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件”中公民上书最高院有何不妥?

时间:2024-04-26 05:05:0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至从“邓玉娇案”被媒体披露后,各种信息甚嚣尘上,不管是由政府部门在官方网站发布的案件通报,还是由律师个人在其博客上发布的案件陈述,我们都可以看到,一个在巴东官员看来可能“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何会演变为社会影响性案件,各种缘由不一而足。当邓玉娇案在民意的“簇拥”下达到了可能符合民意的判决,当邓玉娇被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公布于世,当重获自由的邓玉娇可以自由回家,我们是否就达到了所谓的民意胜利,我们是否就算完成了此案对中国司法的标本意义。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我想,首先是否定,然后才是思索,思索案件背后的判决机理和法理基础,思索案件判决的结果公正和程序正义。虽然在诸多,包括我在内的法律学人看来,本案的判决结果还难以让人接受,但对于一个在司法公权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而言,能获得“自由”本身就是一种胜利。假如,我想到了如果把此案还放在巴东这个县城,但是没有媒体的披露,邓玉娇们又会出现什么样的人生命运,对此,我们无法也不应对一个人本身的自由权去假设,因为自由对每一个公民而言是其天然的他人不可剥夺的权利。

  本案中,司法与传媒的对决博弈,演绎了一出现代意义上的民意和司法的戏剧,虽然,我们无法给这出戏剧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但是,各种争论和观点的交锋确实展现了在公民社会的逐步构建过程中,我们每一个公民自身所理应享有的公民权利在逐步得到应有的确认和保护。诚如,如果邓玉娇案的判决违背了民意,那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就会更为可怕,而我们前期建立的普法教育远远不及一个案件对民众的普法宣传。

  至于说,本案中,有人向法院施压,例如北大教授巩献田联名几位著名人士向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的上书行为,就被一些人士批评为民意对司法的干涉,而在一个法治社会,干预司法明显是与法治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

  而在我看来,“施加”压力的原因更在于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而这种不信任不仅仅存在于普通民众心间,更让法学家难以启齿。此种案件的结果我持怀疑态度,虽然做出了符合民意的判决,民众看到的是邓玉娇被判决免除刑罚,但在刑法上邓还一样备受着有罪的名分,已经被定罪但是免除刑罚并不能证明邓没有犯罪,因为我更期望的判决是无罪释放,而非有罪但免除刑罚,虽然这种判决结果完全是在我国刑法的规制范围内作出的。但在本身的罪与非罪之间却不是一个自由与否的简单问题,而是关涉到一个公民犯罪与否的重大问题。我们到现在为止还不知道邓贵大们犯的是何罪,而本身也应被判处刑罚的黄德智到现在为止,也不知道其有无被刑法所规制。

  作为防卫过当的邓玉娇,她防卫的目标是什么?因何防卫?邓玉娇受到的不法侵害是什么?我们依然还身在迷雾里。这需要司法向我们交代,也需要司法向我们还原案件的细节,而对于本案的司法审判而言,又是一出被安排好的戏剧,作为本案的证人也是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居然“逍遥法外”,这不能不让人深思司法在未受到民意的“关注”下又会出现什么样的“闹剧”。

  巩教授们的上书行为,其对案件本身的分析是站在民众的立场考虑问题,说他非刑法专业就不能站在专业的角度看问题。说到专业人士,我想,非刑法学家的学者分析此案都可以说是非专业,但一样有诸多其它部门法的学者和社会人士加入到本案的讨论中来,而且我们一样会看到独到和独家的见解和看法。放在中国的司法境遇下,现阶段的影响性案件有时是受到了几个人的意志影响才做出了符合民意的判决,多数情况下,这些人的意志也一定会潜在地左右法院的判决。至于说,以后法院绝对可能因为几个人的上书得出不公正的判决,我想,至少,我们应该分清,上书的理由和论证是否合理和充分,是否是站在法律层面和情理层面说事,而不是说,有人上书,上层就必须重视,判决就必须符合上书者的意愿,而是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裁判案件。再者,因为上书所做出的判决公正与否并不是因为上书了就会不公正,民众或是学者、专家只是在表达自身作为专业人士的看法,我们不应限制而应鼓励。到底我们应该鼓励什么,应该遏制什么,作为民众而言,诸多人知晓,鼓励司法公正,鼓励独立裁判,鼓励秉公执法,遏制不当干预,遏制违法裁决,遏制民意审判,但是,遏制的心愿归心愿,我们总是难随心愿,因为司法环境由不得民众看到真正的公正裁判,所以才会有,也应有民众对司法的上书行为。但是这种上书行为的阶段,我亦期望只是作为特定阶段的特点手法,因为真正的法治是依法而治,我们相信司法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交代,而最后司法的结果也会尽如人意。

  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施加影响,如果是想影响判决结果的话,我也一样反对,因为这明显是不把法官当法官看,如果民众都可以参与审判,那我们还需要专业化的法官作甚?担忧就在于期望审判公正,因为假使在本案中民众保持冷漠(而保持冷漠的心态也可能因为媒体的介入而加热,因为司法案件的社会关注度是和媒体的报道手法和技巧分不开的,但不能排除案件本身的社会观察视角独特也一样可以成为影响性案件)也正是因为这些上书者怀疑司法,并且担忧本案误导民众(误导是由于本案的结果让民众难以接受,例如许霆案,并由此给民众传达了更加不信任司法的讯息),所以才有了毅然之举——上书。而上书本身并不是要左右司法,而是希冀司法公正,这是一种愿望,一种通过网络时代可以迅速传达的美好愿望,但实现与否谁都难以得知。我们看到了本案的判决结果——免除刑事处罚,在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可以读到——邓玉娇重获自由身,而此处的自由难道不是应该获得的吗?难道这就是自由的价值吗?自由不是别人赋予的,而是本身自己享有的,别人剥夺自由就是对自由的侵犯,而对于邓玉娇而言,她所享有的自由在于自由的享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而在本案中,我们把理应获得的自由当作了他人赋予的自由,本身就是对自由的亵渎。

  虽然判决如诸多人的期望,可能还超出了一些人士的预料,因为案件以自由为终点(假设本案被告人和公诉机关都没有上诉的话,判决生效),而我们本身对自由的解释就是理应获取的却被他人赋予着,是否邓玉娇们应该获取更大的自由,例如,刑法上的无罪和心理上的无罪感。而上书行为所昭示的,是公民个人对国家司法的公正祈求,而不是力求干预司法,对于公民的上书愿望,当司法无法给出满意的答复时,限制上书就是法治的灾难。而当案件符合了民意的期望,上书了最高法又有何不妥呢?(西北政法大学·谭敏涛)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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