些与相关商品的质量、功能或其他特性有密切联系的地理名称。地理标志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属性源于经济学家关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分类。
一、地理标志产品的准公共性特征
(一)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
根据古典经济学的公共产品理论,产品世界可以分为两大类: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这种分类是根据产品的消费方式,即根据产品消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的有无来划分的。[②]
私人产品在消费上具有对抗性和排他性。[③]所谓消费的排他性,是指排斥他人消费的可能性,即一件物品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只能为某一特定的主体所使用。学者们形象地描述说,“一条裤子在某个时间只能由一个人穿着”,“一辆汽车不能同时朝两个不同的方向行驶”。而公共产品则不然,它在消费上无对抗性。公共产品可能在某一时空条件下为不同的主体同时使用。如:同一辆公共汽车,出资者与未出资者都在乘车。公共汽车公司必须为每个人提供便利,那些没有为公共产品消费而出资的人,称之为“搭便车者”。[④]
消费的竞争性关系到产品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以及消费竞争的问题,它涉及消费的边际生产成本和边际拥挤成本。不具竞争性的产品,每增加一个消费者,并不增加产品供给者的成本,也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消费的数量和质量,即不会存在消费拥挤的现象。私人产品是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产品,如一听可乐、一块面包, 这类产品被消费掉以后,他人就不可能再消费;而公共产品则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如阳光、沙滩、和平等。
在现实中还存在大量处于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之间的产品,即准公共产品或曰混合产品。[⑤]在这类准公共产品中,有的产品的直接消费收益具有私人性,但同时也使他人或社会受益,(例如接种传染病疫苗既有益于自己,同时也因为减少了一个传染源而有益于社会);有的在消费上不具有竞争性,但具有排他性,例如收费电视、公共影院;或者具有消费上的竞争性但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公共牧场。
(二)地理标志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
“知识信息具有双重性:既是私人产品又是公共产品”,[⑥]知识产权在权利特性方面有别于一般物权,一般物权主体能够依据法律对其权利客体即物质财富完全支配和排他性独占,而知识产权主体由于权利客体即知识信息必须公开从而难以完全或有效地进行控制。知识信息一旦公开,无数人都在事实上可以共享。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组成部分也不例外。地理标志是属于该地区的,地区外的产商无权使用。各国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规定都要求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必须是该地区的产商;其品质需达到一定标准)这说明地理标志产品具有排他性。同时使用该地理标志的生产商数量的增加不会产生额外成本(不具有竞争性),因此按照上述产品特征的划分,地理标志应属于准公共产品。
同其他准公共产品相比,地理标志的 “公共性”特征尤为突出。可以说具有叠加的公共性特征,即除了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公共特性之外,由于其权利主体的集体性而形成地理标志权利主体的泛化,从而淡化了权利的私有性而强化了权利的公共性。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地理标志的准公共性所带来的问题
由于地理标志具有“公共性”而难以控制,致使不劳而获的可能性大为增加。同其他公共产品一样,地理标志也面临着“搭便车”和“囚徒困境”(Game theory: Prisoner‘s Dilemma)问题。
(一) 搭便车(免费搭车)的问题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搭便车”是指某些人或某些经济组织,不付出任何代价,从他人处或社会获得收益的经济现象。[⑦]指在非排他性的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中,那些期望他人付费而自己不愿付费的行为。由于每一个人都想不付出任何代价来享受公共产品提供的利益也不愿意为增进公共产品的效益支付代价,资源配置也就不可能达到最优。
这个问题在地理标志领域也有明显体现。其一,单个的生产商可能试图免费搭乘他人或行业协会对地理标志产品所作之推介宣传的惠益,从而节省自己的广告费用。其二,地理标志某一生产者长期而又稳定地维持自身特定品质,使得这种地理标志产品赢得了良好的市场信誉,就会引起同一地区内或周边地区生产者的“搭便车”行为。例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公告:“东阿阿胶”被认定为原产地标记,东阿阿胶、福牌阿胶和东阿镇牌阿胶都纳入“东阿阿胶”原产地标记保护之列。这样他人可以堂而皇之地“搭上便车”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东阿阿胶”的注册商标。已经驰名的“东阿”阿胶商标面临着被混淆和淡化的危险。实际上,早在1978年,东阿阿胶集团就在阿胶产品上申请注册了 “东阿”商标,由于其产品质量好,在消费者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二十多年来,东阿阿胶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东阿阿胶集团创造的。那些搭驰名商标便车的地理标记,能否起到保护传统名优特产,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的作用,是令人怀疑的。同样,尽管早在2003年6月,吐鲁番葡萄已获准国家原产地产品保护,但今夏吐鲁番新葡萄上市后,客商与葡农们依然痛心地看到了与往年同样的景象:内地省区生产的葡萄早已冠以“吐鲁番葡萄”的旗号大张旗鼓地上市。致使其盛名之下鱼目混珠者甚多,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被假冒的现象屡见不鲜。[⑧]
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权利,它的专有权主体是特定地域内的生产经营者,而不是任何单一企业或个人,从广泛的意义上讲,由于地理标志的产权在地区内具有“共享性”和“集体性”,使得该地区内经营和将要经营该地理标志所涉产品的其他生产者可以无偿使用,这就给权利的保护带来了不便和困难。当地理标志权受到侵害时,由于受侵害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个主体,而是许多个单个主体的集合,权利的泛化就可能出现对权利维护无人问津的情况,从而纵容侵权行为的泛滥。地理商标的滥用和假冒致使同类地理标志商品质量参差不齐,造成商品原产地来源的混淆,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二)囚徒困境的问题
