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牵涉到一代甚至几代人的利益,环境并不只是当代人的环境,它是前代人留下的,也将在现代人的作用下留给后代人。环境是持续的,它是一定区域内生活的人共同的生活环境。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一代一代的人们几乎都是在同一环境或在同一环境的变化中生存和发展的。但是如果某一代人过度使用环境,污染环境,甚至破坏环境,就必然会形成代际之间的环境不公正。上一代人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也许从中得到了本不应获得的利益,但却把苦果留给下一代人来饱尝。这是极不合理,当然也是极不公正的。因此,环境法必须要考虑人类的代际传递和代际公正问题,有必要通过环境法律制度防止或减少某一代人对于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长期以来,这一问题并没有引起学术理论界的足够重视,更没有引起立法者的重视。近期国际社会和中外学者逐步认识到了这个问题。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文件中指出,环境利用要“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联合国在《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中宣布,“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但是,这种法律观念没有上升为影响政策制定的法律观念,更没有很好地成为指导立法的法律观念。许多地方还在“不能端着金饭碗到处讨饭吃”的口号下,对资源大肆开采,对环境大肆污染和破坏,根本就没有为子孙后代考虑的意识。
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环境公正关系中,后代人实际上是缺位的。我们没有任何理由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他们的权利应当如同我们的权利一样受到尊重。因而,要实现环境的代际公正就只能依靠当代人的主体自觉。当代人并不是单一的个人,它往往是由众多的个人组成的非组织的整体。这种整体自觉的产生本身就是困难的,要把这种自觉转化为自我约束、自我限制的行动就更为艰难。这时作为强制性规则的法律就必不可少。法律是环境代际公正关系中最重要的维护者。这种维护代际环境公正的法律应该是人类集体自觉的法律反映,也是环境法的新发展和新突破。既有的环境立法对此并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甚至废止以前对后代不公正的立法。环境代际公正必须通过法律方式来实现,这种公正来自于环境本身的要求,更是人类代际延续的要求。(中共中央党校·龚瑜)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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