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夫妻财产制度

时间:2024-04-26 04:59:29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夫妻财产制从古至今,历来是婚姻家庭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近几年经济的不断发展,2001年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出现了不全面的现象。故本文从最基本的概念出发,进而引出问题并对其加以完善。

  关键词: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完善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中来夫妻财产关系的进行法律更值得一种制度。它的内容包括设立、变更与废止的问题,夫妻之间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问题,并且对于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分类

  依据现阶段我国婚姻法学界普遍观点,将夫妻财产制分为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三种。这三种制度既符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也是在实践运行中最具有实际意义的分类。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并且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质要求,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夫妻个人财产制是指夫妻一方特有财产,即配偶的一方个人所有的专有的财产除夫妻共有的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制是《民法》的民事权利在《婚姻法》中的具体体现,对各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具有保护的作用。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或者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和婚后财产的权利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并且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及将来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的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范围。

  从我国现阶段来看,由于拥有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传统。因此,笔者认为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基础。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的不周全

  目前,我国《婚姻法》第19 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17 条或第18 条的规定。”由于此条的规定不周全使得夫妻财产制存在较大的法律空白,特别是当第17条和第18条发生冲突时,如何使两者达到平衡的状态,便成为司法工作者实践中的课题。并且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偏大将导致腐败的滋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将会增加。

  (二)制度设计中存在缺陷

  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第三人如果事先知道夫妻之间对财产进行了约定,便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则不就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且,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任意一方承担。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内容是什么,并且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第三人“知道”,对于这些法律就都没有规定。[张立男:《浅析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专题研究,2010年6月。]

  (三)纠纷救济途径的不健全

  在现阶段的实践中,当夫妻双方在财产问题上出现纠纷时便会产生较大的分歧和矛盾,而法律除了规定采取上诉至法院之外就别无其他途径可走,这就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救济的权利受到了很大的制约。

  三、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完善

  (一)一般意义上的夫妻各方分别管理

  夫妻共同财产又可以称之为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应该是共同管理夫妻财产,但夫妻在共同的生活中面对财产类型是有很多的,假如由夫妻双方共同的行使对财产的管理权,对两方的生活而言,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我建立在立法的时候应该将财产分类化,对于那些价值低的、并且不是非常重要的财产可以由夫妻中的单方即可行使。这样就对生活而言就更加的便利了。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应当建立相应的公示制度以及财产登记制度

  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对第三人没有效力,因而是不能够对抗第三人的,这样就不容易实现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存在价值。我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制重要的目的是实现公示话,以及让第三人明白责任如何承担。现阶段各国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公证方式,夫妻双方可以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公证的方式来明确双方责任财产的范围,将夫妻建立婚姻关系期间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亦可以将夫妻单方婚前的财产进行约定。二是登记方式,即在登记的时候将约定的内容登记在缔结婚姻的结婚证的备注一栏,把婚前的个人财产及婚后采用何种财产制度进行备案。第三人取得相关手续后可以进行查询。婚后也可由夫妻两方将约定财产的协议书以及结婚的证书交由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再由婚姻登记机关将结婚证上所约定的财产情况在备注栏中进行更改。笔者认为在现阶段第二种方法更便于展开工作。

  (三)关于夫妻财产纠纷救济方式的几点建议

  目前我国就夫妻财产问题产生纠纷的救济方式有两种途径,其一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的协商解决,另外是由诉讼途径来解决。除此二者再无其他办法和方式,这往往导致很多纠纷都是没有办法解决的。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的建议:首先,可以在民政部门内部增设相关的科室,用政府的力量来解决相关的纠纷。另外,可以成立相关的民间组织,比如,夫妻财产保护协会,这对解决夫妻财产问题也是很有帮助的。最后,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可以发扬自身的力量,针对存在的夫妻财产问题,对夫妻双方进行协调,说服教育,帮助他们更好的解决问题。

  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王玉(1986),女,汉族,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理论。

  参考文献

  [1]王联胜。婚姻法视野下的夫妻财产制[J].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8,2.

  [2]梁婧。论夫妻财产制度[J].法制与经济,2010,11.

  [3]曹小龙,王桃李,李晓乐。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J].探索,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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