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它作为一种企业形态,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相比,其天然具有设立简便、经营灵活的特点。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机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在1999年8月公布,并于2000年1月开始施行,依照该法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如下特征: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只能是自然人,且只能是一人,是典型的所谓的“老板企业”,投资者本人即为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全部权力并承担全部责任,公司法人不得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第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事务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与企业的人格是合一的,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中完全取决于投资人本人的意志和自由选择,而排除了合伙以及公司形式的管理模式;第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拥有企业的全部财产所有权,包括原始投资和企业在存续期间经营中所积累的财产,包括企业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商号、专利等;第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的法律责任,这同样也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一项重要原因,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在严格意义上讲,并不是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它只是投资人人格在法律上的延伸,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式。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是指投资者将个人独资企业整体出让给第三人经营的行为。营业转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交易,在营业转让中不仅包括单纯的资产出售,还涉及到商号等无形资产以及对外的债权债务问题。正因如此,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问题应该做出科学的研究,这关系到营业转让人本人和受让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的重大利益,但目前,我国既没有制定商法典也没有制定商事通则,因此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笔者试做出如下两方面的探究。
(一)营业转让中涉及到的投资人和受让人的权利义务配置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即营业转让人而言,其主要义务是将整个企业整体转让给受让人,包括各种手续,代写论文转移再给企业名下的各种资产,交付个人独资企业营业的商事账簿及公章等,这些对于投资人来说是最基本的义务。在现代企业竞争过程中,关于竞业禁止是不得不考虑的事情。竞业禁止,顾名思义乃从事竞争性行为之禁止,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指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竞争性的特定行为的禁止;狭义的指对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的义务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在笔者看来,竞业禁止义务也是除转让企业财产和账簿等之外的又一项重要义务。这就要求转让人在转让行为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内和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不得从事与原来转让的独资企业营业相同的经营活动,以保证受让人能够顺利展开营业,以实现营业转让的目的。
由于我国当前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对竞业禁止无明确规定,因此为了营业转让的根本目的以及受让人的利益,我国可以借鉴西方较为发达国家的一些立法经验。在韩国,其商法典在第41条中规定,在营业转让的情况下,若无约定,则10年内,出让人(即个人独资企业的原投资人)不得在该同一特别市、广城市、市郡及相邻的特别市、广城市、市郡进行同种营业。在日本商法典中,其25条规定,在已经转让营业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另外的意思表示时,让与人在20年内不得在同一市、镇、村以及相邻的市、镇、村从事相同的营业。我们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受让人在接受营业转让后可以正常的进行营业活动,防止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不正当的营业竞争关系,这同样也是符合出让人出让企业是的初衷的。因此,在未来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中应该加入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以此来保障营业转让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受让人的合法权利。
而受让人的义务则是根据营业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行管的营业转让价金或履行约定的其他形式的支付对价行为等与此相关的合同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
(二)营业转让所涉及到的第三人的问题
营业转让是包括企业经营所有范围内,包括商号等无形财产的转让,故其必然会涉及到原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债务问题。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这并没有告诉我们营业转让时如何处理原企业投资人对外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如何处理,显而易见的是,营业转让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其对外发生的债权债务,实际上是企业投资人个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很大程度上,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否认营业的受让人对原个人独资企业的主债权债务的承受,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各国的商法典中都又有比较细致的规定。在韩国的商法典中,其42条规定,营业受让人继续使用出让人的商号时,关于出让人的营业所发生的债务,受让人也应承担清偿的责任;对于受让人受让营业之后毫不迟延地进行不承担出让人的债务登记时,不适用前述的规定,出让人与受让人毫不迟延的将其意旨通知给第三人时,对被通知的第三人亦相同。由此可见,对债权人的保护是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的重点。由于在营业转让中,债权人处于外部,其无法得知交易的内幕,存在信息上的不对称的劣势,很难防止营业转让中双方的恶意串通行为。因此,在西方大部分的发达国家的商法典或商事法律规范中,一般规定了受让人也应承受对营业转让前的债务,除非受让人及时地进行通知或公告。由此可见,受让人为了避免承受对自己不利的债务,应当在受让前进行公告或者及时通知第三人。
三、如何完善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问题
对于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的完善,笔者认为应该在立法中明确营业转让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在实践中探索的同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关于此问题相对较为成熟和科学的一些立法经验。基于此,有如下措施可以用来减少并解决营业转让中的问题。
首先,在营业转让合同中,出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做出对债权债务承担的明确规定,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因约定不明而造成的损失以及交易风险的增大。如果有条件或者营业转让的财产数额较大,可以采取公证处公证地方法来加强合同的公信力,这样可以在源头上减少争议的发生;除此之外,我们在法律服务中可以推行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的参考标准法律文本,这种参考标准文本可以经过工商管理部门的备案,并进过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审核,这样的方式同样是简单易行,并且可以达到我们的目的,符合法律经济学的成本和效益的分析理论。
其次,在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中,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声明其是否承担原来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并通知第三人,明确自己是否承担该债务。凡是受让人及时的进行了公告或者通知的,明确表示自己不承担债务的,则可以免除第三人对其的债务追索权利;如果受让人没有及时进行公告或者通知,受让人应当对原来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在方法上可以是交易的第三人更加安全稳定,符合商法交易的安全便捷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使营业转让更加规范,使相关部门的监管趋于有效和安全。
最后,如果原企业的债务人不知营业转让的事实已经发生,而向受让人进行债务清偿的,该清偿的效力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出让人和受让人明确约定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的,则原企业的债务人的清偿行为有效,即发生消灭债务关系的效力;(2)如果出让人与受让人没有约定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的,或者约定不明的,该清偿行为的效力应规定为原出让人的清偿行为。
四、结语
营业转让问题涉及到出让人和受让人的直接关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我国的商法典尚未出台,故对于此问题应寻求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力求解决营业转让中关于出让人、受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营业转让应落实登记原则和公示原则,这样可以加强交易的安全性,在处理营业转让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我们应该遵循的原则是,维护交易的安全稳定,实现公平公正,力求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对最大化,只有如此我们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持续稳定和良性的发展,从而真正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法治经济提高到新的层次和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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