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纲要》的战略定位引出的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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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8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正式公布。《规划纲要》赋予珠江三角洲地区发展更大的自主权,继续承担全国改革“试验田”的历史使命,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改革,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取得突破,为实现科学发展提供强大动力,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造新鲜经验【1】。这就要求珠三角在推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简单形象地说,在“饼”没有做大的时候,就应当制定和严格执行分“饼”的公正规则,只有这样才能激励国民同心协力去把“饼”做大,而不是担心自己付出心血的“饼”被私吞、强占而放弃参加做“饼”或者想着法子参加到私吞、强占还未做大的“饼”。

  要实现《规划纲要》赋予珠三角的五大战略定位:探索科学发展模式试验区,深化改革先行区,扩大开放的重要国际门户,世界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全国重要的经济中心。需要一头面向欧美、港澳、东盟,一头辐射大珠、泛珠、全国,在扩大开放的格局中,珠三角成为联系内外的“重要国际门户”,其中一个关键的条件就是珠三角要在法制上借鉴欧美和中国台湾、香港,使得包括劳动法制在内的各项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能够成为领先于全国、面向世界,建设良好法治社会、高效廉洁政府的和谐安宁珠三角,构建融入国际社会的交流平台,将全国、世界性的优秀人才和资金大量地吸收到珠三角地区,为实现珠三角五大战略任务提供法治条件。

  我们很难想象,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发生的“5·10”命案中那样的招商办官员能招到什么质量的“商”?什么样的商人愿意去那里投资【2】?

  有一年我有一位朋友到内地市某区向当地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几千平方米的商场,交付了50万元的定金,后经调查发现此前房地产公司已经将上述商场抵押给银行而隐瞒了此信息,我的朋友委托我去提起诉讼,开庭当天在法庭内受到该房地产公司鼓动纠集的三十多人的围攻。但当地警方和法官均没有有效处理这一围攻事件。试想,这样的地方如何能有效吸引人才和投资?

  我经常到各地讲课的时候,对佛山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表示肯定,建议学员登陆佛山法院网查阅各类判决书用于研究学习。目前,佛山中级人民法院是全国法院中在各类裁判上做得最公开、最透明的一家法院,佛山法院网及时地将辖区内的两级法院的各类裁判公开上网,供世人评说,对佛山市两级法院的法官公正执法、提高水平是一个很大的促进,而这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无形的力量,可以说是一些形式上的制度无法代替的作用。因此,珠三角地区可以在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方面制定地方的实施细则,促进政务公开和高效廉洁。

  2009年4月19日-26日,我到台湾考察台湾地区反歧视法制与实践,了解到当年台湾制定颁行“劳动基准法”、“就业服务法”、“性别平等工作法”、“性骚扰防治法”等法律时,也曾被一些雇主及雇主团体批为恶法。时至今日,台湾在反就业歧视、防治性骚扰等方面的制度和实践已经比较成熟,这些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塑造健康文明工作环境权的一系列法律,不但没有对台湾这二十多年来的发展形成障碍,反而为台湾地区融入国际社会、构建与欧美发达国家交流平台、提升劳动者素质、吸引优秀人才和外资、提升地区竞争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曾经看过一些关于中国近代领事裁判权的论文,其中有些文章涉及的意思是领事裁判权的产生与中国当时的法律制度与已步入资本主义近代文明的西方比较确较为落后有某些关系【3】。当然,我是坚决反对领事裁判权的学者,只是在反对的同时,我们确实应反思近代我们的法制落后于工业革命后的欧美法制之事实,反思当前我们滞后的一些法制。

  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和维护社会安全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社会共同认可的国际劳工基本标准,作为具有一定财力和初具政治文明的经济改革先行区域,理应在保障人权、维系社会安全的社会保险法、劳动法方面,迈出实质的步伐,更好地融入国际共同认可的法治规范,包括世界银行在内的不少组织也逐步开展保护环境、保护劳工在内的各种类似绿色信贷运动。