“囚徒困境”是博弈论里经典的例子之一,最早是由美国普林休斯敦大学的数学家塔克在1950年提出的。在例子中,由于信息的不充分或者其他原因使两个不同的主体( 囚徒) 无法合作行动,每一个主体根据有限的信息单独行动的结果与合作行动的结果相比, 显然不会是最优的。
通常,为了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殊质量或其他特征,需要产品供应各个环节的所有企业按照产品说明的有关要求协调行动。这就可能出现囚徒困境的问题,即有的企业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有可能采取投机行为,从而损害地理标志的信誉,使整个行业蒙受损失。2004年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报道了某些重庆火锅店使用石蜡做底料,危害消费者健康的事件,引发了火锅行业的全面信用危机。据统计,目前重庆火锅在全国经营户已达到11200多家,年产值达150亿元,上缴税收8亿元,解决了50多万人的就业问题。但受到该事件冲击后,上座率骤降三成,火锅店及其上下游企业遭受惨重损失。[⑨]在我国发生的金华毒火腿事件是另一个典型例子:部分金华火腿生产企业为降低成本,在火腿中添加敌敌畏和其它违禁药物。这一事实被媒体曝光后,金华火腿的信誉受到了严重损害,整个金华火腿行业遭到沉重打击。[⑩] “山西老陈醋用醋酸勾兑”等的曝光也曾导致类似结果,这就是不正当竞争形成的商品质量下降。虽然出问题的只是个别企业,但由于众多企业共用一个品牌,消费者无法识别这些品牌之间有什么区别,其他企业纷纷遭到“株连”。这就陷入了一种“困境”,即改善服务质量的成本由个人支付,而利益大家共享,而机会主义行为的收益归个人所有,代价由大家分担。因此,大家都没有维护商标声誉的积极性,相反有混水摸鱼的激励,这必然引发行业信用危机,使所有经营者陷入困境。[11]
与其他产品相比,地理标志产品供应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地理标志产品不论来源于哪一个生产企业,都必须具有可归因于其地理来源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换句话说,就是在法律和经济上相互独立的不同企业共同生产相同的产品。此外,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殊之处还在于:从纵向角度来观察,其供应链还包括原材料的生产和供应,甚至涉及产品说明所指定的或者该地理标志所指示的栽培种植区。因此,为了确保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良好质量或特征,产品供应各个环节的所有企业都必须遵守集体公认的业务准则, 即(1)处于不同环节的各个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各自相关的业务准则;(2)处于同一环节的各个企业必须遵守相同的业务准则。[12]为了解决“囚徒困境”这类集体行动的难题,理顺和协调地理标志产品供应的各个环节,企业必须有效地组织和管理起来,以达到彼此之间竞争与合作的适度平衡。这种竞争与合作的平衡取决于各种因素,如文化因素、时间和空间因素以及相关产业的因素等等,因此这种平衡不可能存在一个先验的、可预期的具体模式。[13]
三、结论与对策
“搭便车”和“囚徒困境”的市场失灵现象,不但给地理标志的整体名誉带来损害,而且还会对同属于地理标志保护之内的生产高质量产品的企业造成损害。“搭便车”和“囚徒困境”的市场失灵是市场本身所不能克服的,必须从法律制度上避免。地理标志比一般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更大的难度,如果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等同于一般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使得这种保护流于形式。因此,需要制定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和加大保护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保护的结果。
(一)建立在同一地理标志下,众多企业再申请、注册各自的商标的法律制度
实践中,许多名优特产的具体经营者长期使用着同一地理标志,这种长期共用的结果,形成了同一地理标志下,众多企业无各自商标的现象。因此,必须建立在同一地理标志下,众多企业再申请、注册各自的商标的法律制度。这样,可以使消费者在认可同一地理标志的情况下,接着再“认牌购物”,杜绝一些投机企业企图借助地理标志,混淆、欺骗消费者的“搭便车”行为。此外,还可克服“集体行动困难”的弊端,各个企业能通过自身申请、注册的商标,再加上自身的辛勤劳动和智慧,创建自身的品牌商标(驰名商标)这样可以使自身所生产的原产地商品受双重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可以避免因为原产地一家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 “连累”、“损害”同一地理标志下其他企业的信誉和效益。
(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先权”的内容
许多名优特产的具体经营者长期使用着同一地理标志,形成众多企业抢注地理标志为商标的现象。解决这些冲突应遵循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原则即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现行《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该原则,但未明确其具体内容,对此,郑成思先生认为,“在巴黎公约的修订过程中和一些政府间工业产权国际组织的讨论中以及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示范法中,对在先权达成了比较一致的意见,在先权至少应包括以下权利:(1)已受保护的商号权;(2)己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权;(3)版权;(4)已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权;(5)姓名权;(6)肖像权;(7)商品化权。”[14]建议在《商标法》中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规定在先权的具体内容。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即一种公共产品),会产生市场失灵和囚徒困境的现象,这一问题仅通过市场机制是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的,必须借助于公共机构(如国家的职能机构)或准公共机构(如商会、行业协会)的干预。同时我们还应该考虑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凡是市场调节能解决经济关系,都应由市场调节因此,政府的干预应当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即在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即所谓市场失灵)的领域内发挥作用。
