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市场经济迅猛发展, 强调自由竞争以及重视私法的调控, 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 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然而, 随之而来的国民收入的不均衡, 个人之间、地域之间拥有财富的巨大差异, 已构成了中国式的贫富分化。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了很大的障碍。由此而来, 国家的有形之手不得不出面干预, 国家与市场的协调成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这一突破口在法律上则表现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协调上。基于此, 本文尝试以国民财富的分配为考察重点, 对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进行剖析。
[关键词]民商法; 财富分配; 和谐社会
一、引言改革开放以来, 尤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 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不断地发展完善, 形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局面。这一分配体制在调动积极性的同时也带来了各地区收入不平等、各劳动者收入差距巨大等问题。从法律的视角来看, 按照民商法的看法, 个人财富的多少与别人没有关系, 而和谐社会总要求: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它强调国家调节, 强调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分配, 这种差异似乎使得民商法在和谐社会收入分配调节上相互矛盾, 这则成为笔者讨论的核心。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民商法及其价值取向
( 一) 民商法民商法在调整对象上强调自治, 它作为私法, 要求任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依自己的个人意志决定行为的内容, 排除任何形式的意志强制。它具体表现为: 一方面, 在许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适用; 另一方面, 法律责任的追究要以当事人主动行使诉权才能实现, 是自由竞争时期新兴资产阶级的经济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 顺应了资产阶级“管的越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的需求。但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 社会关系重新发生了变化。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总量失衡、周期性经济危机、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日益突出, 民商法所确立的平等、自愿原则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就民商法本质而言, 无法解答因政府基于公平考虑而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带来的社会问题, 在民商法视域下, 它强调个人公平, 通过对具体分配过程中特定交易人的非合理利益的否定来实现对社会公平的维护, 无法将对泛化的非特定的不公平的评价纳入其评价体系。在这些情况下, 经济法应运而生。就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而言, 要考虑经济法是国家权利对经济关系已日益完备的现状, 因此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是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市场调控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在国家确立市场主体地位、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和维护市场宏观调控体系及监督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综上所述, 可见民商法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为主, 经济法则以调整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市场调控中形成的经济关系为主。
( 二) 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实现社会正义是法的根本价值, 民商法也不例外。民商法一般不考虑不同市场主体的强弱关系, 给各种市场主体以同等力度的保护, 对每个人都赋予相同的权利, 设置同样的义务, 法律几乎不对具体人格进行任何程度的识别, 仅以行为能力制度和监护制度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给予最低限度的保护。民商法多是通过其任意性规范, 体现“无形之手”的要求, 强调“市场机制的内部化”, 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 导向市场主体自觉地遵守市场规则, 促进市场竞争, 追求经济效率。民商法的基础性调整给整个国家经济有效发挥作用提供了微观基础, 间接作用于商品经济关系之中。民商法所体现的是对社会个体权利的最大获得保护其自由、自治, 进而体现社会主体平等地位和协商的自由, 为个体充分地发挥其利用社会资源繁荣经济, 进而实现人类财富不断累积创造条件。经济法所体现的对社会财富的调节立足于社会, 重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所体现的是当社会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 单单靠私法领域内民商法之手段不足以调节时, 而作为一种外界力量介入, 旨在建立和维护一种新的社会经济秩序。对于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国民财富的分配的法律调整主要依靠民商法调整和社会法领域的经济法调整, 但两者进行调节的价值理念各有不同。总的来说, 要建立社会主义新型的财富调配制度, 二者不可或缺, 相辅相成。
三、民商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构建和谐社会应当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是因为和谐社会也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法治为中心, 构建一个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人人能够安居乐业、和睦相处的社会, 可以说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 只有加强法治, 才能保障社会有秩序的运行, 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人民享有殷实安康的生活。所以, 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 二者都追求在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当然, 和谐社会的内涵更为丰富, 和谐社会要求物质文明的建设要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协调一致, 要求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昌明与文化的繁荣协调一致,要求人际关系、社会秩序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和谐稳定的, 社会发展是全面而又可持续的, 所以和谐社会的内容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环境等广泛的领域, 法治社会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内容。所以, 和谐社会是一个上位的概念, 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建设法治社会, 而建设法治社会理所当然应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也是和谐社会得以实现的基本保障。理念是一种观念, 是行动的指导, 也是为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一种价值取向。理念的偏差直接导致行为的偏差。我们要厉行法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首先要有正确的理念作为指导, 这就是要坚持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尊重社会发展规律, 顺应世界潮流, 体现人民 意愿, 落实执政为民理念的最佳方略。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体现了一种高层次的政治文明, 是已经被人类历史所证明的一种进步的治国方式, 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必须将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纳入法治的轨道, 用法治的权威来保障国家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社会发展资源社会化, 在社会主体之间有效配置才能使每个社会主体取得其生存的物质和其他条件。目前我国正在形成三个层次的财富分配体制, 其中分配领域的缺陷日益暴露, 社会贫富分化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的长足发展。所以, 国民财富分配改革成为我国新的历史机遇,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基本的内容之一。这个目标的实现一方面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成熟, 为实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第三步战略目标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其中对于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国民财富分配的法律调整主要依靠私法领域民商法调整和社会法领域的经济法调整。但两者各有侧重, 二者进行调节的价值理念也各有不同。
公平和效率是法律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所必然具有的价值内核。因为人类社会所得以维系的物质生活条件与这两种价值紧密相关, 所以几乎任何法律都承载着公平与效率的基本价值取向。
民商法作为一种古老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当时简单的商品交换中的经济关系调整而产生的。它立足于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调整平等交易的社会主体双方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着重维护交易个体的权益。可见, 民法主要体现对交易主体财产的保障, 并排除外界力量干预。体现在民事立法中为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其中物权重在保障物之所有者对物的绝对的排他的占有, 物之所有者对物的充分的处分权。债权制度侧重于不同的物的占有者自由、平等地实现物在不同所有者间的流转交换。充分尊重物之交易双方平等地位, 意思自治, 协商自由。
四、结语
总之, 随着商品经济规模的扩大, 商人阶层日益壮大, 在这种新的历史背景下调整自然经济以及简单商品经济状态下简单的民事交易的民法, 不再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其提出的新要求。所以, 随着和谐社会的全面发展, 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民商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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