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在“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传统农耕社会中,人们习惯于自给自足,不大需要向众多的陌生人履行太多的义务,那么,在注重交易、注意相互满足的现代商业社会中,每个人都需要向越来越多的陌生人履行越来越多的义务。
1989年,张文显教授在《中国法学》杂志上发表了《“权利本位”之语义与意义分析》;郑成良教授在《政治与法律》杂志上发表了《权利本位说》。这些文献,标志着新时期中国法学领域内的“权利学派”的诞生。20年过去了,“权利本位”的观念已经成为了当代中国法学的主流观念,既写进了权威的教科书,也见之于形形色色的公共媒体。在专门的学术论着中,一些学者为了论证权利、自由的正当性,习惯于把传统中国的法律制度判为“义务本位”,而把现代西方、尤其是未来中国的法律描述为“权利本位”,并进而认为,眼下的这个时代,正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言下之意或言外之意是:保障权利、维护权利的法律绝对地高于、优于确认义务的法律。
站在个体的立场上,权利和自由的确很重要,甚至须臾不可缺少;没有权利与自由,将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然而,如果我们一味地、不加反思地认定: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就像“韩信点兵,多多益善”,再多都不嫌多,那么,恐怕就会出现任何人都不愿看到的另一种结果:个体既没有自由,也没有权利。原因很简单:如果任何个体都以权利和自由的名义各行其是,那么,任何个体同时也将四处碰壁,寸步难行。萨特曾经感叹的“他人就是地狱”,就会成为一个实证意义上的命题。举例来说,在公共影院看电影的时候,你的确拥有议论电影的权利,但是,如果你旁若无人地高声“行使”这项权利,旁人就听不到电影里的对白了,旁人安静地看电影的权利就被你剥夺了,你就成为了旁人不堪忍受的“地狱”;反过来,如果旁人肆无忌惮地喧嚷,他也就成为了你的“地狱”。
当前,不少商人在“自由自在”地贩卖伪劣产品,不少教师在“自由自在”地糊弄学生、亵渎学术,不少个体在“自由自在”地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偷税漏税,等等。正是在这种褊狭的、单向度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权利”与“自由”的纵容下,我们所置身于其中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文化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都已经出现了相当程度的紊乱。众多领域内相互交错的种种失序现象,或迪尔凯姆所谓的“失范”现象,其实都有一个重要的根源,那就是,义务观念、责任观念的缺失。
任何人都希望最大限度地行使个体的权利,都希望最大限度地发展自由个性,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体自身的各种需要。但与此相应的是,人们对社会、对团体、对他人的义务,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强调,甚至在主流的法学理论体系中,被排斥到一个无足轻重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正是义务观念在人们内心深处的失落,导致了种种社会乱象的滋生蔓延。比如,父母不履行对于孩子的教养义务,就会生长出大量的“问题少年”;商人不履行对于客户的义务,商业活动就将沦为“骗与被骗”的游戏。这些令人不安的失序现象或失范现象,作为人们不履行义务的必然结果,已经出现在我们的身边,甚至成了我们司空见惯的场景。
由此,我们发现,强调每个人都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非“传统法律”或“旧法律”的固有属性;当代法律与法学注重维护个体的权利与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把义务置于次要地位。事实上,义务与权利同等重要,甚至更加重要。因为,权利与自由的价值,首先在于满足人类个体的需要:我要伸开手臂,我要放声歌唱。然而,任何人既是个体的人,但同时也必定是群体的人、社会的人。当我们把人类看成是一个整体的时候,每个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就显然更加重要。因为,只有每个人都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人类的共同生活、公共生活、社会生活才有可能;反之,如果每个人都只要权利与自由,忽视义务与责任,那么,我们就只好重新返回到人人自危的“霍布斯丛林”。
1719年,英国作家笛福写成的《鲁滨逊飘流记》,赞颂了主人公鲁滨逊的进取精神以及挑战自然的勇气与信心———这样的精神风貌,由于暗合了资本主义初期的昂扬姿态,不仅使作者成为了“英国与欧洲的小说之父”,而且使这本书一纸风行,流传至今。然而,从法学的立场上来看,尤其是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来看,我们则可以发现,如果每个人永远都像荒岛上的鲁滨逊那样生活,那么,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可以是绝对的,甚至可以“想怎样就怎样”:没有任何禁忌,也没有任何义务,不需要顾及任何人。
然而,现代人早已走出了鲁滨逊的荒岛。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发展,社会交往的不断深化,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紧密。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人的社会属性、群体属性相对于人的个体属性来说,不是淡化了,而是更加浓厚了。如果说,在“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传统农耕社会中,人们习惯于自给自足,不大需要向众多的陌生人履行太多的义务,那么,在注重交易、注意相互满足的现代商业社会中,每个人都需要向越来越多的陌生人履行越来越多的义务。
没有成熟的义务观,就不可能有成熟的权利观。在“权利”大旗迎风招展的时代,我们还需要在法律的帝国里再树一面“义务”的旗帜。如果前者对于权利与自由的呼唤,体现了“权利学派”对于人的个体属性的尊重,那么,后者旨在凸显的义务观念、责任意识,则是对人的群体属性、社会属性的尊重,因为,我们不仅已经走出了鲁滨逊的荒岛,我们还希望建立一个人与人相互依赖、相互承担责任、休戚与共的社会。(喻中)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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