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主、客二分”/“主、客一体”/范式转变/环境资源法/法理学
内容提要: “主、客二分”和“主、客一体”这两种范式的基本特点和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基本观点是“主体 = 人、客体 = 物”,后者的基本观点是“主体≠人、客体≠物”。从“主、客二分”到“主、客一体”的范式转变,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彻底克服“主、客二分”范式的逻辑弊病,发扬“主、客一体”范式理论优势的需要;是发展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建设生态文明的需要;是告别旧时代,信任和投入新时代的需要;是学科健康发展、深化科学研究和创新的需要。
三、范式转变是发展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建设生态文明的需要
当代的环境保护运动和生态运动、环境文明意识和生态文明意识、生态伦理和环境资源法学,是一种范式变迁革命。“主、客二分”范式是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紧缺等现代环境资源生态问题的认识根源,是培育生态文明、环境道德和环境资源法治意识的思想障碍,是开展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阻力。“主、客一体”范式是解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紧缺等现代环境资源生态问题的重要武器,是发展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生态治理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论指南,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环境道德建设和环境资源法治建设的强大动力。只有实现从“主、客二分”向“主、客综合”的转变,才能培育环境文化和生态文明意识,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道德风气,实现环境资源法治秩序,从根本上促进解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紧缺等现代环境资源生态问题,促进“五型社会”建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主、客二分”的宗旨是永远将人奉为绝对主体即人的神化、将自然作为客体即“自然的死亡”或自然的祛魅,这是导致各种各样现代危机和风险的思想根源。“主、客二分”关注的是人对自然的命令、强制、榨取、剥削、肢解,它以使人类背弃自然的方式开始,而以使人类被自然惩罚、使人类失去家园而结束。格里芬教授将现代精神或现代性分为两个阶段:在现代性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阶段(有神论阶段),人们发现了上帝,现代精神把上帝视为一切运动的源泉,上帝无所不能、全知全能。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阶段的现代范式的一个特征是二元论,这种现代世界观产生了一种激进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在决定对待自然的方式时,人类的欲望及其满足是唯一值得考虑的东西。这就意味着一种掠夺性的伦理学:人们不必去顾及自然的生命及其内在价值;上帝明确地规定了世界应由我们来统治(实质上是“掠夺”)[1]。在现代性的第二阶段,人们发现了“人”,“上帝消失了”,现代无神论思想开始形成;“自然死亡了”,“现代科学”或“科学方法”被誉为“唯一正确道路”。现代范式第二阶段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彻底的机械唯物论,即认为自然完全由没有价值、利益和目的的物质构成。马克斯·韦伯指出,这种“世界的祛魅”是现时代的一个主要特征。自然被看作是僵死的东西,它是由无生气的物体构成的,没有生命的神性在它里面。这种“自然的死亡”导致各种各样的灾难性后 果[1](P218)。马 丁 · 海 德 格 尔 (Martin He-iadgger)指出:“当我们把自然及其事物作为‘客体’来对待时,我们所注重的只是一种强制性、榨取性的意义。……我们命令、剥削、肢解自然,也就决定了我们的对象、‘客体’会反对我们,它们以一种辩证的方式反过来惩罚我们。我们背弃了自然,我们也就失去了家园。”[2]在后现代社会和生态文明时代,人们重新发现了自然,人从超神回到日常生活。当代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创者曲格平认为,15 世纪是“人”被重新发现的世纪,20 世纪是“自然”被重新发现的世纪;文艺复兴使“人”从神的奴婢中解放出来,环境保护运动则使“自然”从人的奴役中解放出来[3]。
