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传真以其简便快捷的优点在社会各个领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然而传真件在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时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和弱点。随着传真的不断普及,公证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包含传真件的情况,此时公证员应该怎样认定传真件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该传真件证据材料在承办公证事项中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
关键词:传真件;证据定位;证明力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传真,英文为fax,指将文字、图表、相片等记录在纸面上的静止图像,通过扫描和光电变换,变成电信号,经各类信道传送到目的地,在接收端通过一系列逆变换过程,获得与发送原稿相似记录副本的通信方式。传真以其简便快捷的优点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然而传真件在作为证据材料时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一是传真件性质随客观事实的不同会产生变化,既可能作为原件也可能作为复印件。二是传真件内容的真实性很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传真件的内容。三是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传真件上的显示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公证实务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包含传真件的情况,这时公证员应该怎样认定传真件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及证明力的有无?公证员应该怎样认定传真件在公证事项中的证据作用及证明力的大小呢?
一、传真件证据材料
(一)传真件的证据地位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电报、电传或传真。”2005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由此可见,作为数据电文之一的传真件拥有证据资格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的出台仅仅是表明了传真件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采用标准,或者说具有了法定证据的形式外衣,至于它到底能否证明公证事项的待证事实,或者说对于证明公证事项的待证事实有多大作用,则因各个承办公证员对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自由裁量及承办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而异了。
(二)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证据定位
要确定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证明力有无及大小,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是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证据定位。一方面,不同类型的证据有不同的证明力;另一方面,证据类型不同,认定的方法和标准也不同。所以,确定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必须首先确定其在证据类型中的归属。我国至今仍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法,从体现于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证据的规定来看,我国的证据类型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当事人的陈述,5、鉴定结论,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其中,并没有包涵数据电文(传真、电子邮件等)。我国学理上对数据电文的证据类型分类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观点认为数据电文属于视听资料,第二种观点认为数据电文属于书证。对于视听资料法律上将其与其他证据区分开来,强调的是其以自身存储的声音和图像来发挥证明作用,是“听声音”、“视图像”,而不是单纯的“视文字”。传真件证据材料在公证事项中发挥证据作用时,是利用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公证事项的待证事实,这与书证的本质属性更为相似。因此,从传真件证据材料的使用价值及切实利用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证据价值的角度出发,将其视为书证,更为合适。
(三)在公证实务中当事人提供的传真件证据材料往往都是原件的复印件又经过传真得来的。近似于一种远程复印,然而又不能完全等同于从原件得来的复印件,因为好多时候我们是没办法用传真件和原件进行比对核实的。这样传真件证据材料的地位就有点微妙了,它在公证事项中的证明力有无及大小怎么判断呢?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证明力
一般而言,传真件证据材料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1)传真件的性质随客观事实的不同会产生变化,既可能被视为原件也可能被视为复印件。如证据保全公证中申请人提供的对方当事人发给其的传真件材料,此时传真件就属于申请人提供的原件,用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2)部分传真件内容的真实性难以判断,因为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传真件的内容。尤其是传真件用来证明重要事实且无法与原件进行比对的时候;(3)传真件的保存时间有限,传真件上的显示信息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一份传真件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明力或证明价值,也就是说对于公证员认定公证事项的待证事实是否具有作用,关键在于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考量。
公证员在对传真件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定的时候,必须认定传真件证据材料的真实程度以及传真件证据材料所证明的事实的真实程度。在传真件完整(记载收、发传真的时间、号码等)的前提下,应从以下方面予以考虑:1、传真件证据材料的生成,即要考虑传真件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制作过程。比如,该证据所依赖的系统或其相关设备在使用时,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若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则该事实是否影响传真记录的真实性。2、传真件证据材料的传送与接收,即要考虑传递、接收传真时所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可靠,以及传递传真的“中间人”,即电信运营商等是否公正、独立,还要考虑传真件传送者是否会篡改传送内容等等。3、传真件证据材料的收集,要考虑作为证据材料的传真件是由谁来收集的,收集人与公证事项有无利害关系,等等。
传真件证据材料的真实性确定之后,公证员更为关注的是由公证当事人提交或相关人员收集的传真件证据材料是否与承办公证事项有关联。一般来说,在公证实务中,判断传真件证据材料与公证事项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如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审查:1、提供传真件证据材料的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的类型及性质?2、传真件证据材料想要证明什么样的公证事项待证事实?3、该公证事项待证事实是否该公证事项中的实质性问题?4、传真件证据材料对证明该公证事项的待证事实有多大的实质性意义?因此,公证员在审查决定是否采纳传真件证据材料为某承办公证事项的证据或者认定该传真件证据材料在承办公证事项中证明力的大小时,应从上述四个方面出发,自由裁量其是否具有关联性及关联程度,而不必拘泥于法律对关联性有无即大小的具体要求。这也就是要求公证员运用证据规则理论,结合自身办证经验综合自由裁量的过程。如果传真件证据材料在公证事项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公证员在该传真件证据材料不能与原件进行比对的情况下,则传真件证据材料就尚不能单独证明公证事项中的主要待证法律事实,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补强证据来佐证,从而形成一条无懈可击的证据链。因此,公证员在对传真件证据材料与公证事项的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进行自由裁量的时候,还应结合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来审查传真件证据材料与承办公证事项之间的关联性。
对于传真件证据材料在公证实务中证据效力即证明力有无及大小的自由裁量,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类型和提供的传真件证据材料的类别分别对待。如果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不涉及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处分或者当事人提供的传真件证据材料不是关键性的证据材料,公证员就可以裁量采信传真件证据材料。比如当事人家在外地,来本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其家人购置房屋,申办贷款或者办领产权证书等等,这些事项一般不涉及到当事人重要权益的处分,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明其户籍状况的户口簿或者证明其购房位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传真件,这就对公证事项没有太大的影响,公证员可以采信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证明力。但是对于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涉及到其重大利益的处分或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对证明公证待证事实具有重要意义,这时我们就不能直接裁量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证据效力,需要要求当事人对其提供的传真件证据材料进行补强或者要求其提供原件进行比对。比如当事人申请委托他人出售自己的房屋,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婚姻状况证明是传真件,或者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可提供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是传真件,这些传真件证据材料就对承办公证事项的待证事实具有重要意义了,这时就需要要求当事人对其提供的传真件证据材料进行补强了。而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如果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涉及到重要权利的处分,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避免当事人在传真件证据材料上做手脚,防止其篡改婚姻状况证明,隐瞒共有权人。
总之,对于公证实务中传真件证据材料的审查和采信,公证员要综合考虑传真件证据材料的真实程度及传送收集环节的安全性,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的类型及性质,提供的传真件证据材料在公证事项中的地位和在证明公证事项中待证事实所起的作用,以及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所能反映的公证事项待证事实的情况,根据证据规则的理论及办证经验审慎认定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证据效力,从而对公证事项的待证事实作出准确判断。
【作者简介】
吴振坤,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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