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公司法》于1999年、2004年进行了两次小的修订。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在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后,于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重新颁布,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的《公司法》共13章129条,与旧《公司法》相比,还少了11条,删除的条款达46条,增加的条款达41条,修改的条款达137条,这样大范围的法律修改在我国是较为少见的。新《公司法》在很多方面均做了修改与创新,如废除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将转投资、担保等重大经营事项的决定权力交由公司行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再仅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还可由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对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进行限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等。总之,新《公司法》涉及到的“亮点”非常多,本文不能一一述及,只就其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比较。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同之处
1.均具法人资格,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里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则是无限的,即公司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不是限定在股东缴纳出资或注册资本的数额范围内。2.必须依法设立。通常必依据《公司法》而设立,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而设立,要求公司的章程、资本、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必须合法。同时,设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工商登记和变更登记。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取消了政府审批的规定,变成了准则主义。
3.出资方式。《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同时规定允许分期出资,即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设立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任期相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不设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职权范围与有限责任公司也相同,而且董事任期、监事的任期也相同。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但也有学者提出两岸都把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意思机关,这是较老旧的一种概念,较新的概念是将董事会放在前台,股东会负责监控。
5.特别决议事项的内容相同。《公司法》规定的“特别事项”有三个: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6.法律责任相同。《公司法》中的法律责任一章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适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
1.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代写论文起人认缴,不允许向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又可以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缴公司设立时发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最少为1人。《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最少为2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注意这里的称谓是“发起人”而不是“股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且,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新股发行等途径可以无上限地增加股东人数,有“大众化公司”的称谓。
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证明为出资证明书,通常为记名的纸面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证明为股票,股票通常在上市公司为无纸化形式,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可以有记名形式,又可以有无记名形式。
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有人资两合性,因此股东转让其股权受到一定法律限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股票还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除法律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较高者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不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投资比例行使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可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以其所持股份数额行使权利。
6.组织机构也有所不同。两者相比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设置更为灵活。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两名监事,在股东会的召集方式、通知时间等方面也较为灵活。而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机构运作模式也较有差异。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注意有限责任公司设置的机构之一称为“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中设置的机构之一称为“股东大会”。
7.特别事项通过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事项要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多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股份有限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较高,特别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所以必须加强组织机构与法人治理机构的完善,法律对其规定较多的强制性义务。
9.信息披露义务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人资两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之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给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和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因而有封闭公司的说法。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出资人分散,出资人只有通过公司的财务报表才能得知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也称为开放公司,并要求公司定期公布财务状况。
10.公司性质不同。股份有限公司比较难于操作和难于保密,这正是公司规模扩大后带来的公司管理成本之一。其实,虽然公司管理成本增加了,但对整个交易成本来说则可能降低了。因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对公司可能极不了解,在现实生活中为了确保资金安全而去获取公司运营状况信息,这得付出巨大的货币、时间等成本。
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
1.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制度中出现最晚的一种公司形式,它充分吸取了其他公司的长处,并弃其所短。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了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股东之间既可以相互信任,又不必像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那样承担无限责任。同时避免了两合公司股东成分较复杂,责任形式不一,内部关系较难协调的弊端。因而当这种公司形式一问世,就显示了它强大的生命力,并为许多投资者所采用。发展到今天,有限责任公司在西方国家已居首位,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成为极其重要的一种公司形式。
但有限责任公司也因其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一般难以成长为大型企业。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更符合中小企业需要的公司形式。但也不排除股东人数少而企业规模大的情况存在。在我国,由于近年来大量国有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进行公司制改造,一些国有企业的强大的资产实力,使部分有限公司的规模很大。
2.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价。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许多西方国家和法学家把它视为新时代的伟大发现,认为它的重要性并不亚于蒸汽机和电力的发明,没有它,大规模的现代化生产是不可想象的。
其最大的优点是便于集资,特别是上市公司由于它可以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还具有投资灵活的优点,其股权的转让是自由的;可以分散风险,投资者可以将持有的现金分散购买不同公司的股票,从而达到风险减少的目的;对于非上市公司也为了达到上市公司的条件,便会挖掘潜力,促进公司不断地发展。
但股份有限公司也有其不足,主要是易出现少数股东对公司的操纵、控制和垄断的形式。《公司法》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或者2/3以上通过。在中国这种情况下,大量以投机为目的的股民根本不关注企业具体经营情况,更不要说自己出钱去参加股东大会,这样就为大股东操纵表决创造了条件。因此就会使股东流动性增大,股东缺乏责任感。一旦遇到公司状况不佳时,股东便会纷纷抛售股票,这对于公司无疑是致命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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