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弘扬和全面贯彻司法的人民性

时间:2024-04-26 05:05:14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江西省法院研讨“司法的人民性”观点综述

  7月27日,一场清凉的夏雨驱走了南昌连日来的暑热。这一天,江西省法院系统的部分法官聚首省会南昌,带着盎然的兴致参加了关于“司法的人民性”的专题研讨,重点围绕“为什么说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工作如何体现人民性”、“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工作体现人民性”等议题进行了多角度、多层面的深入交流和阐述。会议一致认为,司法的人民性原则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完备的理论体系,精准把握司法人民性的内涵和要求,毫不动摇地全面贯彻落实司法人民性,对于做好新时期的司法审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和迫切的现实意义。

  此次研讨会是在当前深入开展“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大背景下召开的,旨在统一思想,增强自信,更好地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视察江西、宁夏法院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使广大干警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公平正义意识、国情意识上有新认识新提高,进一步增强运用“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指导工作的自觉性和创造性,力求把司法的人民性鲜活地贯穿于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去,体现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现将研讨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司法的人民性契合中国国情,呼应时代需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厚首先论证了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谋求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他指出,当前,人民法院要实现好服务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必须始终坚持并大力弘扬司法的人民性。首先,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最重要特征。一方面,这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所决定的。我国在国体上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政体上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因此,一切社会制度在本质上都具有人民性;另一方面,我国法律的性质也决定了司法的人民性。我国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的程序将广大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结果,同时,广征民意的法律创制方式也充分体现和有效保障了法律的人民性,司法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将人民意志应用于案件裁判的过程。其次,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是继承和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推进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必然要求。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至少在两个方面具有显著特征:一是在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上,强调走群众路线,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运用于审判工作之中。二是在具体的审判制度上突出灵活多样、简便易行、方便群众、注重调解。当前,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不能削弱,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不能蜕变,方便群众诉讼的工作方式不能抛弃,这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新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淡化司法的人民性,必然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也必然使人民司法事业走向歧路和险途。第三,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是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必然要求。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就必须牢牢把握住司法的人民性这一关键,就必须大力弘扬司法为民宗旨,切实履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神圣职责,把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第四,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的必然要求。这些新要求新期待,归根结底就是要增强司法的人民性,实现司法为民。唯有不断在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便民司法上苦下功夫,方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方能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情感认同,方能获得应有的司法权威。第五,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是解决人民法院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要解决当前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必须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着力增强广大干警的群众观念,立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切实从司法层面保障和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现实利益问题,从而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司法的温暖,切实感受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淑珠认为,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是法院工作的核心问题,深入研究和探讨这一基本问题,既是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的迫切需要,也是人民法院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法院各项工作制度,切实可行地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迫切需要。

  有观点提出,强调和重申司法的人民性,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新时期随着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化,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诉讼形式进入法院,依法判处的案件案结事不了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些案件甚至因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突发性事件等等。从表面上看,这些问题反映了法院工作形势、工作任务、工作难点的变化,但从根源上看,反映了法官在思想理念、司法作风和廉洁方面仍存在问题,归根结底,是没有从思想根源上正确认识司法权的本质或本源问题,即司法的人民性。

  ■司法的人民性内容博大,内涵丰富而深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浔认为,强调人民法院的人民性不能停留在“口号”意义的层面上,也不能停留在抽象概念的层面上,否则,人民性就会变成自我粉饰的标签。深刻把握人民性的内涵,是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根本所在。他说,人民和个人这两个概念不能简单地转换,否则就是混淆概念,也就必然导致认识的模糊和实践的混乱。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那些依法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对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益和实体利益,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反之,对那些不正当诉讼和当事人就不能为他们提供司法服务,更不能保护那些不合法的诉求。在正确理解人民性的含义时,要知晓在我国最大范围的共同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坚持人民性,实质上就是要把维护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无理上访、闹访等现象实际上是片面扭曲、放大了特殊利益,致使司法资源浪费、司法权威受损,最终导致人民利益受损。

  张忠厚认为,人民司法的内涵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深刻变化而不断丰富发展,面对党的十七大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国际国内形势的新考验,人民司法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在继承优良传统中发展,在锐意改革创新中前进。在当今时代,要彰显出司法的人民性至少应当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出以下几个特征:公正高效司法、围绕大局司法、方便快捷司法、民主参与司法和党委领导司法。

