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网上、报纸上、杂志上常常看到“公共利益”这几个字,但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却很少有人能够说出来。
笔者认为,“公共利益”主要是指某一区域内公民的共同利益,比如国防建设、公共卫生事业、教育事业、道路交通建设、抢险救灾、旧城改造、廉租房建设等。
在实践中,正确把握和界定“公共利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受益范围大。即能享受到“公共利益”的公民在该区域内占绝大多数。如果只是少数公民能够享受到的利益就不叫“公共利益”。
2、群众拥护度高。“公共利益”应当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只有大多数群众认可和拥护的利益,才会具有生命力,才可称之为“公共利益”。
3、社会经济效益高。这就是说“公共利益”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资源的优势,让尽可能多的公民享受到“公共利益”带来的成果和好处。
4、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本来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人民更幸福,如果存在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就违背了“公共利益”的初衷,当然也就称不上“公共利益”了。
5、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公共利益”应当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一些政绩工程、商业开发等行为常常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而大行其事,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加深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我们在界定“公共利益”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把握好。
作者:吴金成
相关文章:
影响法官裁判的多种因素04-26
通过司法保障民生04-26
邓玉娇的幸运未必是我们的幸运04-26
“两型社会”与湖北核能开发利用的法律问题04-26
关于如何将涉法信访化解在基层的构想04-26
爱滋病与法律治理04-26
民间习惯的司法运用04-26
绸缪与因应:广州地方应急法制化路径探析04-26
美国犯人争取法律权利的过程04-26
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若干问题分析与探讨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