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教育培训合同要慎重

时间:2024-04-26 04:59:1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 2008年1月20日,郑某与北京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澳大利亚昆州政府教育部大学预备培训课程协议书》,约定教育咨询公司为原告提供48周预备课程培训,郑某交付报名费2000元,学费64900元,教材费3500元,住宿费3000元,后郑某前往学校报到,并开始学习。2008年3月19日至2008年8月13日,郑某接受培训后,未通过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阶段测试,2008年8月13日郑某办理了休学,后教育咨询公司通知郑某于2009年4月6日回来复读,郑某因身体欠佳为由未回去复读,后郑某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教育咨询公司退回全部学费。

  关键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教育培训;出国留学;移民

  案情:

  2008年1月20日,郑某与北京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澳大利亚昆州政府教育部大学预备培训课程协议书》,约定教育咨询公司为原告提供48周预备课程培训,郑某交付报名费2000元,学费64900元,教材费3500元,住宿费3000元,后郑某前往学校报到,并开始学习。2008年3月19日至2008年8月13日,郑某接受培训后,未通过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阶段测试,2008年8月13日郑某办理了休学,后教育咨询公司通知郑某于2009年4月6日回来复读,郑某因身体欠佳为由未回去复读,后郑某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教育咨询公司退回全部学费。

  办案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般情况下,根据教育培训合同的特性,法院都酌情判决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学生上课的时间长短,退还未实际支出的费用。具体本案而言,本律师在接受案件委托后,具体分析了案情,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提供了大量,郑某前往学校报到上课,以及在学校领取教材,住宿的证据,并抓住本案,郑某系因个人原因,未能通过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阶段测试,而不愿继续复读的理由,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后郑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要求按照《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退还相应的费用,但本律师认为,该办法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否认合同效力的依据。最终,二中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律师在此,提醒准备出国留学或移民的学生,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语言培训,出国辅导时,一定要先看明白合同内容后,清楚了解退费的条件后,再签订合同。否则,一旦发生纠纷,自己的权益将很难得到保护。

  【作者简介】

  麻增伟,研究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并取得硕士学位;本科毕业于中南民族大学,并取得经济学学士学位(金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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