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须转变“重配合轻监督”观念

时间:2024-04-26 04:59:18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受长年沿袭下来的对公安机关“重配合,轻监督”的旧执法观念的束缚,侦查监督活动的开展还不够均衡。我们应努力实现检察机关由以往单纯追求法律义务本位向同时追求法律权利本位的回归、由单纯的法律制裁者向同时也是法律保障者和服务者回归。在侦查活动监督过程中,注重由以往侧重强调监督手段向同时强调监督效果提升,对侦查机关在办案中的违法行为,要理直气壮地去依法监督,保护国家利益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举,使犯罪分子不仅受到法律的制裁,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得到维护,突出公平正义。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应更多地体现为监督与被监督,而不是相互配合关系。配合的前提是依法行使职权。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要构建侦查活动立体监督网络。一是将监督触角向案件报捕前延伸,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案件质量,节省诉讼资源,而且能够对侦查活动进行同步监督,有效地避免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取证等问题。二是在审查案件时,察微析疑,严审细查,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通过程序公正,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三是跟踪批捕和不批捕后的执行情况。对批捕案件的监督重点是对超期羁押、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等问题的监督与纠正;重申公安机关对批捕后的案件变更强制措施要事先向检察机关说明理由,征得同意,避免变更强制措施的随意性。(江苏省兴化市检察院·陈建祥)

  检察日报

  

相关文章:

浅议拆迁安置房的物权归属04-26

低碳经济下碳交易法律体系的构建04-26

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工权利”的界定问题04-26

环境税收入使用法律制度研究04-26

我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价值判断与论证04-26

经济法责任理论之建构04-26

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困境探析04-26

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明确性探析04-26

重塑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04-26

中小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04-26

热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