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深入和发展,大量的农民劳动力外出务工,给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和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农民工和用工方也存在大量的纠纷,比如报酬类经济纠纷、工伤事故类纠纷、伤病赔偿类纠纷,笔者就建筑类农民工和用工方(大多为包工头)之间的报酬纠纷和其他经济类纠纷做了调研,发现虽然国家三令五申,但农民工向包工头索要工资纠纷案件仍然很多,随着农民工自我保护等法律意识增强,在跟包工头外出务工前,要求包工头预先支付部分工资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但在包工头预先支付工资后,个别农民工却没有干完预定的工作量,所以最近两年,包工头诉农民工要求退款的案件也出现多起。依一个管辖4个乡镇的基层法庭为例,该庭审理的农民工索要工资案件2008年12件,2009年17件,2010年20件、2011年上半年17件;包工头诉农民工退款案件2010年9件,2011年上半年为4件,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纠纷成逐年增多的趋势。经笔者认真调研,认为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纠纷案件增多有如下原因:
一、我国经济稳步发展、农业机械化提高。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稳步发展,给很多有头脑的农民带来发挥才能的机会,外出承接工程,成了老板。随着我国农业机械化的提高,解放了农村大量的年龄在40—60岁之间的劳动力,使大量农民农闲时有时间外出务工挣钱。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农民工法律依然意识淡薄。大量外出做建筑方面的农民工,年龄都在40-60岁左右,他们吃苦耐劳,但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他们几乎没有人和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连简单的书面协议也没有,出现问题后,导致自己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的保障,很多起诉到法院索要工资的农民工甚至连工资欠条都没有。
三、工程层层发包、转包现象严重,不利于保障农民工权益。现在很多工程存在违规转包现象,大公司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小公司,小公司转包给个人,导致农民工根本见不到工程的承建方,只接触具体的包工头,所以他们任何一方出现问题,都给最末端的农民工工资发放造成困难,并且使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的对方主体难以界定,出现纠纷后,有资质的公司往往推卸逃避责任。
四、包工头财会手续不规范,账面简单、模糊。很多包工头为农民出身,从本村周围召集老乡外出给自己做工,全凭老乡义气,不签定劳动合同,包工头自己也不聘请专业会计,大多是自己记账,给工人发工资或者工人预支借钱,都没有正规的手续,全部是包工头自己在账本上做一下记录就完事,没有工人的签名或手印,出现纠纷时,很多事实难以说清。
五、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比如劳动部门,对用工单位的用工资质和是否签定劳动合同监管不到位,城建部门对某些工程的过度转包现象不管不问,导致没有资质的公司或个体承接工程,给劳动纠纷造成了潜在隐患。
针对以上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防范对策:
一、加大司法宣传引导。利用司法机关的优势,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宣传、指导、研讨和帮助解决农民工纠纷,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落到实处。发挥电视等媒体的优势,宣传教育农民工学法知法,用法律的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多方联动机制解决纠纷。很多农民工和包工头几乎都是一个乡镇或附近乡镇的老乡,相互之间也许还有亲戚关系,利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的调解机制,有些问题在村、乡镇就能调解解决,实在无法调解解决的再进入司法程序。
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就工程的过度转包现象,用工单位的违法用工现象,相关部门都可以预先发现,责令其改正,给工程建筑行业一个规矩守法的好形象,防患于未然。
四、用工方和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用工方和劳动者是要签定劳动合同的,只有签定了劳动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时,才能更好的区分责任,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建议农民工干完工作量后,向包工头索要工资,索要不到工资的,要求包工头出具工资欠条。
五、包工头应规范账面记录行为。很多农民包工头对账面认识不够,往往自己随便记录,发生纠纷时,对自己记录的账目都说不清楚。建议找专业的人员对账面作详细记载,对支出和收入都要求相关的手续齐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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