在国外,早期的犹太教和基督教奉行“人与自然二分法”,认为人和自然是两类完全不同的存在物,人是大自然的主人而非其成员,其他创造物都仅仅是为人的利益而存在的。随着人类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 20 世纪中叶以来,人们在有关环境危机根源的探讨中,不少人认为宗教是环境危机的根源,一些学者开始批判导致人与自然关系恶化的传统神学理论中的“二分法”。例如,美国著名历史学家林恩·怀特(Lynn T.White)在 1967 年发表的论述环境危机的经典论文——《我们的生态危机的历史根源》,认为西方社会对待人与自然的二元论伦理学体系的根源是犹太—基督教传统,犹太教—基督教对目前生态危机负有罪责,“尤其是西方形式的基督教是世界上所见到过的最人类中心主义的宗教”,“与古代异教及亚洲各种宗教(也许拜火教除外)绝对不同,基督教不仅建立了人与自然的二元论,而且还主张为了其自身的目的开发自然是上帝的意志。”[4]在澳大利亚,生态哲学家帕斯莫尔(Passmore)在其1974 年发表的《人对自然的责任》一文中也认为,《旧约》确实为人对自然的绝对独裁主义提供了可能性,基督教主张人与自然、物质与精神的二元论,在人与自然、精神与物质的分离和对立中,人高于自然、精神高于物质。罗斯诺指出,包括“主、客一体化”在内的后现代思潮尖锐批判了现代性所带来的一切问题、缺陷、危机和罪过,深刻揭示了它所造成的“奴役、压迫和压抑的根源”[5]。
在20 世纪80 年代初,美国学者海伦·M·英格拉姆和迪安·E·曼在《环境保护政策》一文中认为,当代环境保护运动是一种范式变迁过程,是一种新的社会思潮。他们指出:“许多作者发现,环境运动是一个范式变迁过程;也就是说,它否定了工业革命两、三百年来的那种盛行的范式。该范式是‘人类解放论’的,它是以人类自由、而不是以‘与自然共存’为中心。据说,那个时代的占绝对优势的社会、政治思想是,不顾自然环境,一味强调人类的优越,视之为一种‘天赐’,并把社会条件看成是对人类行为的主要约束。用政治学术语来说,这种流行范式摆脱了以前那种传统的强调善德,以及强调实现这种善德的内在限制的作法;并把自由压倒自然作为首要的价值观。由于破坏了资源限制这一约束,因此,无论是在才智上还是在精神上,对权力和福利的追求也就肆无忌惮了。与环境运动相联系的新范式,把人类又重新放到自然环境当中去思考了;它认识到了人类行为的生态学限度,特别是反对那种认为能够无限增长和凭借社会组织或技术力量克服自然束缚的观点。……米尔布拉思(Milbrath)考察了美国、英国和德国的社会名流和公众舆论,他发现,从盛行的社会范式向他所谓的新的环境范式的转变,得到了强有力的支持。新的环境范式的价值观是,强调热爱大自然,爱护公共产品,保护下一代,强调合作、最低生活水准及计划经济,强调环境保护优先于就业和增长。”[6]环境保护主义所采取的是生态观点;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在其中的地位,采取了统一的或“总体的”观点。……他们所希望的平衡,不是指资源使用上的平衡,而是从生态学的意义上谋求保护食物链和物种(包括人类)的生存。他们更精确地运用科学知识,来维护他们那些往往与自然保护主义者相同的价值观[6](P534)。环境保护主义者分为行动主义/改良主义集团及个人,和从事“深层的”生态运动的集团和个人。后者强调“新形而上学、认识论、宇宙论和环境道德观”,以此激烈挟击占优势的社会范式[6](P534)。生态神学家约翰·科布(John Cobb)在《生态学、科学与宗教:走向一种后现代世界观》一文中认为,生态运动是一种正在形成的后现代世界观的主要载体,它要求人们从机械论的、二元论的世界观转向一种生态世界观。时任我国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的潘岳也认为:生态文明“首先是伦理价值观的转变。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此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这是工业文明人统治自然的哲学基础。生态文明认为,不仅人是主体,自然也是主体;不仅人有价值,自然也有价值;不仅人有主动性,自然也有主动性;不仅人依靠自然,所有生命都依靠自然。因而人类要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人与其他生命共享一个地球。”[7]
人们之所以批判“主、客二分法”,是因为人们认识到它是造成当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紧缺等环境资源生态问题的思想认识根源,是导致人与自然对立、人与自然关系不和谐的理论方法根源。“主、客二分法”宣布“主体等于人,客体等于物”,这实际上是宣布人具有不受任何约束的绝对自由。这种观念将人拔高到超神的高度,把自然贬低到“自然等于死物”的深渊,从而成为激发人的自由意志、“无限能力”以及加快工业社会发展步伐、征服大自然的精神武器和助推器。“主、客二分法”在正义和公平方面坚持双重标准,它仅维护人的利益和“人与人之间的公平”,不维护动物、河流等自然物的利益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公平”,并且制造和扩大“人与自然之间的不公平”;它表面上实现了人域内的公平与平等,实际上掩盖了人域内实际存在着的不公平与不平等,并扩大了人域之外即人与自然之间的不公平和不平等。“主、客二分法”的弊病不在于它将所有的人都当作主体,而在于它将所有的非人自然物都当作客体;不在于它承认所有的人的主体资格,而在于它剥夺了所有的非人自然物的主体资格;不在于它将所有的人都视为主体,而在于它否定了所有的人有可能成为客体即有可能成为自然报复对象。