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罚款数额 拘留期限 执行难 原因之一
论文摘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规定,结合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100条,对于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妨害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104条规定了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但通过实践证明这一规定的限度明显过低,不能体现法律的威严,影响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首先,社会以济不断发展,人民的财富不断增多,而对于妨害人来说处罚1000元以下或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数额同其妨害程度或造成损失及影响明显不相符,这些数额对他们来讲不足为惧。过去一些金融部门为自身利益,千方百计地想法阻碍法院查询、扣押,有的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使被执行人在法院查询前将财产资金转移走,有的转移存款达上百万元,与法院的罚款额相比利弊明显,况且罚款数并不一定由本人支付。
其次,拘留期限过短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符合若干规定第100条规定的10种情形之一的只能处以15日以下拘留。15日以下的日期,不能有效地阻碍震慑被执行人或妨害人,在他们心里15天的时间一挺就过去了。
为了真正体现法院的严肃性,促进当事人尽快履行判决,协助义务人尽职尽责的作好协助义务,笔者认为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或妨害执行行为人拘留期限和罚款金额应予以延长和提高,这样才有利于震慑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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