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无风雨也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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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任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律系主任的马丁·洛克林(Martin Loughlin) 教授是中国法学界,尤其是公法学界一位不陌生的学者。他的《公法与政治理论》中译本21世纪初(2002年,商务印书馆出版)即面世,其以清晰的分析性框架有力地处理了“作为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式”的公法内在的知识脉络,给我们描绘了一幅从政治学角度定义和了解公法的知识地图。如果说《公法与政治理论》还更多是集中在一般性研究框架的处理,或者说是一种“元研究”(meta study),即对研究话题作二阶之审查,那么学兄兼挚友高秦伟副教授以流畅、优雅之文笔翻译的洛克林2000年的力作《剑与天平: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省察》(以下简称《剑与天平》)则更加集中的深入到两个关键词的思想史脉络中去揭示两种人类社会的现象:法律与政治活动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繁复关系,而这种关键词式的研究,意图连接语词与思想史的研究方法(还可以从其另一本大作“the ideal of public law”中领略),则让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作为表象世界的语言符号,其实背后连接着那么广阔的思想空间与生存空间,发掘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复杂关系,某种意义上也就是在智识层面清理人类社会,这一特定的组织体,其自身的存在方式与状态。如果对应于现实实践之演进,则又足以让我们警醒特定时代对于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处理是否恰切。

  同为英国人的伟大哲学家以赛亚·柏林曾言:狐狸知道很多事情,但刺猬只知道一件大事。以此隐喻两种不同的哲学思考路径。很显然,洛克林教授的关键词式的思考属于一种“刺猬的思考方式”,在纷繁复杂的人类规范性活动中抓住两个本质上高度相关的观念:法律与政治,来揭示人类何以形成一种规范性的社会秩序,而没有在自利与冲突之中消失于某个洪荒时代。法律是一种规范体系,不管它具体呈现为习惯,命令还是权利;政治则是一种指向支配与服从的实践形式。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无论是在实践层面,还是在思考层面,在洛克林看来,以往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反思与呈现。在著作的开篇,他即指出,对待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有两种简单化的倾向:要么认为法律实践是道德实践的一部分,与斗争、权力、压迫等政治符号没有关系;要么认为法律实践干脆是政治实践的一部分,不过是政治权力的一种表达方式(当然,洛克林可能在这里没有注意凯尔森的进路)。很显然,洛克林认为,这些都是一种“自然主义的谬误”,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关系绝非如此简单,可以简单还原为一个命题。而他的工作就是要展示出它们之间的复杂。这种复杂在他分析式的研究方法运用之下则显得逐渐清晰起来。

  那么,究竟如何有效看清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关系?简而言之,洛克林认为,其实它们是一体两面,是“理”与“力”的结合,不能完全分开。他首先指出,人类需要政治就如同人类需要法律,都是一种出于对秩序与确定性的追求,此种对秩序与确定性的追求就需要用各种神话、叙事、符号来落实和获得,人类需要权威(政治),因为权威产生秩序;人类渴求正义(法律),因为正义才能获得长久的秩序与确定。在这里,洛克林已经和很多学者一样(如德国学者卡西尔),在“自然”里面发现了规范性秩序的需求。在没有任何成文法律或政治权威之前,人类社会首先观察到的是一种自然秩序,然而,从自然秩序里人类的思考逐渐提炼和解读出一些规范性的命题,有了“对”“错”,“正当”“不正当”的考虑,这些规范性的要求需要人自身来形成、维护和执行,因此需要权威,否则作为一种社会意义上的人类就无法形成。这就是希腊悲剧意义上的“命运”的意象:个体的人总是不可抗拒一种奠基在秩序感基础上的权威力量,它能确保正义与秩序。所以,洛克林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章、第二章首先揭示的就是作为一种规范体系的法律与作为权威体系的政治,一开始就是抚慰人心、形成秩序的两种不可分割之力量。一个代表着理性、正义、loges,一个代表着实现前者的力量与权威。这是从一种人类社会的根本存在状态及其面临的张力的高度去阐述法律与政治之间最原初的关系。

