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为整治校园内学生情侣的“不文明交往行为”,奖励大家拍摄校园内不文明交往行为,引发媒体热议。
有人认为上述措施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笔者对此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何谓隐私权?我国现行法律对隐私权没有具体的规定,其涵盖于“人格权”之内。在司法实务中,但凡提起保护隐私权之诉的案件均以“精神损害”的形式出现。学界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自己的空间为一定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不愿被他人所知的行为的自由。隐私权需同时具备“私人的空间”、“与公共利益无关”和“不愿被他人所知”三个要素。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南师大鼓励拍摄的对象是否属于隐私权范畴?首先,除单身宿舍外,若“不文明交往行为”发在学校的其他地方均不属于“私人的空间”;其次,在单身宿舍之外发生“不文明交往行为”,虽然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愿意被他人所知,但行为人应当预见:在公共场合发生的行为已经曝露在公共视野之下,具有被他人所知的较大可能。所以,可以推定,行为人并不抗拒自己的“不文明交往行为”被他人所知,其放弃有效处分自己的“隐私权”的可能;另外,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反对“不文明交往行为”在公共场合出现人将越来越多(甚至有人不反对在公共场合发生性行为),该种行为对“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难以证明。可见,南师大鼓励拍摄的对象至少不具备“隐私权”的“私人的空间”和“不愿被他人所知”要素,故不属于“隐私权”。
三、南师大或其他人对“不文明交往行为”的拍摄不侵害行为人的隐私权。
四、对作出“不文明交往行为”人的建议。我国传统价值观推崇、提倡和追求含蓄之美,认为两性之事应当“发之于情,止之于礼”,如果不能接受传统,至少请避开未成年人方可为之。
五、对南师大该项管理行为的评价。该项管理行为不违法,但是,除极个别情形外,大学生已是成年人,“不文明交往行为”发之于情也系人间美事,在学生不为过分出格之举(如性行为、临性行为)时,大可不必采取强硬措施,“成人之美”方显包容和自由。如果校方居于“不文明交往行为影响他人”之虑,也不必过于忧心,须知“清者见之以为清,浊者见之以为浊”。
【作者简介】
胡波,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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