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者约翰·亨利还将法官的特点概括为:“年长、经验、精英”。他的理由是年长有利于权威的树立,经验是对复杂的社会问题作出相对客观的分析,进而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作出判断的基础,精英则是法官这一崇高而智慧的职业对从业者的基本道德要求。
司法审判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结合的过程,而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不是个死板、机械的过程,法官的功能不是自动售货机,不是原封不动的复印机,而是一项具有创造性的活动,在法官依法裁判的过程中,法官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社会政治见解、法律理念、偏好、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文化水平、专业修养、思维能力、审判经验、秉性情操、情感意志以及生活经历、生理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限制。所以,我们要注意影响法官裁判的几种法外因素。
知识结构的影响
法官职业是以法律知识为基础的司法活动,知识决定着法官对法律认知的层次,决定着法官执法的水平,法官是吃“法律饭”的,法官是有知识的文官,这是法官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知识越丰富,法官把握法律的概念、体系就越到位、越在理。法官的知识结构,不仅是指具体的法律条文,不仅包括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包括非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社会知识。一个知识匮乏的法官必定是脆弱无力、底气不足的,无知会导致茫然和不知所措。法官缺乏法律专业以及相关领域的知识,就会丧失对案件事实的认知能力和对法律的理解能力。法官没有坚实的法律知识结构,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知之甚少,就必然会在无形中被人牵着鼻子走。
当今社会,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解决这些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当是多方面的。作为法官,不能仅仅只知道法律,他必须把自己的视角投向广阔的社会空间,在社会的大背景下准确地认识法律、运用法律,在掌握法律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充分领悟立法的目的、精神和价值。此外,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遇到法律外的其他知识,比如经济、地理、文学、计算机等。在这些知识中,每一种都会有助于解决摆在法官面前的问题,法官具有了广泛的知识结构,就会在分析案件和审判中快速准确地运用各种知识捕捉有用的信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官的知识库不应只是单一的法律知识库,而应当是综合的知识库,知识结构单一的人越来越难以适应日益复杂多样的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当多种信息扑面而来时,是否具备对各类信息进行选择、分析、判断的综合能力,是衡量一个人综合素质的标准之一。
人生经历的影响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对案件事实的确定、证据的审查判断,还是对所适用法律的选择或者行使自由裁量权,都深受自己人生经历的影响。法官都是平凡的普通人,都有着普通人的七情六欲,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成长经历,生长环境,自幼所感受的道德、习惯,所受的教育以及社会舆论,都会在他们的内心打下各种烙印,形成他们识别事物和辨别是非的标准。法官在适用法律上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法官生活背景、社会关系、文化水平、法律观念等层面的认知差异。
法官的年龄不同、经历不同,审判风格和效果也不同,一个人的生活环境和家庭教育不同,就会影响他将来对事物的看法、对生活的态度、对社会现象的理解、对人情世故的处理等等。比如,一个法官从小就生活艰苦,他就更能身临其境地感受生活的不易,他就更能体会一名农民工或社会弱势群体那种强烈渴望得到社会正义和保护的愿望。与此相似,一位年龄较大的法官坐堂审判,当事人会从主观上认为该法官审判经验丰富,对法官产生信任感,主动配合法官的工作。这就好比病人去医院看病,大都希望找一位头发花白、经验丰富的老大夫看病,年轻医生即使学历、水平再高,总给人一种不可信服的感觉。古今中外,大凡优秀的法官或在社会中扮演中立裁判者角色的总是年长者,总是那些对人情世故有深刻理解的人们,他们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使得他们具备了体认生活常识与人心规律的能力。
人生经历不仅会影响一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而且还会影响个人偏好、性格特点,影响法官的思维。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名法官从学校学到基础法律知识只是帮助我们进入法律实践生涯的钥匙,随着岁月的沉积,职历的积累会增加法官对现实生活和人性的感悟力,有了一定的社会经验和人生经历又会促使法官对社会生活和一般行为规范、价值观有更深的了解。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曾经指出的,最终判决的形成乃取决于法官的“生活经验;其对通行的正义和道德准则的感悟;其社会科学的修养;有时求诸其敏锐的洞察力、他的猜测甚至他的无知或偏见”,美国学者约翰·亨利还将法官的特点概括为:“年长、经验、精英”。他的理由是年长有利于权威的树立,经验是对复杂的社会问题作出相对客观的分析,进而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作出判断的基础,精英则是法官这一崇高而智慧的职业对从业者的基本的道德要求。
价值判断的影响
法律是一个规则体系,而在规则体系的背后,存在着特殊的价值追求、价值判断,如公平、正义、自由、安全、秩序、效率等等,法官选择什么样的价值判断,往往决定着案件的结果和走向。“审判”是一种对利益的平衡和调整,法官的裁判就是价值判断的选择和决定,审判的结果就是价值判断的结果,就是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的结果。法官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实质上是一种在法律规则基础上的多元化的判断过程。这种多元化的价值选择,首先是一个以感知为基础的判断,然后是以对人类行为的解释为基础的人性判断,最后才是借助法律的理性和社会经验而作出的法律判断和价值判断。
目前,我国的社会矛盾纠纷处于叠加、碰撞的转型时期,此时,法院既要通过严格的法律适用厉行法冶,更要反映时代的需求,适应社会条件的变化,为此,法官的价值观必须紧跟时代的步伐,把握时代的脉搏,要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在一起,在强调社会价值的基础上,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价值取向。(田成有)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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