  以世界上富裕、稳定、竞争力和科技创新力极强的国家瑞典为例。瑞典虽然国情特别,它有近200年持续的和平环境,人口只有900多万人,面积45万平方公里,各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形成有各种原因,但它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道路和机制,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很多。瑞典社会民主党党纲规定,自由、平等与团结共同构成民主社会的基础,同时也只有民主社会才能实现自由、平等和团结。民主是社会民主主义观点的基础。这一理想必须贯穿到整个社会生活中,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所有领域。这些思想在瑞典社会民主党长期执政中得到较好的贯彻【4】。以处理劳资关系为例,瑞典采取了四种有效的形式,而这些形式往往被雇主至少是中国的大多数雇主所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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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形式是劳资双方共同解决劳资纠纷制度。在19世纪末,瑞典劳动市场中就出现了集体谈判和集体契约,推行男女平等的劳动制度。这时的劳资纠纷还是很多的。一直到1936年,工会联合会和雇主联合会开始进行谈判,到1938年双方签订了《萨尔茨耶巴登协议》,这个协议就是所谓瑞典模式的雏形,这个模式是以各党派对促进经济发展、共同贡献为基础,各党通力合作,由于社会民主党领导政府,工人运动能够对生产的分配产生影响,企业主则享有投资和扩大生产的有利条件。由于纠纷很多,这个协议规定了解决劳资纠纷的程序、机构等等,对企业主的管理特权作了一些限制。协议规定双方代表进行谈判,最后达成为期1-3年的协议,共同遵守。如果协议到期以前两个月内,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提出异议的话,就继续有效,如果争执不下,达不成协议,就由政府指派一名调停人介入谈判,促成问题的解决。如果仍达不成协议,工人举行罢工,厂主要关厂的话就必须在一周以前通知。不过,在一般的情况下双方经过谈判都能达成协议。如果达成协议后,对协议的解释仍有分歧,可上诉劳工法庭。这种法庭也是由劳资双方代表组成,等等。这个协议被认为是瑞典劳资关系史上的转折点,它对以后瑞典社会关系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30年代以后,瑞典罢工的次数大为减少。

  第二种形式是劳资双方共同管理劳动力市场制度。二战以后,瑞典成立了全国劳动力市场委员会。它是政府、工会和资本家共同管理市场的机构。这个委员会的领导机构是由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雇主联合会的代表(3名)、工会联合会的代表(3名)还有其他方面的代表所组成。在全国各省有分支机构。为了保证经济不断发展,这个机构与各个方面直接有关:劳动力计划、职业培训计划、就业服务、失业救济、长期经济计划等等。它实际上成为瑞典经济运行的中心,成为瑞典政府借助于劳资双方的配合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助手。

  第三种形式是劳资双方共同决定企业大事制度。从二战后初期起,劳资双方建立了一种在企业内部“共同决定”生产条件、劳动条件的合作制度。1946年,劳资双方制定了关于建立“生产委员会”协议。直到1976年,议会通过了《劳动生活共决法》,法令主要是废除雇主联合会章程的第32款,就是原来由雇主单独决定问题,改由劳资双方共同决定,工会有权参与决定投资、生产战略、企业管理、劳动条件、招工解雇等过去由资方决定的问题,工会有权查询账目和企业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

  第四种形式是参股制度。1983年,瑞典议会通过了“雇员投资基金”法案。这使工人开始拥有集体掌握资本的权利,这大大改变了工会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的地位。这项基金的来源是增收两项企业税:每年从各股份公司中征税后超额利润的20%,将公共附加养老金费用提高0.2%-0.5%(工资总额税)。该基金主要用于在各类股份公司中购买企业股票,也就是用来投资。实施此项法案有利于增加资本积累,加强生产性投资,扩大再生产,增加社会就业,减少通货膨胀。该基金由工人直接掌握,可使经济管理民主化,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缓和劳资冲突。该基金从经济制度上可以改变占统治地位的私人资本构成,实现生产资料社会化的理想,同时使财富和权力的分配更合理些【5】。

  珠三角要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改革,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取得突破,笔者认为一个很关键的体制就是切实构建法治珠三角,让公共权力和财政收支在法治监督下运行,让官员在法治监督下行使权力,而这一切的实现首先要通过切实的地方赋权立法,要大幅削减国家机构及其人员运转费用,要变革投资型财政为公共福利财政,财政中的相当比例要转移投入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公共福利和国民教育等方面。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推进地区法治,使得该地区的人民尽量能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救济自己的权利,不但使个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救济权利,还应当通过立法赋予团体采取合法的程序和途径去维护其所代表的团体及团体内的成员的权利,例如切实通过法制实现集体协商议决包括工资在内的劳动标准。而团体的这种权利实现,需要率先在立法中承认这类团体的合法地位。

