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审判实践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逐年上升,由此引发的涉诉信访现象也在逐年增多。2009年,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受理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引发涉诉信访的案件共20件,与2008年(10件)相比增长3.4%。这不仅给法院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而且势必对法律公正和法官形象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中原法院经分析,认为在实践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易引发涉诉信访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财产保全审查条件难以把握。民诉法中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规定过于抽象,“情况紧急”、“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等条件难以把握,为防止财产保全出现错误,法官在实践中往往采取以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的行为来代替审查,而这难免会给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留下较大空间,极易引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二是救济程序严重缺失。相关法律并未对财产保全救济程序及配套制度做出具体规定,譬如该向哪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是否需要组成合议庭审查复议等,救济程序的缺失必然带来当事人对法律信仰的下降。更为重要的是,在诉讼中财产保全救济程序中,复议申请人面对的基本是同一审判组织、同一法官,复议成功的可能性极低。今年该院共有件财产保全案件进入申请复议程序,但当事人申请复议成功率仅为20.4%。三是财产保全变更或解除程序极不规范。相关法律仅规定诉讼中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何时解除财产保全、二审案件应当由谁解除财产保全等做法认识不一,操作上也不尽一致,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多疑问和诸多不便,由此引发的涉诉信访案件也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中原法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强化申请人提供必要证据的义务。强化对申请人的法律释明,要求其及时提供相应证据佐证自己的申请行为,对无任何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等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情况的,不能支持其财产保全请求,以进一步避免实践中以担保代替必要性审查的现象发生。二是进一步规范救济程序。对保全救济程序及规定进一步细化,引入回避制度,强化对申请人复议申请的重新审查力度,加强对被申请人异议的全面审查,坚决避免复议审查流于形式。三是进一步规范解除及变更程序。建议立法部门和上级法院对财产保全的解除及变更程序予以详细规定,统一操作程序。同时,建议根据生效判决中被申请人承担责任数额及时变更财产保全裁定,变更保全数额,以尽力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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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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