入世后,我国政府应按照规则的要求,将原有的过于宽泛的行政管辖范围给予必要的缩小,并且政府的日常行政行为也将日益规范化、制度化。从长远来看, 通过行业协会来管理和保护地理标志比政府干预更有优势,因为行业协会作为本行业经营者的自律组织,比政府更熟悉市场,更了解本行业的特点,也更有积极性去维护本行业的利益。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作为地理标志名称的证明商标的注册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商标,从而保护地理标志名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也与他们的收益相连,可以使他们严把授予 “地理标志”的关口。此外,行业协会对外也可代表本行业的众多企业在国际贸易争端中,维护本行业的众多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现阶段如何把握政府机构在地理标志保护中的职能和角色,并为培育强有力的行业协会提供制度保障应当成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立法设计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四)加大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宣传和执法力度
加强地理标志的基本知识、重要作用、注册和管理办法等内容的宣传工作,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地理标志申请注册。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在出现侵劝纠纷时,应拿起法律武器,通过事后协商、提起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制止侵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大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严格执法,维护注册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侵犯地理标志权的行为严惩不待,使投机者慑于法律的威力,走正当经营之路,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作者简介】
黄振香,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干部管理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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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4/pp [①] 孔祥俊.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91.
[②] PAULA, S AMUELSON. 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J].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 1954, 36(11):387- 388.
[③]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张军译,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147.
[④] 吴汉东.合理使用制度的经济学分析[EB/OL].
http://www.fengxiaoqingip.com/ipluntan/luntan1/lt1lilun/1jjxfx/124538713.html, 2007-03-01.
[⑤] JAMES M, BUCHANAN. An Economic Theory of Clubs [J]. Economics, 1965,2(1):14.
[⑥]汤宗舜.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14.
[⑦] 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72.
[⑧] 贺占军.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缘何难保吐鲁番葡萄[EB/OL].http://www.myipr.net/c57.shtm ,2006-09-12.
[⑨] 李方毅.重庆火锅怎么啦(西部观察)[EB/OL].http://www.sxcm.net/xg/xg03/cdxy02.htm,2007-02-03
[⑩] 朱立毅.毒火腿事件冲击生产企业-金华火腿遭遇“株连”[N].市场报,2003-12-24(11) .
[11] 刘明生,何艾彬,张琳.浅析地理商标的维权与保护[EB/OL]. http://www.cqgs12315.cn/club/dispbbs.asp?boardID=1&RootID=91&ID=91, 2006-06-10.
[12] LUIS MIGUEL, ALBSU. WP 2: Link between Origin Labelled Products and Local Productions Systems Supply Chain Analysis, Final Report[R]. DOLPHINS:Contract QLK5- 2000- 00593. 2002.
[13] 王笑冰.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99.
[14] 郑成思.从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说到民商法的现代化[A].孙碗钟,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文集[C].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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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4/pp
[1]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 [美]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M].金海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4] 刘健.博弈论经典案例“囚徒困境” 及其实证分析[EB/OL].
http://www.chinavalue.net/showarticle.aspx?id=4683 ,2007-03-10.
[5] 吴汉东.合理使用制度的经济学分析[EB/OL].
http://www.fengxiaoqingip.com/ipluntan/luntan1/lt1lilun/1jjxfx/124538713.html,2007-03-04
[6] DWIJEN, RANGNEKAR. The Socio- Economics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 Review of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Europe[EB/OL].
http://www.iprsonline.org/unctadictsd/docs/GIS_Economics_Oct03.pdf,2006-09-16.
[7]LUIS MIGUEL, ALBSU. WP 2: Link between Origin Labelled Products and Local Productions Systems Supply Chain Analysis, Final Report[R]. DOLPHINS: Contract QLK5- 2000- 00593.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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