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事再审审查制度的思考

时间:2024-04-26 04:59:5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重大修改,规定再审审查法院上提一级,明确法定事由,规定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明确以裁定方式结案,形成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和审理的三阶段模式,申请再审制度的诉讼程序化设计,使大量纠纷纳入诉讼程序内解决,基本解决了申请再审难的问题,立法修改的初衷基本实现,申请再审制度设计应该得到充分肯定。

  经过三年的司法实践,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申请再审案件大量集中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面临巨大的审判压力,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弱化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法律尺度、对下监督指导、调查研究等职能的发挥;对再审审查程序定位和功能的认识不够清晰,这一程序是定位于通常诉讼程序还是补救性质的程序时有争论;对民事诉讼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款规定的13项再审事由和第二款规定的再审事由有时把握不准,裁定再审标准不同,导致各地裁定再审率差异过大;审查方式不够规范;当事人在审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三个月的审查期限往往不够;指令再审过多;一方申请再审后对方又申请再审处理方式不清;案外人申请再审条件不明;裁定再审案件一律中止执行带来不少矛盾;检察院抗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关系不清楚;等等。

  新一轮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已经启动,经过调查研究,建议对申请再审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

  1、明确再审程序的立法指导思想,正确定位程序功能。对生效裁判频繁启动再审,必然动摇二审终审制度,使国家通过诉讼制度强制性解决纠纷的目的难以实现。再审程序应定位于裁判生效后的补救性质的程序,其功能在于纠正足以影响既判力的重大程序和实体错误,达到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与保证诉讼公正之间的平衡。再审程序不应定位于比上诉门槛还要低的通常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应当鼓励当事人尽量利用一审、二审程序,而不是利用再审程序解决矛盾。

  2、完善上提一级的管辖制度,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的数量。一是修改全部案件均可上提一级的规定,规定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生效案件、调解结案案件不得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是扩充规定民事诉讼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八十三条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除现有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外,增加规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案件、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三是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进行修改,增加规定申请再审案件预收费制度,对申请再审被驳回的案件,申请人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回,对裁定再审的案件根据再审审理结果以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从而避免救济性的再审制度成为当事人逃避缴纳上诉费的捷径,也促使当事人理性行使申请再审权。

  3、建立当事人申请中止执行及担保制度。民事诉讼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再审的案件一律中止执行,实践中出现这样一些问题:申请再审人是胜诉方,因其权利没有得到完全支持而申请再审,若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中止执行,其已获支持的权利可能受到损害;被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当事人意图通过申请再审拖延甚至阻碍执行;有的案件没有执行内容,中止执行没有意义;有的案件确实存在错误,但由于再审审查存在周期性,在再审审查阶段已经执行完毕,事后无法执行回转。针对这些问题,建议规定当事人申请中止执行及担保制度。当事人在审查阶段申请中止执行并提供担保,法院认为确有理由的,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对于裁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不申请中止执行,或虽提出申请但未提供担保的,法院不必裁定中止执行。

  4、完善再审事由,明确裁定再审标准。裁定再审的标准是再审申请符合法定再审事由。对于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审判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违法剥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情形,经审查属实的,为了体现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应当认定再审事由成立。对于新证据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的事由,要准确把握足以推翻原裁判、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以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特有条件,研究此类再审事由成立标准,更多地从实体条件方面判断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对于管辖错误是否可以作为再审事由可以进一步研究。如果需要保留,那么当事人应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且上诉,在案件已经终审的情况下,可对判决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避免单独对裁定申请再审拖延诉讼。

  5、完善再审审查程序,规范当事人在再审审查阶段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在再审审查阶段的权利保障问题,实质是规范再审审查程序问题,程序规范了,权利义务也就明确了。一是规范审查方式。对于哪些案件需要调卷审查,哪些案件需要询问、听证,要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对于询问、听证的具体程序,包括通知、主持、确定发言顺序等也要有科学合理的规定。二是立法明确规定审查案件的审判组织为合议制,而不能独任审判。三是规范审查期限的起算日期或延长审查期限。从“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计算三个月的审限规定,实践中往往无法落实。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申请再审材料需要补正、原审卷宗材料移送、通知证人参加询问、调查核实证据、征求意见、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等情况,所需时间较长,挤占了再审审查审限。案件数量多也使三个月内结案较为困难,审查效率和质量的矛盾比较突出。建议将审查期限延长为六个月,或明确规定扣除审限的具体情形。四是规范再审审查阶段出具调解书问题。实务中对于达成和解案件出具调解书的做法不一,有的直接裁定提审制作调解书,有的要求必须有再审事由才能提审并出具调解书,还有同志认为在审查阶段应当允许直接出具调解书,需要加以统一。五是规范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被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在再审审理时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问题。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对后申请不必重复审查,在再审程序中直接将在后申请人列为申请再审人,一并审理其再审请求。如前案已经审结,不再受理对原判决的再审申请。六是规范裁判文书的署名问题。再审审查程序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和上级法院的监督,建议改变驳回裁定书由合议庭成员署名,而提起再审的裁定书由院长署名的不同做法,统一规定再审审查阶段的裁定书由合议庭成员署名,体现再审审查的程序化,减少行政色彩,也避免提起再审裁定书由院长署名与再审审理判决书由合议庭署名引发的矛盾。七是明确驳回对调解书申请再审裁定的法律依据问题。法院经再审审查后认为对调解书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应以裁定方式驳回,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实务中多引用民事诉讼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八十一条,但严格来说该条并不适用于调解书。应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加上调解书,然后把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八十二条与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八十一条顺序对调。八是明确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一并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九是建议丰富补充判决的内容和功能,减少再审程序的启动。对于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原审判决虽存在瑕疵,但可以用补充判决的方式纠正错误的,如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则不必启动再审程序。另外,对于检察院抗诉、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关系,申请再审制度与审级制度的协调,以及使用审判监督程序还是再审程序的名称等问题都可以进一步研究。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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