  有观点认为,司法的人民性是指司法权属于人民,司法权要掌握在人民手中,司法权要用来为实现、维护人民的权益服务。它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处处体现人文关怀,规范维权,平等护民,正义为民的法律精神。其本质要求体现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兼顾公正与效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及解民忧、排民难、保民安。

  有观点认为,要实践好司法的人民性,首先要结合实际正确解读司法的人民性的内涵,即在当前的形势、当前的国情下,司法的人民性具体表现为什么样的司法需求。就如事物总在不断发展变化一样,司法的人民性以司法需求的形式表现出来时,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还有观点认为,所谓人民性,是指立场、观点和情感要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这一边,体现为对人民利益的关心,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关注。与其他国家权力一样,我们的司法权来自于民,属于人民,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因而我们的司法具有深刻的人民性。人民当家作主是新中国人民政权的本质,因而人民性也便成为司法的本质属性,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贯彻司法人民性要理念更新,制度推新,举措创新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葛伟认为,“三个至上”三位一体,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是建设人民司法制度的理念基础。也只有树立“三个至上”的法治理念,才能为司法人民性的实现奠定坚定的观念基础。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的法治进程刚刚开始,“三个至上”的理论精髓还需进一步加强学习。在现代社会实践中,强调的是法治硬件系统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建设,而忽视了法治建设的另一方面即法治软件的构建,法治精神、情感的培养,忽视了社会公众主体对法律自觉性的认同和尊重。只有在权利本位思想存在并得以实现的情况下,社会才会发展。要把法治精神建设同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激发了他们对法律的信仰、信心和尊重,成为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沃土。

  张忠厚认为,为人民司好法,必须努力做到“用心关注民生、悉心体察民情、耐心倾听民声、精心排解民忧”。要研究建立“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机制,为涉及赡养、抚养的纠纷案件、涉及住房、医疗、教育的纠纷案件、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纠纷案件、涉及劳动争议的纠纷案件、涉及农民工工资和劳动报酬的纠纷案件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进一步健全执行机制,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千方百计提高执行兑现率,使打赢官司且有执行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使逃避义务的当事人受到应有制裁。要更加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不断改进完善司法救助制度,逐步拓宽救助领域,扩大救助范围,缓解当事人及其亲属的生活困难。要努力畅通涉诉信访渠道,高度关注群众诉求,切实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问题。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石青提出,要实践司法的人民性,就必须研究有针对性、能够落实到位的改进举措,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新需求。法官应当把依法维护人民权益作为司法审判的基本价值追求。为保证审判公正,确保法律得到严格执行,我们就必须完善审判质效管理机制: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对案件审判流程实行全面跟踪监督;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大力落实对全省中院目标管理考评和对本院干警的绩效考评,促进工作绩效;完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制度,深入分析、及时反馈、认真研究解决质评中发现的问题;完善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制度,定期对审判工作总体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审判工作难题,科学作出司法决策。

  有观点认为,执行工作的过程要依靠人民群众参与支持。比如说建立执行协理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及人民群众担任协理员,发挥和利用协理员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形成执行协助网络。

  也有观点认为,要注重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调解的重要作用,充分保护被害人权利。对于那些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或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激于义愤等事出有因,或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尽全力地做好附带民事调解工作。

  ■践行司法的人民性要扎根中国乡土社会,突出实践特色

  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瑰宝和精神财富。在新形势下,江西省法院以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为指导,不断探索司法审判工作依靠人民、为了人民的司法为民新机制,尤其重视基层基础工作、推进司法大众化,力争将主题实践活动抓出声势、抓出特色、抓出实效。上饶法院首创的司法协理网络,赣州法院的便民诉讼网络,大余法院的法官挂点包片制度等,都是新时期法院探索建立的司法为民新机制,其扎根中国乡土社会,充分考虑了基层群众的司法需求,在实践中焕发出了勃勃生机。

  司法协理网络建设是从上饶市婺源县开始的,2001年起,婺源县赋春法庭开始探索建立司法信息员联系网络,由当事人所在村委会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员担任司法信息员,帮助送达和协助处理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一定成效。2008年8月,江西上饶市委政法委和上饶市中院联合出台《关于开展构建司法协助网络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以150个社区“法官联系点”和211个乡村“巡回办案点”为依托,3890名受聘司法协助员(注:现已统一更名为“司法协理员”)为根须,遍布整个乡村社区的“庭、点、员”三位一体的司法协助员网络工作机制。司法协理网络走出了一条“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新路子。