  最近我去台湾考察,还有一个很深的体会就是,台湾有各种类型的民间组织,这些民间组织按照法律构建和运作,接受法律设定的各项监督,代表了社会中的各类弱势群体,这些团体又与国外的各种学术团体、公益慈善组织有很多交流活动,使台湾的社会体制和法治理念为国际社会所认同,构建了与国际社会对话的民间平台。在考察的短短几天内,我们先后访问了台湾劳资关系协进会、台湾劳动法学会、台湾儿童福利联盟基金会、台湾现代妇女基金会、台湾伊甸社会福利基金会、台湾妇女新知基金会等,台湾的各类民间组织在推动台湾社会融入国际主流政治、经济、文化体制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台湾的这些民间组织没有吓走先进的跨国企业和人才,反而在促使台湾强化公权力监督、获得国际认同、完成产业升级上起了推动作用。以台湾反就业歧视制度为例,台湾地区的“直辖市”和市县政府均设立了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受理歧视案件;对于歧视案件,劳工局也有权责主动查处,并建议政府采购中排除构成严重歧视的单位参加,歧视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在受害人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中,多数能得到法官的尊重和认同。目前台湾学者、专家对台北市、台北县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的运作和执行情况是比较满意的【6】。

  虽然说,各国的国情和地区情况不同,所选择的社会制度不同,即所谓的多样化。但人类社会经过了那么多的磨难,人类社会应当存在许多普适价值和理念,例如权力制衡分工监督的基本原则、劳工生存权利保护的基本理念、社会保障的基本制度等,似乎不应过多强调国情和地区情况不同而规避问题的实质,政府应当在这方面有更多的担当。

  从目前的珠三角改革经验、社会承受能力和财力负担来看,率先在公权力的制衡分工监督上采取法制的方式作出实质性改革,构造廉洁高效政府和公权力队伍,率先提升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障程度,率先切实推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珠三角地区人民提供基本社会保障,打造一个充满竞争力和生机的珠三角。过去三十年,珠三角为什么能比其他地区对人才和资金有更强的吸引力?相对优秀的公权力队伍,相对高效廉洁的公务机制,使得在机制上比其他地区更具有吸引力,这是一个值得总结的经验。

  1883年到1889年期间,在德国铁血宰相俾斯麦大力主导下,德国国会公布了三项基本的社会保险法令并予以强力推行,对疾病、意外、老年之保险加以规定,至于失业保险则当时基于财政上的理由未能包括在内,根据上述法律,所有工厂劳动者及低收入之职员均有义务参加保险,并由被保险人与雇主共同管理;在财政上疾病与意外保险应由参加保险人分担,至于养老则由国家补助【7】。不可否认,德国在19世纪下半叶构建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为一战前的德国社会稳定高速发展提供了法治的条件,使得德国在客观上改善缓和了紧张的劳资关系。

  国际劳动组织1952年的《社会安全最低基本公约》更是正式将社会安全制度纳入国际劳工基准的范畴。此项公约在历史上有划时代的意义,一方面总结了自产业革命以来,劳动关系造成的社会问题并导致激烈斗争的冲突所在;另一方面开展了社会安全体系与劳动关系的新协调机制。此项公约详细提供了社会安全九大领域中的最低基准规范,分别包括医疗照护、伤病给付、失业给付、老年给付、职灾给付、家庭给付、生育给付、残障给付、遗属给付等【8】。我国1994年的《劳动法》第73条也规定了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及遗属享受遗属津贴。但是,与120年前的德国相比,由于我国《社会保险法》草案至今尚在二审中,迟迟没有出台,目前《劳动法》所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是以国务院的条例、通知等形式来规定的。各地落实的社会保险项目和程度悬殊甚异,各地领导往往认为社会保险对地区发展是一种负担,甚至是包袱。其实,国际劳工组织将涉及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的公约界定为“社会安全公约”,就足见其份量。

  试想,如果一个地区的社会纷乱、劳动关系紧张、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没有保障,又如何谈得上竞争力?又如何谈得上吸引优秀人才和优质资金?

