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涉检信访听证包括听证会、公开答询会、对话会、座谈会等公开审查和答复形式,狭义的涉检信访听证专指听证会。
■采取听证会形式处理的涉检信访案件一般应限于检察机关能自己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涉检信访案件。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有碍社会影响的涉检信访以及原处理意见明显错误的涉检信访案件不宜通过听证会形式解决。
涉检信访听证制度是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推行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一种新工作模式和新的举措,对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息诉罢访,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发挥了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涉检信访听证制度具有广泛民主性,它以“公开、公正、透明、便民、合法、合理”等为原则,实行“阳光作业”,将群众信访问题摆在桌面,让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跟踪监督,聘请有关问题专家、学者、当地知名人士、亲朋好友等对信访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弄清信访案件事实,查找出问题结症,依法作出处理。笔者谈谈这项制度在具体运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认真做好听证基础工作,确保听证顺利进行,保障听证质量
听证前的基础工作,是保障听证顺利的前提,也是听证质量的重要保证,所以听证前应精心准备。一是充分熟悉案情,吃透案情,掌握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听证前承办人要详细阅卷,深入调查,充分了解原案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以便在听证中详细陈述。二是周密做好听证方案,使整个听证流程和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处在掌控中。听证方案一般包括:注意事项、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参会人员、听证时间、地点、相关预案等。三是选择或聘请听证人员和其他参会人员。选择的参与人员和听证人员应具有代表性、公正心,部分听证人员还应具有专业知识。四是作好现场笔录。要做好现场实况记载,对听证会做文字记录,必要时可进行全程录像、录音,有条件的,可按照一定程序公开报道。五是跟踪督办,确保听证结论的落实。对听证会作出的决定指定专人督办落实,抓好反馈,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对认定是无理上访或维持原处理决定的,要会同有关单位、部门或相关人士采取各种有效方式继续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和解释说服工作,帮助解开思想疙瘩,稳定其思想情绪,促使其理性思考问题,直至息诉罢访。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正确选择涉检信访听证会的适用范围
涉检信访听证制度的形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涉检信访听证包括听证会、公开答询会、对话会、座谈会等公开审查和答复形式,狭义的涉检信访听证专指听证会。笔者认为涉检信访听证制度应作广义的理解,在个案中具体应适用哪种形式,应根据个案情况、成本资源、便于息诉罢访等具体情况而定。不是所有的涉检信访案件都通过听证会的形式解决,以听证会形式处理涉检信访案件应有一定的针对性,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因事而异。有的涉检信访案件采用听证会方式,效果明显;但有的涉检信访案件不宜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否则会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达不到预期效果,甚至会错过息诉罢访最佳时期,甚至还会带来一些其他新的问题。
目前,各地对哪些涉检信访案件应采取听证会的方式,没有统一标准,实践中操作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采取听证会形式处理的涉检信访案件一般应限于检察机关能自己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涉检信访案件,同时以下涉检信访案件不宜通过听证会形式解决:一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有碍社会影响的涉检信访。二是原处理意见明显错误的涉检信访。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应直接纠正,妥善处理,如通过听证会方式处理,一方面社会负面影响大,另一方面增加诉讼成本。三是其他不适宜采取听证会处理的涉检信访。
三、注意追求听证制度形式价值和实质价值的有机统一,促进息诉罢访
公开、公正是涉检信访听证制度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信访人表达诉求、行使权利的重要保障,也是保证听证质量、树立听证权威的基础。一般来讲,“公开”体现涉检信访听证制度的形式价值,“公正”体现涉检信访听证制度的实质价值,在整个听证工作过程中,二者必须并重,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作用,才能达到息诉罢访效果。所以,检察机关运用听证制度处理涉检信访案件,应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并重,并坚持以公开促公平,以公正促案件质量,以案件质量促息诉罢访,真正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
涉检信访听证制度的公开包括公开案情、公开诉求、公开证据、公开法律和法理依据、公开过程、公开做法、公开结果等,它体现的形式价值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尊重了信访人的知情权、申诉权等权利。信访事项处理的公开,信访人从心理、情感上得到一定满足,感到自己被重视,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其无理要求会放弃,过高诉求有可能降低,一些疑难问题得到解决,矛盾得到化解。二是促进信访事项办理质量的提高。在公开听证过程中,听证员、信访人邻居、亲朋好友、当地知名人士和相关群众等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全程监督,共同评判上访人诉求是否合理,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否正确,保证了质量,使结果更具有权威和说服力,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三是有利于信访人息诉罢访。在实践中,由于信访人思维固执、情理面子等原因,信访人对根据公开听证作出的处理结果有时也当场表示不服,但公开听证的潜在影响无时不在起作用,通过听证,很多人将支持信访结果,信访人如继续上访,首先将失去当地群众、亲朋好友等的支持,信访人继续上访的意志削弱;其次是信访人良心受到谴责,心理压力加大,继续信访底气严重不足。四是有利于规范信访工作,提高检察干警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公开听证制度把涉检信访问题的处理纳入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轨道,这既有利于规范信访人的活动和信访秩序,同时也要求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坚持实事求是,做到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增强他们执法为民,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促使承办人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等综合能力,要求案件质量经得起考验和大家最终评判,从根本上减少涉检信访问题。五是有利于法制教育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群众的广泛参与,尤其新闻媒介对听证过程全程报道和综合评述,现身说法,广泛宣传,实际上是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促进大家学习法律,进一步知法、懂法、守法,尊重法律,依法办事,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非正常信访。
涉检信访听证制度的实质价值体现在:一是确保程序公正。听证会在严格规定的程序进行,可以确保当事人接受听证结论。二是确保实体公正。信访人在听证过程中,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进行辩论、反驳、质证,及时查清事实,找出争议焦点、信访结症,防止检察机关偏听偏信、主观臆断。
四、以听证制度为基础,多管齐下,形成合力,促进息诉罢访
息诉罢访是一个系统工程,听证制度作为解决涉检信访案件,促进息诉罢访的手段和方法之一,不能是“灵丹妙药”,往往要和其他手段和方法充分结合,形成息诉合力,才能发挥听证制度的潜在价值,达到预期效果,实现息诉罢访目的。对听证结果仍存疑的或者需要其他部门配合解决的,检察机关还要借用当地党委、政府以及公安、法院、财政、民政等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及信访人代理律师、亲朋好友、邻居等的特殊作用,认真抓好问题落实协调,做好思想稳控工作,使信访人彻底息诉罢访。对因涉检信访致生活困难的,还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依法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孙立泉 李高生)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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