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执行是指在执行工作中,坚持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人性化执行,注重执行和解,加大对弱视群体的司法救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笔者长期工作在基层,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这就决定着在执行工作中面对的绝大部分对象是农民。从被执行人的角度,分析当前执行这类特殊群体的特殊方式方法,从而打造和谐的司法环境。
一、被执行人法律素质普遍偏低,执行难度相对较大。
由于农村群众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容易产生对抗情绪。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多存在自认为“合法”的理由来支持其消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涉及农村的执行案件中,执行方法应多以做思想工作为主,辅以强制执行措施相结合。执行员必须当场解释被执行人的全部提问,肯定其正确行为,指出其不合法事由,结合法律分析对比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和自觉履行的实际结果,引导被执行人与申请人采取和解执行的方式解决纠纷。在执行过程中,语言交流应多采用农村当地口语,辅以关键性的法律语言利于被执行人理解和接受。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被执行人普遍存在躲避和侥幸心理,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困难。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采取各种措施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的过程,是法院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中外出务工人员日益增多,甚至全家外出务工的现象也大量存在。而我国目前针对流动人口也缺乏有效管理,被执行人一旦外出后,就很难查找其具体下落,并且外出务工人员家中一般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案件被迫中止。还有的被执行人虽未外出,但仍然存在躲避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使人民法院的工作陷入被动局面。类似案件一般应当从被执行人的社会关系入手,利用利害关系人向被执行人转达人民法院认真坚决执行的决心,消除被执行人的躲避心理,运用非常态的执行方式,如多次执行、夜间执行、电话信息执行、公告执行、执行联动等,从而击垮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防线,使其自觉履行义务。
三、经济发展落后,造成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普遍不足。
由于被执行人是农民,占有的生产资源有限,经济收入总体处于低收入水平,可供执行财产缺乏,使得履行义务的能力普遍较差。执行过程中应向被执行人释明承担金钱义务的变化情况,只能是日益增多的迟延履行金和法院的执行费用,更会增加自身负担。同时为被执行人分析困难的暂时性,争取以诚恳解决纠纷的态度换得申请人的同情和理解,积极借贷履行达成和解协议。农村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的特殊性,执行工作的总体思路都坚持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为主。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打开了被执行人的思想顽结,不仅案件得以顺利执行,也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司法以人为本特色。(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吴亨)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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