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谤言”或成现代社会常态政治

时间:2024-04-26 05:05:36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诽谤政府”近来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类似案件在媒体的不懈深挖下大有增多之势。而每遇此案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都会因违法和滥用权力而成为舆论的众矢之的。有学者指出“谤言”的存在可能会成为现代民主社会的常态政治。果真如此,我们的政府部门、公安机关该如何依法理性应对呢?——编者的话必须认识到,所谓“谤言”的存在是现代民主社会所面临的一种常态政治,因此不能简单以好坏加以衡量,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与公共政策唱和的方式;而是应当,或者说可以作为独立的监督方式无论从理论还是实定法上进行考察,诽谤政府都属于无稽之谈。政府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的配置应当遵照现代民主正当性的要求,直面来自新闻媒体和民众的议论、批评乃至指责。网络上的揭帖也好,诗案、歌案也罢,实际上都是意见伸张、利益表达、情绪宣泄的具体方式。政府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首先应当退而反躬自省,所谓“救寒莫如重裘,止谤莫如自修”。政府需要时刻对自己的行为保持警惕,而非防范和打压来自民间的“谤言”,因为按照普通人的理解,真正有可能掩盖从而也是扭曲甚至捏造事实的恰恰不是民众,而是政府或具体的主事者。可以说,地方政府在这一点上面临着深度的信任危机,因此如何加以应对,是一个必须正视的严肃问题。以蛮横、专断的方式回应,甚至不惜违法动用警力、滥用法律资源,只会加剧而不会在任何程度上缓解这种危机。

  地方政府有两种回应方式可以说极不明智,属于下下之策。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方式是封堵和报复。首先是以红头文件或行政命令削减或打压舆论的空间,以封堵的方式“弭谤”。这种做法有违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和民主精神,是专制社会的余绪;而且表面上看似防患于未然,但在信息化的时代很难做到,现代因特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的传播速度、范围可以轻易突破封锁,封堵结果只会适得其反。至于报复,已经属于权力滥用的范畴。无论如何,在当今资讯高度发达的时代,以维护名誉为名的举措结果反而使有关部门更加不名誉。然而这种现象之所以屡见不鲜,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政府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法治的精神无法真正得到贯彻。

  政府的第二种回应方式则是任尔东西南北风,否认或沉默以对。倘若是私人采取这种方式,或许还可以说有“清者自清、浊者自浊”的勇气;然而政府毕竟并非私人主体,政府服务于公共目的决定了其正当性的要求,因而也必须回应来自公众的质疑,否则有可能违背自身存在的目的,必然招致更大程度的不满。

  那么政府应该如何回应呢?结合前述原理以及个案中形成的反面经验,至少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加以改进: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开启言路。可以通过公共讨论和审议的方式增强公共政策的实质理性和可接受性。同时,必须认识到,所谓“谤言”的存在是现代民主社会所面临的一种常态政治,因此不能简单以好坏加以衡量,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与公共政策唱和的方式;而是应当,或者说可以作为独立的监督方式。

  第二,开放信息。如果说开启言路意味着公民政府被动的输入,那么开放信息意味着政府主动的输出。谣言止于真相,因此应对民众质疑甚至流言的方式,应当采取的最好方法莫过于信息的开放,及时地、真实地开放所有的信息,而不是有选择性地让民众知情,甚至掩盖事实真相。政府要逐渐适应和习惯生活在公开、透明的阳光政治程序之下。

  第三,真诚沟通。除了传统的政治渠道之外,政府和民众还应当以多种形式开展实质性的沟通。很多现有的双方沟通途径,例如市长信箱、热线、接待日等,往往流于形式,象征意义大于实质作用。更重要的是这些沟通形式也是一种间接的,而非直接的、面对面的形式,前述信箱、热线的主人基本上都是神龙见首不见尾。而我们政府的高墙门禁造成的不仅仅是物理的隔阂,也意味着心理的隔阂。倘若普通民众能够参观我们各级的政府机关、能够隔着玻璃看到我们公务人员的日常工作,那么至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这种情况。同时,这种沟通的形式还应当是真诚的。在面临诸如网络舆论等民意表达方式时,政府及其官员应当放下官老爷的心态,不是一味地指责对方为刁民,追究其动机、目的。这种做法只能将双方置于对抗的地位。

  第四,勇于问责。政府官员也非圣贤,因而亦可能违法乱纪。违法乱纪本身或许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在于没有问责。虽然当前这样那样的监督机关数量并不少,甚至有些叠床架屋,但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真正激活这些制度。同时,还需要根据民主原则的要求重构问责的逻辑。我们现有制度形成的问责逻辑,主要是自上而下,政府官员更主要的是向上级负责,而非向民众负责。如果说政府提供的是服务,而公民是消费者和顾客,那么后者就有权要求前者提供优质的服务,而且为其行为负责。所以,应当改变官员能上不能下的制度逻辑,将向下的问责和向上的问责结合起来。 (北京大学法学院·毕洪海)

  出处: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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