中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指出,对于人和自然的关系,我们在接受西方现代科学的同时,基本上直接接受了西方文化中“人”和“自然”二分的、对立的理念,而在很大程度上轻易放弃了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的价值观。在社会学领域,我们则不太习惯于把人、社会、自然放到一个统一的系统中来看待,而是常常自觉不自觉地把人、社会视为两个独立的、完整的领域,忽视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包容关系。在实践中,后来大量出现的豪迈的“战天斗地”、“征服自然”、“改造山河”、“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强烈冲动,一反中国古代人与自然环境互相依存、通融、欣赏的态度,把自然视为一种对抗性的力量[8]。这种对于“人”和“自然”之间关系的理解,这种对自然的“态度”,已经在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造成许多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如果仅仅从人域内部而言,将法律主体确定为人,或者说将一切人都视为主体,这可能是一场持久的法律进程或法律革命成果。但是如果将视野从人域内部转向人域之外,则会发现这是一场不彻底的、中途停止的革命。当新革命来临时,中途停止的革命就会转化为新革命的阻力和对象。清华大学法理学教授江山认为,法律之所以设立主体,是为了让主体在该法域内获得或享有好处。若反转面向,将目光视及所在法域之外的他者时,人们之于主体的看法和理解则完全相反。主体乃特权、不平等、不合理、不正义的根源所在[9]。主体这一概念的设计和提出,实在是一个只有利内而制造麻烦于外的不成熟的文明成果,经过几千年的约定俗成,它已经具有了习惯的合法性,故难以改变。其所带来的客观后果是,随着人类文明的演化和文化进步,成熟的同类意识不断扩大准入和享有者的范围,使部落的法域障碍得以消失,最终已让它完全广普化了,这是十分值得庆幸和歌颂的;然而,同样随着人类能力的提升和作为范围的扩展,其所获得的成功亦推进了特权、不公平、不合理、不正义的深度和广度,只是现在处于劣势和弱者地位的不是人类,而是自然界、生态要素、环境,故其后果是非常严重和危险的[9](P341)。江山在《法律革命:从传统到超现代──兼谈环境资源的法理问题》一文中明确指出,传统的机械论世界观和绝对的“主、客二分法”造成了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和恶化,是现实中环境危机的根源所在。因此,采纳有机论、整体论的世界观,是现有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基本观点[10]。高利红博士在《动物的法律地位研究》一书中初步分析了“主、客二分法”的历史局限性和缺陷,并认为,“随着道德的发展与人类对动物了解的日益深入,原来用以隔离人与动物的藩篱已经被拆除,否定动物成为法律主体的理论基础也已经丧失,动物成为法律主体已是理论的必然。”[11]阐明了动物的主体地位和“动物成为主体是法律的必然选择”这一道理,也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动物是物,动物永远是客体,动物永远不能成为主体”的“主、客二分法”。
四、范式转变是告别旧时代,信任和投入新时代的需要
迄今为此,人类社会先后经历了原始社会(狩猎文明)、农业社会(农业文明)和工业社会(工业文明)三个文明形态,目前正在进入后现代社会(即知识社会和生态文明社会)阶段。在人类进化之初,人、神、自然物是不分而混为一体的;在原始社会,人们依赖自然、崇拜自然,这时是自然的神化,是自然力主宰一切,是自然控制人、支配人;在农业社会,人们开发自然、适应自然,是上帝或神主宰一切,是上帝控制人、支配人和自然,这时自然死了,或说自然祛魅了;在工业社会(或现代社会),是人改变、征服、控制和支配自然,这时上帝死了,或说上帝祛魅了,人成为万物的主宰;在后工业社会(或知识社会、生态文明社会),人们守护自然、互利共生,这时人死了,或说人祛魅了,是人与自然的互利共存、和谐发展,是人与自然、神的一体化。这时的一体化,不是简单地回复到人类进化之初的一体化,而是一种更高级的一体化,是进化和发展的螺旋式上升。
所谓旧时代是指九百年前开始于欧洲的、奉行“二元论”的时代,即近现代工业社会时代,告别旧时代包括告别在过去九个世纪里统治了西方的法律思想、宗教思想和“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所谓新时代是指一个综合的或一体化的时代,即新的知识社会、生态文明社会时代,信任新时代包括信任构成新时代的新的环境道德、环境法律和“主、客一体化”思维方式。
