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成本与司法收益的构成

时间:2024-04-26 05:03:51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年—2013年)》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将不断探索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为深入研究司法成本与效率问题,为改革提供理论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与欧盟/UNDP建立了合作项目,形成了一些研究成果。本报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GED项目办共同开办“司法效率”专栏,选择不同角度探讨司法成本和司法效率问题,以期引发更加深入的思考。

  随着法律经济分析学派影响的扩大,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问题已经进入了研究者和各级法院的视野,成为司法决策中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司法实践的丰富,司法成本问题已经从单纯的时间成本扩大到物质成本,又从物质成本扩大到包括精神成本在内的综合成本研究。司法收益也已不再只是处理案件的数量,而是扩大到了正义的产出和权威的树立。因此,司法成本与效率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涉及各种法治要素的综合性问题。我们不仅要算“人均结案”、“案均耗资”的“经济账”,而且要算司法的作用是否得到充分发挥、司法资源是否得到充分利用、司法制度是否健全的“法治账”。

  目前,全国法院的“绩效评估”机制改革方兴未艾,其中对审判效率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为司法成本和司法效率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同时也代表着目前的主流评价模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发布的《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评价审判效率指标共有11个,即法定期限内立案率,法院年人均结案数,法官年人均结案数,结案率,结案均衡度,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当庭裁判率,平均审理时间与审限比,平均执行时间与执行期限比,平均未审结持续时间与审限比,平均未执结持续时间与执行期限比指标等。

  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实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分别制定了本辖区的审判效率评价指标。以湖南省法院系统为例,湖南高院将“诉讼效率”分为六个指标,即一是案件审理周期,是各类诉讼和非诉未结案件(不含各类执行案件)审理周转一次需要的时间;二是全员人均结案数,是各类诉讼和非诉案件、各类执行案件结案数与全院干警的比例;三是普通审限内结案率,是普通审限(不含延长审限)内结案数与各类诉讼和非诉案件、程序性裁定(不含各类执行案件)结案总数的比率;四是诉讼案件总和结案率,是各类诉讼和非诉案件(不含各类执行案件)已结数与应结数的比例;五是未结案件超普通审限指数,是超普通审限(包括延长审限)的未结案件超过普通审限的总天数与全部未结案件按普通审限计算的总天数的比例;六是当庭宣判率,是当庭宣判的案件数与判决结案总数的比率。

  与此同时,各地法院还采取了一些提高司法效率的其他措施。这些评估机制和改革措施自然为我们提出了一个基本的问题:司法收益和司法成本究竟由什么构成。

  从司法机关的职责和使命来分析,司法收益至少包括两类:一类是完成工作量的物质性收益,主要表现在办案数量、标的额、各类具体活动等方面;另一类是寄托某种社会价值的精神性收益,主要表现在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方面。对于前者,我们可以通过人均结案、案均成本来计算。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这方面的效率并不算低,很多法院的审限内结案率可以达到95%左右,而且中国的审限在总体说来是比较短的。不过,司法活动在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方面的收益,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首先,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自身难以量化,而且任何司法活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应当是变量,应当是恒定的。虽然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公正的司法裁决,也影响了当事人和社会所享受的公平正义的质量,但我们不宜在设定司法收益目标时就将公平正义打折扣。

  对于司法成本的分类已有多种。从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的绩效评估标准来看,时间成本一直是司法效率中最重要的因素,人力成本也占有一定地位。有的法院也开始计算审判工作的财政成本,如案均耗资。可见,目前受到重视的还只是一些可以量化的成本,而另外一些不宜量化的成本尚未有获得其应有的地位。这其中有这样几个重要的概念:

  一是司法资源。司法资源本身并不是司法成本,但将这些资源进行配置之后进入司法的“市场”则变为成本。目前看来,我国的司法资源相当紧缺,所有可利用的司法资源均已投放“市场”,因此司法资源在另一种意义上成了司法成本的代名词。

  二是交易成本。是指司法制度设计、运行中所消耗成本。目前,我国司法的直接成本可能并没有那么高,但在司法过程中各种制度的交互作用、司法权力的监督制衡、成本收益之间的相互转换,却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三是错误成本和纠错成本。波斯纳在其《正义/司法经济学》中曾提出,在法律活动的直接成本和错误成本中,如果纠错成本高于错误成本,则应当容忍司法的错误成本。错误永远都会存在,而纠错过程中又会产生新的错误,甚至纠错机制本身就是错误。因此,这两部分成本在司法领域更显得复杂。

  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研究一方面是在为司法活动算“经济账”,更重要的是为司法活动算“法治账”。把“经济账”和“法治账”结合起来,司法效率问题才能找到真正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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