  以珠三角为例,如果常常发生劳资关系紧张而绑架、袭击主管、经理事件以及其他群体性事件,常常发生职员或者其他民众被欠薪、讨薪、跳楼、跳桥、上访、罢工等【9】,如何去探索科学发展模式试验区、深化改革先行区、扩大开放的重要国际门户、世界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全国重要的经济中心?

  珠三角要实现五大战略,构建先进劳动法制在内的各项法制,借鉴瑞典、美国在内的欧美和港台法制中的先进理念和制度,构建高效廉洁的公权力制衡分工监督模式,应是值得考量的重要步骤。

  如果我们的领导人能够真正确立这样的理念,具体步骤和细致制度的问题,就不难解决了。在具体推进先进劳动法制之行动上,可以采取近程、中程、远程三个阶段考量。

  近中程上,立法上可以考虑先制定适用于珠三角地区的先进劳动法律制度,例如可以制定珠三角地区的各项地方性条例,包括反就业歧视条例、性别平等工作条例、反性骚扰防治条例、就业服务条例、欠薪保障条例、劳动合同条例、团体协议条例,为国家将来之立法提供经验。

  至于具体措施方面,在反就业歧视、保障平等权利的机构方面,可以考虑设立类似香港的平等机会委员会,受理遭受歧视、性骚扰等各类案件之投诉。在就业服务上,落实《就业促进法》,构建免费就业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取消收费就业服务和档案托管收费制度等。通过这些措施,率先在地方立法上接近国际劳工组织要求的基准,借鉴港台的法治理念,塑造平等权利之社会理念。在欠薪保障方面,借鉴香港、台湾的经验和体制,将处理欠薪问题纳入法制轨道,避免现在无法可依的局面。这些措施可以向国际社会透出明确信息,珠三角地区是一个先进法治和政府高效廉洁之地区。在信息公开方面,可以通过立法规定强制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其各自网站及时公开所有裁判,促进裁判质量之提高,为推进地方法治形成协力。

  国际劳工组织有鉴于任何劳动市场都不可能自动达到效率、公正成长和社会正义的目标,因此强调政府的三项基本职能:政府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其劳动市场政策,并形成其发展策略、促进就业规则与劳动市场制度,解决从整体上构成劳动市场运转框架的所有其他问题【10】。在目前局势下,地区政府在促进就业上,应当通过地方的立法使政府有所担当。例如台湾地区“就业服务法”规定,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服务,以免费为原则;但接受雇主委托招考人才所需之费用,得向雇主收取之【11】。当下,其中可以采取的一个措施就是如何落实《就业促进法》中的政府构建免费就业服务机构和提供相应的免费就业服务问题。

  注释:

  【1】“新定位:世界基地,中国引擎,改革先兵”,载《南方日报》2009年1月9日第1版。

  【2】龙志:“服务员与招商办官员的致命邂逅”,载《南方都市报》2009年5月20日A12-13版。

  【3】李育民:“近代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制度”,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4期。

  【4】参见杨启先:“我对瑞典社会主义模式的认识”,载《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9年第1期。

  【5】参见潘培新:“一份关于瑞典社会主义模式的内部报告”,1988年12月16日全国政协学习委员会上的内部报告。

  【6】参见焦兴铠:“台湾就业歧视评议制度之现况及实施检讨评析”,载《社会法评论》第三卷(2008)。

  【7】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修订三版)》,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490页。

  【8】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修订三版)》,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497页。

  【9】据一些媒体报道,仅2009年4月-5月,在广州市内的海珠桥等处就发生了十二起跳桥秀事件。在这十二起跳桥秀事件中,以2009年5月21日陈姓跳桥秀被赖姓某退休工人推下8米高气垫造成右手和脊椎粉碎性骨折为悲剧而起高潮。反思政府和舆论在这些跳桥秀事件中的担当,也是值得反思的。例如针对海珠桥易爬的特点,政府是否早应通过焊接铁丝网这类防爬设施,避免跳楼秀给交通和市民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有效阻止这类爬桥人?对于媒体,是否过分渲染了事件中的闹剧色彩,而对公安机关拘留这些爬桥人的处罚措施却轻描淡写甚至忽略不写?对于这些爬桥中的确实苦主,我们的社会救济制度又缺失了什么?

  【10】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修订三版)》,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556页。

  【11】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修订三版)》,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592页。

  作者:周贤日,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劳动关系研究会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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