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社会功能定位思考

时间:2024-04-26 05:05:11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的开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又以特有的方式和作用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对良好秩序的认同。因此,人民法院在建设新农村中将起到至关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明确人民法院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社会功能将具有深刻意义。笔者认为,在当前,应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活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民法院的社会功能予以定位。

  一、人民法院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充分发挥其保障功能,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和农村社会稳定。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人民法院应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开展工作,发挥好保障职能,确保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要实现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而且要实现农村的和谐稳定,没有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整日生活在一种没有安全感的社会环境中,潜心工作、发展经济将成为空谈。

  人民法院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发挥好保障职能,确保农村和谐稳定,为新农村建设保好驾、护好航,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就成为人民法院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首要职责。因此,人民法院在新农村建设中应当充分发挥其保障功能,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预防职能。一是坚持“严打”工作方针,对各种侵害农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对违法侵占耕地、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破坏乡村基础设施的犯罪活动;对贪污、侵占、挪用集体财产和农业建设资金、财物的案件,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坑农害农案件,坚持快审快结、依法惩处。二是积极开展平安村居建设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封建迷信、邪教组织、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以及进行打击报复、横行乡里的村霸和其他犯罪分子,从重从快予以惩处,通过公开审理、举行宣判会等形式,依法从严审判,尽快的恢复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如乐业县“3.11”爆炸案一、二审均对外公开开庭审理,让群众旁听庭审,既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为新农村建设营造一个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及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和农村社会稳定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人民法院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充分发挥其调处功能,化解农村内部矛盾

  人民法院是解决纠纷和保障权利的公权力机构,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面对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时,人民法院应当从工作实际出发,主动转变思维方式,充分发挥其化解纠纷的调处功能。一是要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的作用,及时化解各类矛盾。根据“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在农村对涉农的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以调解为首位,不断加强对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尽最大的努力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案件能得到妥善的解决,努力为农村经济营造一个安定、平稳的发展环境。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如我院的花坪人民法庭就充分利用了自身优势,在民商事审判中坚持贯彻“多调少判”、“能调则调”的指导思想,积极探索调解方法和技巧,在立案、庭审等各诉讼环节实行全程、全方位调解,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庭前准备、法庭审理、庭后调解等各个诉讼环节,并将民商事调解分为送达调解、答辩调解、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等多种方式,针对不同案情摸索出了换位思考调解法、主动介入调解法、冷却处理调解法等多种方法,创造性地开展调解工作,达到了结案快、上诉率低、社会反响好的成效。2006年以来,该庭以调解(含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占了八成以上,通过调解化解了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促进了乡村和谐。二是要善于利用农民重亲情、重族情、重面子、重现实的传统美德和传统观念,大力化解邻里矛盾。农村有农村的特点,农民有农民办事的“规矩”,作为人民法院,如果不了解农村的特点,不了解农民办事的“规矩”,不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情况出发,只是就法而讲法,就办案而办案,办起案件来往往会事倍功半,从而导致农村矛盾纠纷日积月累,盘根错节,长期得不到解决,影响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威信。因此要善于利用农民邻里相近,戚族相通,开门不见出门见的优势,依靠那些在当地威信高,处事公道的群众,相互做工作,尽量不用诉讼程序化解复杂的邻里纠纷。三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往往伴随着农村城镇化和乡镇的统一规划,涉及着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在这个过程中关系到千家万户,容易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庭,在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中,要着力从三个减少上去做工作:即减少纠纷、减少犯罪、减少对抗。要转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民权,关注民生,使犯罪得到依法惩治,使纠纷得到依法调解,使对抗得到缓和。

  三、人民法院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落实司法为民措施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共同参与和努力。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有机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当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和服务功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一是人民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植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加强对农民的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利。选择贴近农民群众、涉及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典型案件,通过公开审判、以案释法,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法制观念;大力普及宣传民法、婚姻法、行政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使广大农民既遵纪守法,又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泛宣传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为各级党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好参谋助手。把集中处理群体突发性事件与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信访形势分析制度、信访流程管理制度和重大信访案件报告制度,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将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和谐农村建设。二是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在便民、利民、优化农民诉讼环境上做文章。继续推行在农村电话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措施,对行动不便、交通不便的当事人进行上门立案,对书写能力较差的进行口头立案。拓宽司法救助渠道,积极运用减缓免诉讼费等方式,切实解决农村群众“告状难”问题;对农民加强诉讼指导,根据工作实际,通过在立案大厅设立值班法官、公布24小时热线电话、编写诉讼指南等方式,指导当事人依法参与诉讼,及时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执行风险,使当事人能够更加理性、更加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涉农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同时要加快案件在各个环节的流转速度,实行快速排期、快速审理、快速执行的工作模式。推行案件繁简分流,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一些简单的民商事案件,实行即收、即审、即结的办案模式。对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在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简化不必要的环节,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三是要加强信访工作,对农民因土地纠纷,邻里纠纷,伤害纠纷或对政策不理解产生的对立情绪,要及时进行行疏导,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要通过信访工作,一方面消除社会矛盾,构造农村和谐的人际关系,另一方面,了解社情民意,沟通群众与政府的联系,使党和政府的决策,政府对事关全局的利益调整,得到广大人民群从的真心拥护和支持,减少对抗性矛盾的发生。

  四、人民法院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充分发挥其指导功能,增强对农村进行司法指导

  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农村将出现从制度转轨到人的思维转变的重大变化,势必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村级事务“三化”管理的推行,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停留在了基层、解决在了村镇,这就在无形中增加了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压力,为此,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派出法庭应当充分发挥指导功能,切实履行好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协助健全三级调解网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增强人民调解员解决纠纷的能力,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一是人民法庭可以聘请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对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庭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以提高人民调解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使他们能从实践中学习法律,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提高调解的技巧。二是加强与民间调解组织的沟通,掌握民间纠纷的类型、数量、特点,采取措施,共同为农村的稳定和发展保驾护航。基层调解组织对最基层的纠纷有着最直接和最丰富的了解,通过加强与人民法庭的沟通来规律性的把握基层纠纷的类型、特点,得出规律性的认识,从而可以提高预防和调解的能力。加强沟通和联系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可以建立定期联谊机制、情况相互通报机制、人员交流机制、利用现代化工具建立信息共享网络等等,通过这些方式化解基层的矛盾,促进和谐新农村的建设。三是人民法庭应积极开展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在参与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中,人民法庭派出的法官应该既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同时也应该对基层有着充分的了解,培训内容应当是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时需要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以及在调解过程中难以理解的法律问题。同时,人民法庭应该有“跟踪服务”的意识,要把这种培训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并及时了解培训后的实践效果,这样才能真正在不断的培训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四是适时组织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员进行理论研讨、案例分析、合作调研活动。由于新农村建设中社会资源的配置越来越依赖于市场,社会生活的摩擦系数大大增加,加之农村群众也越来越关注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诉诸法律的纠纷越来越多。但总体来看,在农村,群众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等方面。人民法庭与基层调解组织就这些类型纠纷的典型案例进行研讨和调研是掌握这些规律的一种重要和有效途径,对人民调解员业务水平的提高都有重要的帮助,而且在这种研讨和交流中,双方实现了信息共享和疑难问题共同研究解决,这对于双方都是一次学习和提高的机会。因此,这样的研讨活动应该经常化、制度化。(广西乐业县人民法院·李荣华)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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