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警职务犯罪就是狱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进行的与监管职能有关的犯罪,包括虐待被监管人、收受被监管人及其亲友的贿赂、私放罪犯等。狱警职务犯罪有其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笔者试从完善制度入手对尽量减少狱警职务犯罪作一探讨。
■狱警职务犯罪的特点
1.隐蔽性和其内部相对公开性相结合。狱警职务犯罪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受贿问题的隐蔽性以及因受贿而照顾被监管人的内部相对公开性,隐蔽性和内部相对公开性相结合。狱警除收受被监管人及其亲友的贿赂基本“一对一”外,哪个干警要“照顾”谁、“处理”谁,在其大队、中队基本上都是公开的。只要不出“大乱子”,大队、中队一般不会过问。
2.狱警职务犯罪与管理工作相交叉。狱警职务犯罪与其管理工作相互交叉在一起。如虐待被监管人,不论其真实理由,都可以说在从事管理工作,被认为是狱警的工作方法。
3.取证困难。除出现重大监管安全事故外,狱警职务犯罪在“外人”知情前,都是被“内部消化”,对内半公开,对外则保密。一方面监管单位不希望其“家丑”外扬,另一方面作为狱警个体来讲都是单位同事,没出什么大事,大家互相包容,互相关照,对外守密。对出问题的狱警,则是一旦发现自己受到调查,会千方百计进行反侦查,其他知情狱警则是能否认则否认,不能否认则称不清楚,对受调查的被监管人来说,为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往往更是三缄其口。
■狱警职务犯罪的原因
狱警职务犯罪存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因素:
1.人员流动性小是狱警职务犯罪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是狱警流动性小,一旦成为狱警如果职务得不到提升,就可能在一个监狱甚至一个大队呆上职业生涯的一辈子,更有甚者一家两代甚至于三代都在这个岗位上,通过联姻、老乡等多种方式形成了一个个“家族式”的利益集团,关系错综复杂,做起事来有恃无恐。二是被监管人员流动性小,没有其他特殊原因,服刑人员将有可能在一个队呆满整个刑期。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都相对固定,服刑人员为了早点结束刑期,在熟悉的干警身上打点主意,干警“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出现一些权钱交易也就不足为奇了。
2.目前减刑、假释制度执行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国刑法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规定了减刑、假释制度,但在具体执行上又存在一些缺陷。一是给予减刑、假释名额按在押犯数设定一定的比例,造成一些够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因名额限制无法报请减刑、假释,为了争得名额,服刑人员会使出各种招数来讨好干警,造成一些受贿案件的发生。二是报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计分考核是按照服刑人员的工种、表现等设定一定的基础分,另外再依当月的表现给予一定的奖分,累计分达到一定的数额就可转换成一个表扬,除劳动任务外,服刑人员的工种、表现都是干警说了算,且劳动任务量多少也是干警掌握。三是有些监狱每年依据罪犯的改造表现按在押犯比例给罪犯一定的单项表扬奖励,虽然这些单项表扬按照有关规定都设定了一定的标准,但能够达到这些条件的罪犯要比这些单项表扬奖励的名额要多,这些单项表扬给谁不给谁的权力都在干警手上,罪犯为了获得指标也会想方设法讨好干警,这样也容易导致狱警职务犯罪的发生。
3.经费不足,生产任务压力过大,也是导致狱警职务犯罪的重要因素。目前在监狱管理中实行监企分开,但实际上是分开不分家,名分实不分,监管单位由于历史原因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经济包袱问题,干警虽然基本上都保证了吃“皇粮”,但各单位包袱沉重,为了弥补缺口,各监管单位经济任务都很重,而为完成任务,导致一些虐待被监管人等现象时有发生。
■狱警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狱警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减少狱警职务犯罪,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制定一定范围内狱警及服刑人员合理流动政策。由于各种原因,狱警一般在职务得不到提升的情况下,工作岗位没有特殊原因不会有大的变动,同样,服刑人员没有特殊原因一般也不会有大的变动,造成一种人员相对稳定的状态,形成一种静态平衡,作为干警一方可能长期照顾犯人获取个人利益,而作为犯人可以长期被某一干警“罩着”,造成职务犯罪的发生。故建议狱警应适当地在二至三年内中队长以下跨大队进行轮岗,大队长以上跨监狱轮岗,服刑人员二至三年内跨大队调动一次,并形成一种制度。
2.减刑、假释制度也应作一些改革。结合实践,笔者认为,应严格犯人的减刑,减刑幅度不宜过大,一次最好不超过一年,二次减刑的间隔期要过三年;而假释则应适当放宽,除刑法规定不得假释的罪犯外,减刑两次以上,刑期过半,确有悔改表现的,都可予以假释,如假释后发现其在假释期内有违法行为或重新犯罪,可随时撤销假释,予以收监,其假释期不计入刑期,如其行为构成犯罪并给予加刑处理,以后不得假释。
3.取消各种表扬、减刑、假释的比例政策。取消各种表扬、减刑、假释的比例政策,按照罪犯累计分现实表现计分、加分、减分,按照法定条件报减刑、假释,有多少报多少,而不是按在押犯比例报请。
4.对监狱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企分开。为保证干警吃上真正意义上的“皇粮”,应在监狱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企分开。监狱只负责监管行政管理职能等。(江西省宜春新华地区检察院·熊志坚 余荣斌)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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