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海事司法;价值取向;理论研究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颁布实施20周年,在我国已经跻身海运大国、海运事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回顾我国海事审判度过的峥嵘岁月和取得的辉煌成就,感到无比高兴和激动。我作为一位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期间,曾经分管海事审判的老法官,在此时,想从回顾与展望的角度,就“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推动海商法律体系完善发展”谈点认识和看法,以了纪念之情。
一、我国海商法律体系的发展与现状
随着我国航运业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1984年我国设立了首批6家海事法院,以后又增加到现在的10家,受理的案件也逐年增多。海事审判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1992年11月7日海商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没有专门海商法律的历史,无论是对于我国法制建设还是对于推动我国海事审判工作的发展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部法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总结航运及司法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际上的海运公约和国外海运立法成果,对海事、海商领域的特有的制度和规则进行了全面规定。2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海商法是一部成功的、先进的法律。它所规定的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海难救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共同海损以及海上运输合同、海上保险合同、船舶租用合同等规则和制度,为我国航运业、外贸业的发展,加快建设海运大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为我国年轻的海事审判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依据。
回顾历史,无论是在海商法颁布之前还是之后,我国的海事审判实践在推动海商法律体系的建立、完善和发展中始终起到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这里有三个方面的例证不得不提。
一个典型的例证,当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的制定和颁布。海商法参考和借鉴国际惯例和国际海事立法的有益经验,规定了海商领域各项实体制度,在海诉法颁布之前,这些制度的实施尚没有相配套的程序性规范。实践中对于一部专门海事程序法的需求日益迫切。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海诉法的起草任务委托给了最高人民法院具体实施,我作为主管海事审判的副院长,主持并参与了这部法律起草的全过程。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海诉法时,我受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海诉法草案的起草说明。常委会经过认真审议,适时通过并颁布了这部重要法律。在将近四年的起草过程中,年轻的中国海事法官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学专家与专业人员相结合、立法与司法相结合的原则,边学习、边实践、边总结,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海事立法道路。应该说,海诉法的起草是海事司法实践对我国海事立法的重大贡献之一。从此,中国初步有了自己的海商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的海商法律制度。
另一个例证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年来通过总结审判经验,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海事海商司法解释。从早年颁布的关于涉外诉讼管辖、诉前扣押船舶、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等具有探索开创意义的司法解释,到后来的海上人身伤亡、海上保险、船舶碰撞司法解释,再到新近颁布的货运代理纠纷、无单放货纠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等涉及重要实践类型的司法解释,几乎涉及了从程序到实体的海事海商案件的各个方面,这些司法解释依据民事诉讼法、海商法、海诉法的规定,对疑难案件的审理提出对策,对于及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同时为立法机关制定海事海商法律提供了实践依据。将司法解释适时地上升为法律条文,已成为我国海事立法的重要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说,海事海商司法解释丰富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海商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再一个例证,就是我国海事司法体制的建立和海事法官队伍的壮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海事审判上诉庭和10个海事法院的相继建立,几乎是与海事海商法律制度建设同步进行的。在海事审判机构筹建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在各级党委的支持下,非常重视海事司法队伍建设,选调了一批政治强、业务精的法官充实海事审判队伍,至今海事法官无论从理论功底、专业学历、外语程度和年龄层次,都是我国法官队伍中最优的。他们不仅成功地审理了一大批涉外、涉港澳台和国内海事海商案件,为我国审判工作赢得了声誉;而且他们非常重视专家学者的作用,可以说每一个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和司法解释的制定颁布,都凝结着审判人员和专家学者的心血。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他们实践了立法与司法相结合的立法原则。在海商法、海诉法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广州、上海、大连等一些海事法官直接参与了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为我国海事法制建设做出了贡献。
当前,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综合性的、具有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海商法律体系,但对于一个航运大国、贸易大国而言,面对日新月异的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我国的海商法律体系还需要在动态、开放的环境中不断实现自我完善与发展。海事审判的宝贵实践在此历史进程中已经并且应当继续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海商法律在实践中面临的新挑战
实践出规则,规则指导实践,实践永远是立法的动力。我国的海商法律体系是随着实践的变化而不断演进发展的,同时也时刻面临来自于实践的各种新问题和新挑战。这些挑战主要来自下面几个方面:
一个是经济高速发展所伴随的多元利益分化。在海商法颁布初期,全国海事海商案件的总体数量和类型相对较少,涉及的利益群体也较为单一,在立法和司法中主要考虑的问题是怎么平衡船方和货方的利益。但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航运业、外贸经济总量的大幅提升,海洋利益的显著增加和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的实施,国际经济危机和贸易摩擦频发引起的连锁反应,实践中所要考量的多元利益调整与平衡已绝非单纯的船方货方、中方外方这么简单。这时,原有的法律规则面临复杂利益格局,在经济、贸易、海洋及相关当事人保护力度的适应性上正面临考验。
另一个是海商法律体系在我国整体法律体系中的协调性。海商法颁布于上世纪90年代初,而我国民商法领域的很多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如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等都晚于海商法出台,海商法中的部分规则设计不可避免地存在同民商事基本法不够协调的问题。对海事审判来说,如何在实践中适用好海事海商领域的特殊法律规则,同时又要尽量协调好这些特殊规则同民商事基本法律制度的关系,这是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这里不仅有法律规定的衔接和协调问题,也有海事审判理念与民商审判理念的交汇和融通问题。
