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题目,本来不应当是一个法律问题。但日常生活中,把成本与所有权挂钩的观点相当常见。特别是在讨论商品住宅小区里的车位属于谁的时候,许多人都扯到成本上去,认为成本如何分摊,可以作为确定车位归属的一个因素。全国人大讨论物权法时,一位代表也发表高论说,开发商的房价中已经包含了车位的成本,业主买房就等于买下了车位,如果开发商再卖车位,等于卖了两次。这种观点居然得到媒体的热捧,而鲜有人出来批驳,这不能不令人遗憾。
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也是财产权的核心。所有权的设立、变更、消灭,是民法学中最基础的问题。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无非是先占、制造、转让、继承、赠与及司法裁决,哪里有“事实上支付了成本即获得所有权”这样的途径?转让如果是有偿的,涉及的也不是成本而是对价,对价的核心是协商一致,最终的对价可能大大高于成本,也可能远远低于成本。
成本是会计学上的概念,它的唯一作用是衡量收益。如果不计算收益,成本毫无意义。在法律上,成本恐怕只与税法发生关联,而与所有权毫无瓜葛。
2005年,我曾以“卖豆腐模型”说明成本与所有权无关:张三每天用50元成本,做100斤豆腐,到天黑卖到了80元,也就是说收回了全部成本还有30元毛利,现在问题来了,他还剩下10斤豆腐,这些豆腐是谁的?按照成本决定论,这些豆腐显然应当属于当天买豆腐的全体顾客,但生活中谁会提出这样的主张?小区的车位与此同理,作为开发商建造的不动产,只要符合规划,具备构造上与使用上的独立性,可以单独作为所有权的标的,它就是一个能够单独处分的不动产。至于它有无成本,成本如何归集,都与此无关。对此,不少批评者指出,不能用动产的简单交易来类比不动产交易。的确,不动产建设与交易比豆腐要复杂得多,二者不能简单类比。但我的“卖豆腐模型”只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制造者是原始所有权人,购买者是继受取得;二是成本与所有权无关。这两个问题,动产与不动产、豆腐与房屋,没有什么不同。
撇开豆腐,就用不动产来举例。张三用30万元建了一栋三层小楼,也即每层分摊10万元成本。后来市场不好,他以20万元把房子卖给李四,李四能否取得整栋楼的所有权?须知此时李四连成本都没有付完。而在市场好的情况下,张三卖给李四一层楼,就收了50万,李四能否主张,我已经支付了你整栋楼的成本,故你整栋楼都应当是我的?头脑正常的人,都不可能提出这种问题。车位也是这个道理,只要承认它是专有部分,是可交易的,那么无论成本如何分摊,哪怕是零成本,它也是开发商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物权法第142条如此明确,这里哪有成本的影子?
住宅小区车位的究竟属于谁,物权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区分所有权纠纷的解释已经作出明确的规定,无须再争论了。但“成本与所有权无关”的问题,仍有提出的必要,因为从车位的讨论来看,许多人并不认可这个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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