  赣州法院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于2005年开始探索建设便民诉讼网络。2005年初,在兴国、南康两个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取得初步经验后,扩大到赣县、于都、会昌、崇义、信丰等五个法院继续试点。随后,于2006年12月31日出台了《关于便民诉讼网络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在全市法院全面铺开便民诉讼网络建设,建立人民法庭、巡回审判法庭、村级诉讼联系点三位一体的便民诉讼网络体系。并先后建立了“三固定”工作机制、多轨立案机制、诉讼指导机制、快速审理机制等工作机制。法官走出“衙门”,变被动受案为主动服务,变坐堂办案为上门办案,密切了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树立了法院和法官良好的司法形象。

  大余法院于2008年出台《关于推行法官挂点包片制度的实施方案》,推行法官挂点包片制度。首先是由基层组织推选重点村和重点片。从信访数量、治安状况、纠纷发生频率、纠纷复杂程度、处理难度等考量,全县11个乡镇每年一次性推选30个村;其次是将全院26名法官通过包片一个或数个村的形式,指派到全县30个村,院领导挂点3到4个乡镇,负责对该乡村包片法官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再次是明确服务内容。法官负责加强与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的沟通,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纠纷,采取多种方式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为及时化解消除涉诉上访隐患、监督办案法官公正规范文明办案,一方面让当事人息诉罢访,一方面杜绝法官违规违纪违法办案,丰城法院把回访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并狠抓制度落实。由审判监督庭与纪检监察室组成联合回访责任单位,把对案件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统一起来。使纪检监察工作的触角前移,变被动查处为主动防范,及时纠正遏制消除干警违规违纪违法办案的苗头。对回访工作实行流程管理,回访内容和目标明确,回访行为文明规范。2003年以来,丰城法院创下了连续六年无越级上访案件、无超法定审执限案件、无干警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好成绩。

  目前,江西法院针对一些干警群众观念淡薄的现象,部署开展了为期半年的“法院干警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要求广大法院干警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达到深入基层化解矛盾、结对帮扶特殊群体、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联系企业排忧解难、全力推进社会和谐的效果,全面展示全省人民法院亲民爱民的良好形象。

  ■司法的人民性话题历久弥新,探索空间广阔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司法人民性是一个既老又常新、既朴实又有深刻理论蕴涵的主题,继续下大力气加强理论挖掘和实践探索,是确保司法的人民性永葆生命力的关键所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下,弘扬司法的人民性十分必要,它是从司法层面抵御敌对势力西化、分化活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迫切需要,是消除西方错误法治思潮影响的迫切需要,是积极应对转型时期社会价值日益多元、社会矛盾日益复杂的迫切需要,是努力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的迫切需要,是展现新时期人民法院亲民爱民良好形象,树立司法权威的迫切需要,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科学发展,实现“三保一弘扬”的迫切需要。

  此次研讨会得到了与会代表的热情参与和积极响应。据悉,早在今年5月,江西省法院就将“司法的人民性”这一研讨课题纳入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的整体部署中。经过数月的准备,全省各级法院提交了近40篇研讨文章。经评选,评出一等奖4篇、二等奖6篇、三等奖6篇及优秀奖若干篇。

  研讨中,有的代表或以小见大,或旁征博引;有的观点或一语中的,或独辟蹊径,会场上不时迸发出智慧的思想火花,体现了可贵的探索精神和一定的思考深度。比如,有的代表观察力敏锐,见解颇为精辟:“为什么有些案件明明是依法办理,群众却不能接受,社会不能理解,还是因为办案法官只懂得机械执法,只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没有深入群众认真做好调解工作、做好判后释法工作,导致案结事不了。”又比如,有的代表在阐述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时,分别从逻辑学、哲学和政治学等三个层次切入并推进,材料翔实,论证有力,显得气势恢宏,收放自如。再比如,有的代表进一步拓展研究问题的深度,在考察了司法人民性的历史必然性之后,又论及了司法人民性与司法职业化的兼容关系,指出司法人民性并不排斥司法职业化,司法职业化是为了更好地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

  与会者一致表示,目前,新形势下的人民司法事业发生了深刻的变革,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与日俱增的新要求、新期待,面对司法审判自身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只有进一步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永葆法院工作的人民性,司法审判事业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向前发展。因此,人民法院既要尊重传统,又必须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展,赋予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新的时代内涵;不仅要在工作机制上增强司法的人民性,还要在审判执行各项具体工作中增强司法的人民性,让人民的司法散发出温暖的人性光芒。(郭士辉 姚晨奕)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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