我们之所以说范式转变是告别旧时代、信任和投入新时代的需要,不仅是因为“主、客二分法”是旧时代赖以存在的旧的道德、宗教和法律秩序的基础,而且是由于“主、客二分法”这种僵化的思维方式,已经成为人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枷锁和思想桎梏。“主、客二分法”的思维方式是用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去审视世界一切事物,特别是用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去看待人与自然或人与自然的关系。“主、客二分法”认为,在相互联系的两种事物中总有一个方面处于中心、决定、支配地位,从而为不平等的社会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正如当代法国哲学家雅克·德里达(Derrida)所指出的,“传统的‘二元对立’之所以必须被颠覆,是因为它构成了迄今为止一切社会等级制和暴戾统治的理论基础。”[12]
美国教授伯尔曼是十分重视、关注在宗教、法学和其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批判“主、客二分法”、倡导“主、客一体化”的学者之一。在我国有人认为,在过去十年的法律译着当中,《法律与宗教》可能是读者最众和被引用最多的一种;“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自上个世纪 90 年代以来,这句引文在法律学者和学生们笔下和口中如此流行,以至引用者常常省略了这个引语所由出的那本小书──《法律与宗教》──和它的作者──伯尔曼[13](P1)。笔者感到遗憾的是,我国学界虽然广泛引用了他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但是却很少引用或关注他有关“主、客二分法”和“主、客一体化”的思想和观点。其实,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等著作中对“主、客二分法”的深刻批判、对“主、客一体化”的高度赞扬,其价值和意义远胜于那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的名言。从某种意义可以认为,只有深刻理解他对“主、客二分法”的立场和观点,才能真正理解他在《法律与宗教》等著作中的法学理论和法学思想。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指出,二元论假定不但在过去的九个世纪里统治了西方的法律思想和宗教思想,而且也支配了西方思想的其他方面,它在两次世界大战和 20 世纪的世界革命中到达了它的终点;正在日趋灭亡的不仅是一种特定的政治和教会传统,一种特定的法律类型和特定的宗教形式,而且还是一种特定的思维方式;正在开始的不仅是一种关于法律与宗教的辩证综合的新观念,而且是一种关于综合本身的新观念,是对传统的关于人类如何对待现实的二元论假定的否弃。伯尔曼在该书的导言中强调,“我们正经验着旧的法律和宗教秩序的死亡,并且准备着它们的再生。正在死去的与其说是其制度结构,莫如说是这种结构赖以建立的基础(事实上,前者似乎还有明显的耐久力)。(在)这些基础……后面的,乃是在过去 9 个世纪里一直威胁着西方人整体性的二元思维模式。主体全然分离于客体,人疏离于行为,精神疏离于物质,情感疏离于理智,意识形态疏离于权力,个体疏离于社会。对这些二元论的克服便是未来希望之所在。我们所期待的新时代乃是一个综合的时代。……旧的二元论的死亡将唤来新生。”[13](P5)伯尔曼十分自信地指出,“无论在哪里,综合──二元论的克服──都是开启新型思维的钥匙;这种新的思维乃是我们正在进入的新时代的特色”[13](P105)。当法律的解释者不再以主体 - 客体的二元对立为依据,而是根据他自己对法律过程的参与看待他与法律的关系,那时,他在法律解释过程中要确定留给他的自由裁量的范围,就变得比较容易了[13](P108)。在一定意义上,综合意味着一个法律的新纪元,在其间,法律将扩展到其他学科、其他行业和其他社会过程,它将达于社会学、经济学和政治学,及于医学和商业管理,涉足贫穷问题、种族问题与国际问题,深入文学、艺术及宗教领域[13](P105 -106)。新的时代是综合的时代。但是仅有综合却还不能把我们带入新的时代。我们需要信任新时代──投入这时代,获得新生[13](P109)。
五、范式转变是学科健康发展、深化科学研究和创新的需要
按照“主、客二分法”的思维模式:人类生活的地球(大至整个宇宙)被分为人类社会(简称社会)与自然界(简称自然)这两个部分;全部物质形式被分为人与物这两种因素;全部关系被分为人与人的关系和物与物的关系这两类关系;全部知识或学科被分为自然技术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这两大体系;其中社会由人组成,是无数人的集合,自然由物组成,是无数物的集合,社会关系是指人与人的关系,自然关系是指物与物的关系,自然技术科学以自然关系即物与物的关系为研究对象,人文社会科学以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为研究对象。(注:必须指出的是,中国传统哲学与此不同,儒家认为研究“天”(天道)不能不知道“人”(人道);同样研究“人”也不能不知道“天”,这就是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宋儒程颐说:“安有知人道而不知天道乎?道,一也。岂人道自是一道,天道自是一道?”(《遗书》卷十八)依儒家哲学看,不能把“天”、“人”分成两截,更不能把“天”、“人”看成是一种外在的对立关系,不能研究其中之一而能够不牵涉另外一个。朱熹说:“天即人,人即天。