还有一个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无单放货纠纷一直是主要的海商案件类型,但此类案件在近年又出现不少非典型性的表征,尤其是受到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出现人为地将贸易风险向航运风险转嫁,甚至出现承运人无单放货后买方又将货物退回的异常现象。又比如,随着“门到门”全程物流的兴起,全程物流服务中关于承运人身份认定、责任期间判断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都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屡生争议。还有就是一旦发生就容易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海洋环境污染案件,此类案件在近年来越来越有频发的趋势,但由于受到一些诉讼程序和评估手段的限制等,海事污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无论是判决、调解还是执行都存在相当的困难。此外,国际上海运欺诈、贸易欺诈的手段更加多样化,形式更为隐蔽不易识别,都给海事司法辨明是非、公正判断增加了难度。这些都是海事立法和海事司法所要共同应对的现实而又具体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最后还想提的是国际海事立法的新变化。作为一个后发的正在崛起的大国,我们是在已有国际规则,而且是在发言权相对较少的新规则制定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对于国际海事规则来说,不是要不要、对与错的问题,而是必须面对、必须趋利避害的问题。我国海商法的许多规则原本就是借鉴不同的国际海事公约而来,这样做一方面自然是吸取了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适应国际通行规则。而近年来,随着各国航运力量、贸易力量对比发生变化,国际上与航运、海洋相关的利益格局进行重新划分,在国际海事立法的趋势上也体现出了新一轮的博弈过程。这几年大家一直在热议的《鹿特丹规则》,应该说这对以往《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等通行的国际海事规则进行了很大的变革,对于这样一种国际趋势,我们国内立法要如何去适应,如何在新规则下尽可能多地保护我们国内的航运、贸易利益,这就对我们现有的海商法律体系发展和完善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当然,这个课题也必然有司法实践的参与,即使我们还没有承认已经变化了的规则,但主动研究、把握最新的国际趋势,对于更新、发展我们自身的审判理念,并进而反映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这也是整个海商法律体系演进变化进程的重要课题。
面临来自以上几个方面甚至更多方面的挑战,我们的海商法律体系和海事司法实践只有自身不断地完善发展,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
三、海事司法实践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步深入和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我国海事审判所调处的航运交易法律关系、海上人身财产关系以及所面临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正在悄然发生深刻变化,海事审判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围绕服务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的任务将更加艰巨。为此,海事司法更要发扬推动立法创新的传统历史品格,在海商法律体系的演进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我们的审判人员要有善于实践、勇于创新的精神,在审判工作中要着重树立大局意识、规则意识和服务保障意识,努力通过司法实践中带有示范意义的案例来昭示法律规则。特别要加快推进海洋环境司法保护、海事纠纷国际管辖的理论体系和制度构建,不断提高海事审判对我国海洋发展战略的服务保障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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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注意在复杂的利益选择中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要处理好海商法律的强制性与尊重民事契约自由之间的关系。海商立法上许多规定都体现了国家强制“干预”的痕迹,这与当事人契约自由间天生存在一定的冲突,海事审判中需要注意寻找法律强制性与合同自由度的平衡点。
——要处理好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与促进国家外贸、航运事业发展的关系。要正确认识个案中国内当事人具体利益和国家宏观经济利益的区别与联系,正确认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对建设我国良好贸易环境的积极作用。
——要处理好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关系。在依法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与尊重当事人诉权选择上寻求平衡。
——要处理好个案当事人利益保护与裁判规则导向作用的关系。不能片面地从结果上得出有利于保护某方当事人的个案判断,而要注重案件裁判本身可能形成的规则导向对航运市场的整体影响。
——要处理好支持航运创新与防范航运风险的关系。尤其是对于一些在立法上可能还是空白的新的航运交易方式,既要从宏观背景上鼓励和支持其发展,也要从法制化的轨道上予以规范和引导。
第二,要注意坚持不懈地深化海商法理论研究。
如前所述,我国海商法的很多规则是从各个国际公约借鉴而来,而国际公约本就是各国之间利益平衡及妥协的产物,其中有些规则源于大陆法系,有些规则源于英美法系,在实践运用中遇到困惑的时候,我们不能想当然地就规则论规则,全面深入了解海商法理论与规则的历史演变过程,将有助于我们正确地适用这些规则。这些移植而来的规则如何与我国民商法的基本理论相衔接,从而发展出具有我国特色的独立的海商法理论体系,这是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的一个课题。当然,对于我国海商法理论体系的构建,绝不是实践部门单独可以完成的,在这方面我们还要多多借助理论界的力量来弥补我们自身的不足。总之,理论不能脱离实践,但实践也要有坚强的理论支撑。
第三,要在推动实践与理论创新过程中“深接地气”。
我们现在的海事审判队伍普遍比较年轻,在法学理论和外语能力方面具有相当的优势,但对航运、外贸的实务运作则缺乏感性的认识。在这样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审判理念同实践情况相脱离,在需要进行复杂的利益平衡时也容易出现偏差。我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时候,在1999至2000年曾经组织过全国的海事法官分批上船实习。海事法官在实习过程中可以了解和掌握航海实务、港口货运、外轮代理、提单流程、仓储保管等专业知识和国际惯例,这对推动我们海事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是很有好处的。后来因多种原因,在2000年以后就没有再继续安排。但我始终觉得这方面的工作应当持续开展下去。上海海事法院的同志告诉我,他们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已经重新开启了海事法官随船实训项目,到今年年底将有20多名一线法官接受上船实习培训,我认为这很好,很值得推广。这是加强海事审判专业化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精通法律、航运、外语,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高素质的海事审判队伍的必修课程,也是海事审判推动海商法律体系完善发展的重要人才保障。
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广阔的海域和广泛的海上利益。海事审判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中国正在大踏步地走向世界,世界也更清晰专注地在认识中国。公正、高效的裁判对维护航运秩序、促进贸易发展能够起到积极作用,日益积累的司法实践经验正在为我国海商法律体系的创新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希望今天的海事法官们能够肩负起这样的历史使命,为早日建成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促进国际贸易交往,促进中国及世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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