  为了将这种原初的关系揭示的更加清楚,而不是简单化处理,洛克林教授又一次运用分析式的方法,从解剖“法律”的实践样态出发,抓住“正义”作为法律的本质,来进一步展现其与权威和政治之间的必然联系。从亚里士多德的经典正义范式出发,他指出,分配正义就是一种典型的无法与权威性秩序分割开的法律形式,而矫正正义则在法律职业化的发展中由专门机关——法院来维护,而法官也根本无法回避对政治价值的担当与实现。这是一种分析式的方法,也就是通过解析法律作为一种正义话语的不同阐述形式,来展现它们与政治之间的根本联系。然而,如果分析仅仅停留在这一步,则缺乏了历史、制度与实践的向度,法律完全成了空洞的理念,所以,洛克林进一步沿着历史与实践的向度,指出三种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观:作为习惯的法律,作为命令的法律和作为权利的法律。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三重法律观对应着普通法世界法律观念的历史演进与实践表达:作为一种人为理性的法律,它就是一种依靠法官的实践理性与职业共同体共识实施的习惯与先例,而民族国家的兴起与主权者神龛的树立,尤其是近代代议民主制正当性的获得,法律则越来越获得一种成文式的、带有明确权利——义务——责任的命令式语词体系。而经过了资产阶级革命和随着人权观念的普世化,法律则在当下更多委身于一套以原子式的个人为根本核心的权利话语与体系。即便是一种命令,也取向于权利本位。洛克林给我们展示的这三种法律观念读者一定并不陌生,然而他的深刻就在于,其实这三种观念从来都不是自洽的,或者说其实在它们背后都最终延伸出秩序与个体,政治权威与自由个人之间的规范性关系之处理。政治的话语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到法律体系之中,法律的话语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与代码获得政治的表达。比如,作为先例与习惯的法律,它要遵循的先例和习惯都取向于对一个政治共同体根本价值的维护(所谓的政治宪法,只要想一想英国的法院与国王之间的历史关系),作为代议制产物的法律命令,其要维护的不正是民主政治的根本核心吗?而权利话语所展现的法律体系则不过是自由主义政治意识形态的核心关怀。所以,法律与政治的复杂就在于,它们不仅仅作为两个独立的系统独立地衍生出各自的代码,而且在于这些代码的具体含义往往需要彼此来互相界定,从而产生了交错,从而往往互为前提。

  更进一步,洛克林又以“政治”为关键词,考察了它的话语体系中如“主权”、“社会契约”等具体代码,通过展现不同制度与历史时期这些代码的含义来反过来说明法律是如何型塑和改变它们的规范性内涵的。

  《剑与天平》这本书具有非常开阔的视野,同时持论非常清醒与平衡。它告诉读者,不要把法律与政治想象成卢曼法律社会学意义上的两个“规范上封闭”的体系,也不要将法律简单还原为一种特殊的政治符号。如果我们把视野稍微放宽,可以发现与纯粹的自由主义者相比,洛克林非常清醒,试图以个人权利话语完全控制乃至消解政治权力,仅仅将国家理解为一种“中立的机制和机器”,最终会“由专制取代自由”,这与卡尔.施密特对自由主义弊病的洞察有异曲同工之妙;与一些后现代法学家过分强调法律对于政治的根本从属相比,他又始终坚持着法律对于政治一定的戒备与控制之功能。同时,由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与不确定(也可以说是一种开放)的未来,对于传统的“剑”与“天平”能否描摹当下及未来的政治与法律,他也表示出冷静的存疑。比如,在给付行政、强调“生存照顾”的今天,政治秩序就不再以一种制裁与压迫的“剑”的形式出现,而法律对于风险社会的预防功能,尤其是宪法对于社会公共政策与公共价值的引领与塑造功能,又超越了古典“公平”的形象。由此,政治与法律之间的繁复关系将会呈现出更多的复杂与多元。当我们不再津津乐道于自由主义的历史之终结或保守主义的回潮,当我们超越于历史的片段而如洛克林从整体上审查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我们或许就会发现任何一种简单的还原都是肤浅的,而“回首向来萧瑟处,也无风雨也无晴”或可为一种恰切的表达。

  【作者简介】

  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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