人之始生,得于天也;既生此人,则天又在人矣。”)由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不是人与人的关系,也不是物与物的关系,而是一种新型关系,不能固守“世界只有社会关系与自然关系这两种关系”、“社会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文社会科学以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自然关系是指物与物的关系”和“自然技术科学以自然关系为研究对象”这种先验的思维方式。从形式逻辑上看,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不能被纳入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范畴,也不能被纳入物与物的自然关系范畴,即无论是自然技术科学还是人文社会科学都无法按照其传统的知识体系和资源(包括传统的术语、概念和观念)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
由“主、客二分法”所造成的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人文文化与科学文化、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技术科学的割裂、对立和相互制衡,被称作“两难推理”和“斯诺命题”而成为近现代思想史上一条醒目的轨迹和鸿沟。普利高津认为,物质世界的确定性与人的自由意志的矛盾在西方已经讨论了许多年,“我们受益于古希腊人的两个理念,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是自然的‘可理解性’,第二,是建立在人的自由、创造性和责任感前提之上的民主思想。只要科学仍然将自然描述为一架自动机,这两个理念就是相互矛盾的。这正是我们要着手克服的矛盾。”[31]他将此称之为伊壁鸠鲁的两难推理,并将其毕生“献身于解决时间之谜来求得科学与哲学的统一”[14](P57)。物理学家和小说家的英国人斯诺(Snow)于 1959 年在剑桥大学作了一场著名的瑞德演讲(Rede Lecture),讲稿后来以《两种文化与科学革命》(The Two Culturesand the Scientific Revolution)为题正式出版[15]。他在演讲中提出,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文化:由于科学家与人文学者在教育背景、学科训练、研究对象,以及所使用的方法和工具等诸多方面的差异,他们关于文化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判断经常处于互相对立的位置,而两个阵营中的人士又都彼此鄙视、甚至不屑于去尝试理解对方的立场。后来,人们将这一现象称为“斯诺命题”。例如,生物学家莫纳德主张将科学知识与人的信仰、价值分开,即认为科学(即真知识)是指不包括人的信仰和价值观在内的知识;(注:这种狭义的科学观对工业化以来的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影响非常深远,一直到现在,还有些人坚持人文社会科学不是科学而是信仰和价值,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不能采用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作为科学,他坚持打破“在人心与自然之间建立的某种约定或广泛联盟”;作为一种信仰,他宣称“将知识和价值相混,不管方式如何,都是非法而应该禁止的。”[16]这种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支持、维护了将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技术科学、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相分离的现状。从 15 世纪至今所发生的几次重要的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自然技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论战,以及传统学科与新生交叉学科的论争,都是“斯诺命题”的具体反映。虽然这种论争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相应学科的某些变化和发展,但两个主要对垒阵营的研究范式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即“主、客二分”和“主、客一体”的思维模式仍然保持基本不变。这种结果和现状已经成为当代人文社会学科和自然技术学科交叉融合,特别是人与自然关系领域的各门学科、新的综合性交叉性学科发展的阻力和障碍。
