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体育伤害 赔偿原则 体育伤害责任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体育伤害法律责任的认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剖析,并就体育伤害的赔偿及法律责任、救济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体育伤害事故处理法律原则的几点建议。
在参加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并非新鲜事,这是体育活动自身特点所决定的。但谁应对受伤者负责任?责任由谁承担?怎样承担?这必然要依一定的法律原则对体育伤害的法律责任进行裁定。法律对于一般类型的体育伤害的法律责任的分配实际上是在进行风险的分担。这主要由于体育是一种公益事业。不以赢利为目的。而它受自身规律决定,充满了伤害风险。所以,对体育伤害的法律责任的认定分配是有必要的。本文就体育伤害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为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防范提供法理上的支撑。
一、体育伤害责任认定
体育伤害的法律责任多数属于民事侵权范畴。体育伤害法律责任所依据的基本原则主要在民事法律中去寻找。我国民法理论中,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I)无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对于体育伤害事故如何适用上述归责原则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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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正式确认。鉴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严格责任,一旦适用,将使行为人处于不利地位,故我国法律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采取了列举方式予以限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体育伤害案件始终采取审慎态度,既要对伤害人给予保护,又要考虑体育事业的公益性。
第二,在体育伤害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的情况下,一般采用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处理,但是运用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处理体育伤害事故时,要有严格的限制条件。既当事人都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缺少这一评判标准,就无法适用该原则。
第三,大多数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及与此相关的适当限制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理论中的基本归责原则,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对于在体育活动中造成伤害而承担的责任,在不同的情况下是不一样的。正如表l总结的。对于造成事故的一方。即通常所说的侵权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可以从免责到完全承担责任分成四类。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体育伤害事故损害赔偿原则
民事侵权责任法允许受害的一方从侵权方那里得到损害赔偿。这也是我国体育伤害事故法律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则。
补偿性损害赔偿,它是指对受害一方的损失进行补偿。它又可分为两种;(1)特别损害赔偿;(2)一般损害赔偿前者是指对原告的货币进行赔偿。如,体育伤害事故所需医药费,身体损伤造成的机体机能丧失的价值等;后者指非货币损失的赔偿。如对疼痛。精神创伤等进行补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对原告的赔偿并不是对原告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而是对被告的伤害行为进行惩罚并威慑将来的类似行为,原则上,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体现了惩罚被告的目的,因此它取决于被告行为的性质及其对原告造成伤害的风险的严重性。例如,在对抗性体育活动中,为了特定的目的而故意造成对方伤残的就试用惩罚性损害赔偿。
三、体育伤害责任
(一)连带责任
体育伤害事故是由多个责任人的行为造成的,按照连带责任原则,每个被告者都可能要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但原告只能得到一次损害赔偿金。
连带责任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如果某些责任方没有赔偿能力,那么所有的赔偿责任将由其余的责任方承担。连带责任还鼓励了原告去寻找“口袋最深”的被告。这也体现了社会公平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二)过失责任
3.2.1构成过失的要素
在多数情况下,要证明过失必须满足下面四个条件:(1)被告应承担法律义务;(2)违背义务;(3)近因(4)对原告造成伤害
如果要对过失承担责任,被告一定具有某种必须保护他人不受伤害的义务。比如,违背义务被告具有一项法律义务,如果被告没有采取法律义务所要求的足够措施来保护另一方不受伤害,就可以认为被告违反了法律义务。法律所要求的足够措施通常是指一个“理性审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采取的措施。例如,体育教学活动中,校方必须依照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对学校体育事故做出具体、详尽防范措施,正如第四条、五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号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社设施和生活设施。”“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学校应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第五条)。
证明过失的第三个要求是被告的行为是造成原告受到伤害的近因。相反,如果不管被告是否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加以保护预防,损失都会发生,那么被告的行为将不会被认为是造成损失的近因。
构成过失的第四个条件是原告遭受了损失,这一条件实际上是为了阻止未受伤害的人提出诉讼。
2.对过失的抗辩
如果上述四个条件全部满足,则被告是有过失的。即使如此,如果被告能够成功地运用下面介绍的抗辩方法,仍然可以避免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过失原则中关键的一点是,被告的过失只是被告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被告在过失原则下,可以通过下面两种方法来避免或者至少是减少所承担的责任:(1)证明原告是自担伤害风险;(2)证明原告也有过失。
风险自担潜在的逻辑依据是,如果原告在已知一项行为所包含的风险后,依然选择采取这一行为,并且愿承担这一风险。例如,校外人员志愿到校园进行体育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就要自担风险。
对于被告来说。第二种主要的抗辩类型是证明原告同样存在过失。在受害方过失原则下,如果原告也被证明存在过失,那么被告不需对原告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这种情况在体育活动中较为普遍,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多采用此种抗辩原则。
在比较过失的原则下。如果法庭认为被告和原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了损失的发生,那么被告将要承担原告损失的一部分。
四、完善体育伤害事故处理法律原则的几点建议
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防范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基本上能找到可依循的原则,但相对于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实践工作来说还是不够的。为此,本文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完善体育伤害事故处理法律原则的几点建议。
(1)明确规定体育伤害事故侵权行的归责原则。应当肯定过错责任原则,然后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并将这三个归责原则的调整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明确过错责任原则是基本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是补充的、调整范围有限制的原则。
(2)对体育伤害事故侵权行为的形态做出规定,肯定一般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与有过失、受害人过错四种不同的侵权行为形态;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及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以及连带责任的后果;对殊侵权行为要先做出抽象的规定,并对具体的特殊侵权行为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3)规定体育伤害事故侵权行为责任的抗辩事由,对不可抗力、紧急避险、受害人承诺、自助行为等都规定其构成和免责后果。
(4)规定体育伤害事故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确认财产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规定具体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后果。
(5)对体育伤害事故侵权行为的构成和基本赔偿标准做出规定。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防范是体育工作中不可回避一项重大课题。它的完成需要多方面知识和技能的支撑,这里仅仅从法律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但是,它确实是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防范不可缺少的环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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