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司法体制决定了司法鉴定制度。长期以来,它处于相对稳定、规范之中。简而言之,其内容包括如下规则:
经法院指定为鉴定人的,必须履行司法鉴定职责,如不履行司法鉴定职责,则按意大利刑法第366条的规定,应处徒刑和罚金。如马切拉塔大学法医系实验室佛诺缔教授前些日子被一法院指定为一起案件做鉴定,但因病未能成行,佛诺缔就此书面报告了法官,但此报告法官未收到,为此警察送来法院传票,现他正为之进行申辩。
司法鉴定人应有专业知识。司法鉴定在意大利不是一个专门行业,因为它需要各种专门知识,涉及到各行各业。任命或聘请的司法鉴定人(技术顾问),其职业是他(她)的本职,如医师、建筑师、会计师、药剂师、各种有专长的科技工作者,也有在某一方面有专门知识的人。最近有一个涉及打赌的案子,法官就要一个专门从事打赌的人来做鉴定以便裁决。也就是说,某人在从事自身本职工作的同时,都有可能因法官的任命(聘请、签订合同)去做司法鉴定的义务工作。
行业资格由行业协会认定,不经国家认定。意大利各行各业都有其行业组织,以确定其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意大利律师有一个自己的组织,由其组织考试,认定从业人员的律师资格。大学法律本科毕业后,通过这种考试即可取得律师资格;建筑协会经培训两年后的学建筑的大学本科生,通过考试授予相应从业人员资格。
诉讼当事人、公诉人有权任命自己的技术顾问。各方任命的技术顾问的数目不得超过鉴定人数目。技术顾问可以参加聘任鉴定人的活动并向法官提出要求、评论和保留意见,对此应记录在案;可以参加鉴定工作,向鉴定人提议进行具体的工作调查,发表评论和保留性意见,对此应在鉴定报告中注明。在鉴定工作完成之后任命的技术顾问可以对鉴定报告加以研究,可要求法官允许其询问接受鉴定的人、考查被鉴定的物品和地点。技术顾问的任命及其活动的进行不得延误鉴定的执行和其他诉讼活动的开展。
司法鉴定人员的回避制度包括:存在自动回避的理由时,鉴定人有义务自动回避;在法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鉴定人回避;对于自动回避或要求鉴定人回避,作出鉴定决定的法官以裁定的方式作出裁决;遵循关于法官回避的可适用的规定。
司法鉴定人员的报酬。法律规定,作出鉴定决定的法官根据专门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命令向鉴定人支付报酬。在刑事诉讼中,这一费用由国家支付,被判有罪的要归还这一费用。在民事诉讼中,这一费用由法官决定申请鉴定的原告、被告谁负担或各付多少。这类费用不能按行业收费标准来衡量,由法官决定,有时可以一分不给。当然,鉴定人认为钱少还可以申诉。做一个尸体检验,收费200美元。马切拉塔大学法医系实验室的人员被任命为某一案件做司法鉴定时,可以使用该实验室的各种设备仪器和药品,各大学的实验室都如此。
法律规定,鉴定试验要经法庭确认才有效。对于要在法官监督下进行鉴定试验的规定,在理论界存在争议。因为法官在场的鉴定试验,既可以找到有罪证据,又可以找到证明无罪的证据,而警察是要找有罪证据,但警察经常去法庭作说明,次数多,也很麻烦。
法医中心有保存涉案尸体、血、汗等现场遗留物的义务和传统。因为一些案件可能要做3至4次司法鉴定,法医中心保存涉案尸体、血、汗等现场遗留物,以便再做另一次鉴定。但是,再做另一次鉴定时,法官应通知律师。佛诺缔教授说,有一个案子,是怀疑毒杀同学的,被告在监狱里关了1年,经他重新鉴定,不是这个人毒杀同学,被告就被释放了。
意大利司法鉴定的有关规定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均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如刑事诉讼法的第3编“证据”第2章第6节“鉴定”中便规定了对鉴定对象、鉴定人的任命、鉴定人是否无能力和不得兼职的情况、鉴定人的回避、法官的决定、技术顾问的任命、聘任手续、鉴定报告、鉴定人的活动、与鉴定工作有关的通知、技术顾问的活动、鉴定人的更换、鉴定人的报酬、除鉴定以外的技术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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