不少学者和思想家已经指出“主、客二分法”是近现代学科分割和隔绝的根源,并对其机械性、不合理性进行了批判。英国哲学家伯特兰·罗素(Russell)在其《西方哲学史》中明确指出:“笛卡尔的哲学……它完成了或者说极近乎完成了由柏拉图开端而主要因为宗教上的理由经基督教哲学发展起来的精神、物质二元论……笛卡尔体系提出来精神界和物质界两个平等而彼此独立的世界,研究其中之一能够不牵涉另一个。”[17]乔治·萨顿(注:在科学史研究领域,乔治·萨顿(George A.L.Sarton)被世人称誉为科学史学之父,是一位集人文主义者、科学家和学者于一身的伟大人物。他赋予科学史以新的原理和新的研究方法,使之成为一门新的历史学科,这种新人文主义似乎可以取代旧人文主义。他不仅从自然科学角度反对“主、客二分法”,也从人文科学角度反对“主、客二分法”。)也认为,设想将自然的研究与人的研究分离甚至对立起来是不可能的,也是不明智的,因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而且对自然的研究是由人来进行的,虽然这种研究要求客观性,但仍得以人类经验和价值观来观察解释一切。李凯尔特(Rickert)认为:“法律学处于自然科学与社会历史科学两极之间,属于中间领域的文化科学,法律学的概念是自然科学与社会历史科学的概念的混合形态。”[18]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向反对将社会与自然、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人与人的关系与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技术科学对立起来、分割开来的作法。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深刻地指出:“自然科学和哲学一样,直到今天还完全忽视了人的活动对他的思维的影响:它们一个只知道自然界,另一个只知道思想。”[19]马克思、恩格斯对不屑于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哲学和社会科学家曾多次提出批评,他们在批判当时德国的青年黑格尔学派时指出:“这些哲学家没有一个想到要提出德国哲学和德国现实之间的联系问题,关于他们所作的批判和他们自身的物质环境之间的联系问题。”[20]马克思指出:“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论观点,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伸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21]恩格斯也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22]马克思在《一八八四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揭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与自然关系总和的统一,“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23]马克思强调,“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本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本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23](P120)通过对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对社会、人与人的关系这两个方面的综合研究,站在综合自然和社会、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高度,马克思指出了今后科学发展的趋势,即:“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正像关于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这将是一门科学。”[23](P128)上述观点集中体现了“主、客一体”的研究范式,对于打破学科分割和隔绝,促进人文社会学科和自然技术学科的交叉和综合,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人类知识和学科发展的历史和实践说明,“主、客二分法”是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人文文化与科学文化、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技术科学的割裂、对立和隔绝的思想认识根源。21 世纪的文化将是一种充分整合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人文文化与科学文化、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技术科学的综合型文化。包括生态文化和环境文化在内的新文化形态的成功与否,包括生态伦理学和环境资源法学在内的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或停滞,包括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道德法律规范成功与否,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斯诺命题”的认识和解决程度。