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的六十年,弹指一挥间。拟不避粗浅,赘述几点感想:
(一)无产阶级政治是我国宪法学的灵魂
从事宪法学教学与研究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即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六十年前,毛泽东曾经说过: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人找到马克思主义是经过俄国人介绍的。”正是这样,当初的苏联人对我国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产生曾经起到过桥梁作用,这是历史事实。在他们的指导下,我们学到了必要的基本原理。比如说,读了《共产党宣言》懂得了宪法与法律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读了《法兰西内战》懂得了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原理和巴黎公社的原则;读了《哥达纲领批判》懂得了“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的原理;读了列宁的著作,懂得了宪法是各种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等等。
无论如何,这个接受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初级阶段是十分得益,也是不可或缺的阶段。
1979年3月,邓小平把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列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1982年又把它列入了宪法序言作为全国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2005年,宪法学被确定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项目之一。宪法学科既然在全国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定了位,则它必须在马克思主义统帅下进行建设,这是毫无疑问的。当前,宪法学的建设与发展一定要坚持以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为指导,关于这一点,每个宪法学工作者绝对不能动摇。
(二)宪法文本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是宪法学的基础
宪法学的教学与研究一定要以法的规范作为依据,切不可撇开条文的原意随心所欲地论述。这是一个极为严肃的问题。法的文本和条文既然是学科的基础和必要的根据,那么对于规范本身必须理解清楚。例如,宪法和法律为什么要作这样规定而不作那样规定,其原因何在?它的立法背景和意图又是什么?怎样总结过去和规划未来?
又如,宪法为什么不采用诸如“司法”、“分权”之类的用辞?为什么不作出对违禁行为制裁或惩罚的规定,等等,例子很多。当然这并不是说,要求大家都注释宪法。毋庸赘言,正确理解法条只是初步应该做到的,而更重要的是文本必须联系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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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注宪法的实施状况。有了宪法,必须使它充分实施,否则宪法就是一纸空文。在实际中,不遵守宪法甚至是反宪法的现象并不罕见,宪法学者要关注实际,发现问题研究其发生的原因和危害性,提出建议,防止和消除阻碍宪法实施的种种不良因素。第二,联系群众的思想实际。群众在积极地学习宪法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系列的疑问,例如有的人不明白宪法的序言有没有法律效力?有的人认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国务院及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我国的法院和检察院行使司法权,为什么说我国不搞三权分立呢?还有的人认为宪法确认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但为什么不规定公民有罢工以及迁徙等自由权利?等等,思想十分复杂。宪法学者要有针对性地作好理论说明。第三,为国家制度的完善建言献策。宪法规定的我们国家的各项制度无疑非常优越,但客观情况千变万化,有些制度经过一段时日之后,难免会产生与现实不相适应之处。所以宪法学者要密切联系实际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为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提出建议和可行的对策。
(三)宪法学的发展并非孤立自在,而是在同各式各样的错误观点作长期较量中成长壮大的
有些非马列的观点甚至是反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论调是有国际、国内的社会政治背景的。它的表现形式有右的,也有左的,有赤裸裸的,更有迂回曲折、用巧妙言辞包装起来的。而这些恶意攻击的目标正是我们宪法学研究的对象。我们的天职就是要全力捍卫、巩固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体制和各项基本政治制度。
意识形态领域里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学是一门战斗的科学、批判的科学。对于宪法学者来说,我们始终都应是敢于战斗、善于战斗的马克思主义的忠诚卫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许崇德)
出处:中国宪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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