人与物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是伦理学和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与法是一种不同于传统道德和法的新型道德和法律。只有进行范式变革,才能建立健全其规范体系和理论体系,将由环境保护和生态运动引起的道德和法律变革进行到底。只有破除“主、客二分法”僵化的、机械的思维方式,采纳“主、客一体化”辩证的、综合的思维方式,才能促进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人文文化与科学文化、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技术科学的结合,才能从根本上促进交叉、综合性学科的繁荣与发展。
从法学理论研究的角度讲,相对于法律行为、权利和义务而言,法律主体和客体是不可或缺的要素。没有主体也就没有主体的行为、权利和义务,没有客体也就无法理解法律权利、义务和行为的内容,所以,主体和客体以及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法学研究的基础问题之一。“主、客二分”与“主、客一体”这两种研究范式的争论,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法学问题争论。如同每一次哲学方法论上的变革都会给法学研究范式带来新的冲击和转向一样,以“主、客一体化”范式为代表的各种新兴的现代和后现代思潮也对法学研究范式的变化和转向产生了重大影响,现代法学开始遇到被社会批判家所称的“表述危机”,这是一种方法论的危机和理论的转换过程[24]。在法学领域的范式转变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综合法学和生态法学(环境资源法学)的形成。
统一法学,也称综合法学或一体化法学(Inte-grative Jurisprudence),是由美国法学家杰罗姆·霍尔(Jerome Holl)于 20 世纪 40 年代提出,旨在推动各主要法学派“溶合”,建立“适当法理学”的法学运动。他主张一种“综合性”或“整合性”的法理学,认为把法理学的各个方面统一起来的结合点在于“行动”(action)这个概念[25]。自20 世纪50 年代起,博登海默积极响应,加入建立统一法理学的运动,成为美国统一法学的代表人物。他认为,法律是一张复杂的网,随着我们知识范围的扩大,我们必须建构一种能够充分利用人们过去所做的一切知识贡献的综合法理学[25](P198 -199)。澳大利亚著名法理学家朱丽叶丝·斯通(J.Stone)是 20 世纪 40 年代以来推动各个主要法学流派溶合的“一体化法学”运动的杰出代表人物。斯通于 1946 年发表了《法的范围和功能》一书,倡导三个“统一”:法学研究方法(包括分析法学、社会法学和自然法学派等的研究方法)的统一;法的概念的统一;法的价值(包括秩序、正义、效益、自由和民主等价值)的统一[26]。美国法学家伯尔曼也致力于综合法学的推广,并指出:我们已经进入了新世纪,在人类历史上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全球所有人民和所有文化不断产生着相互联系。三大法学学派(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理论和历史法学派)在过去的两个世纪里在欧洲和美国彼此竞争、相互影响,只有整合三大学派,才能应对我们的法律传统在21 世纪所遭遇的历史挑战。
我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纲要》(教育部2001 年印发)指出:加强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方法论及各学科方法论的研究,积极吸收和借鉴自然科学及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有益的研究方法,促进传统研究方法的更新和新研究方法的探索,促进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个案研究与比较研究、自然科学方法与社会科学方法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内部各学科研究方法之间的结合与互补。生态伦理学和环境资源法学是新兴的、综合性的交叉、边缘学科,是重视促进传统研究方法的创新、新研究方法的探索、自然科学方法与社会科学方法及人文社会科学内部各学科研究方法之间结合与互补的一门学科。从研究方法上看,它们与传统伦理学、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学既有共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特点。它们不但不拒绝现有的各种研究方法,而且注意博采各家之长、广泛借鉴和运用各种研究方法,并在综合运用各种方法的同时,形成具有特色的生态伦理学和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方法。生态伦理学和环境资源法学坚持“主、客一体”的研究范式,主张将自然科学方法与社会科学方法结合起来,以综合、协同的观点去探索、研究和解释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特点、相互关系和演化规律,将人、社会与自然、环境、资源、生态有机地结合起来;其研究方法是一种充分整合自然技术科学方法和人文社会科学方法的综合型方法。生态伦理学和环境资源法学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渊源、科学根据和现实基础,是以往各种伦理学、法学理论在人类面临环境资源问题和生态危机、进入生态社会和可持续发展时期的改进、变革、创新和新的综合。它以其新的、独特的理念、观点和“主、客一体”范式对传统的伦理学、法学理论发起冲击、变革,为整个伦理学、法理学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做出贡献,并使暂时没有纳入伦理学和法学基本理论的环境道德和环境资源法基本理论逐渐成为整个伦理学和法学基本理论中一个新的、具有无限发展前景的组成部分。它力图以深邃的目光和高瞻远瞩的视野去体悟和探究环境道德和环境资源法的根底、真谛和普遍性,从而促进生态伦理学和环境资源法学乃至整个伦理学和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深化、突破和创新。
注释:
[1]大卫•雷•格里芬.后现代精神[M].王成兵,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156.
[2]郭小平.科学的危机与人的困惑[J].读书,1990(12):18.
[3]曲格平.在更广范畴保障人权[J].中国环境报,2009(7):22.
[4]Lynn White,Jr.The Historical Roots of Our Ecologic Crisis[J].Science,Vol.155,1967:1203 - 1207.
[5]燕宏远,韩民青.当代英美哲学概论:下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1059 -1060 .
[6]斯图亚特•S•那格尔.政策研究百科全书[M].刘守恒等,译.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0:533.
[7]潘岳.社会主义与生态文明[N].中国环境报,2007 - 10 - 19.
[8]费孝通.试谈扩展社会学的传统界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6.
[9]江山.制度文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40.
[10]江山.法律革命:从传统到超现代──兼谈环境资源的法理问题[J].比较环境法,2000(1):1 -37.
[11]高利红.动物的法律地位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6.
[12]冯俊.后现代主义哲学讲演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305.
[13]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00.
[14]普利高津.确定性的终结——时间、混沌与新自然法则[M].湛敏,译.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1998:13.
[15]C•P•斯诺.两种文化[M].纪树立,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1 -259.
[16]弗里曼•泰森.宇宙波澜[M].邱显正,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360.
[17]罗素.西方哲学史[M].马元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91.
[18]伊东研祜.法益概念史的研究[M].成文堂,1984:117.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51.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4 .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17 .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7 .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22 .
[24]乔治•E•马尔库斯,米开尔•M•J•费彻尔.
作为文化批语的人类学[M].王铭铭,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23 -36.
[25]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91.
[26]何勤华.二十世界百位法律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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