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法院领导干部的执行力

时间:2024-04-26 04:55:38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执行力,是一种做的能力,执行的能力。最早流行于国外企业界。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提高行政执行力。执行力的强弱,对于一个企业、一个政府,无疑是至关重要的。那么,执行力的建设,对于国家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而言,又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呢?作为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其执行力的强弱,关乎其领导的法院能否真正发挥职能和作用。可以这么说,有一批执行力强的法院领导干部个体,成为法院工作中坚力量,才能够造就一支以廉洁、公正赢得人民爱戴的法院队伍,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过程中,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捍卫者的政治责任和光荣使命,圆满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对于法院领导干部的执行力建设,我们拟从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的特征、现状作一些浅要的分析,并就如何提高法院领导干部的执行力,谈一点浅见,供同仁商榷。

  一、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的特征

  “法院领导干部的执行力”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呢?目前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但是,法院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法院领导干部必然是在法院中行使组织、指挥、管理职能的人员,因此,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是指法院领导干部在组织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的能力。法院领导干部在一个法院内部,分为两个层面,一是院领导,一是审判部门负责人。法院领导干部的执行力包含了院领导和审判部门负责人的执行力,其基本特征为四个方面。

  1.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司法是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国家政权机构,其运作是政治的基本内容,政党就是为了影响、获取、维持国家政治权利而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为实现政治组织的理想与宗旨,天生就肩负掌控司法机关的使命。实施政党政治的世界各国概莫能外,只是形式不同罢了。在民主政治中,人民把一部分权力交给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成为行使这部分权力的主体,司法权成为至关重要的执政权,构成了执政党对司法运作的一般原则。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成为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因此坚持党对人民法院的绝对领导是重大政治立场、态度和原则,必须鲜明。始终坚持党对人民法院的绝对领导不动摇是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的政治原则,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政治与组织保证。

  党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司法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同步发展。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不动摇,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动摇,服务、服从于党和国家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的大局,在执行力建设上,以维护党的执政权威,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去谋划、去发展,才能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与使命,维护好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创造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2.具有高度的目的性。人民是推动历史前进,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实施人民代表大会下的“议行合一”制度,人民是社会政治生活中主体,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我国法院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源于人民,人民性是法院的根本属性,维护人民的利益是党的宗旨、科学发展观对司法工作的核心要求,是人民法院司法目的之根本,既是出发点,又是归宿点。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才能实现人民司法高度的目的性。

  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民法院工作,深化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规律性认识,转变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将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始终放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大局中来推进。在执行力建设上,理念始终体现民本,审判着力凸显民利,管理积极回应民意。做到 “四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和谐。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其内在精神落实在工作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越来越强烈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3.具有明确的法治性。我国法院的职能与社会功能决定了其组成、职责与地位、司法权配置和管理运作方式都有一定的规则,所形成的一套司法基本制度,通过宪法法律进行了规制。我国宪法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制。人民法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共同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在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遵循宪法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不仅是从制度上、法律上对共同规则的服从,对民意的遵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把党的主张贯彻到司法的全过程,落实到司法的每个环节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结合中国国情,总结司法实践成功经验,吸收人类司法文明成果基础上,在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创设起来,并在与时俱进中,不断自我完善与发展,具有公正性、高效性和权威性。这就要求法院领导干部要立足于国情,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借鉴外国在保障公正司法,提高执法水平与效率,维护人民权益的有益做法,积极进行司法体制、机制与方法的创新,不断提高执行力,丰富、发展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4.具有突出的“两效”有机统一性。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是通过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平衡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和谐的效果来体现与检验,法律与社会天生有着是一种必然的、历史性的联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性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永恒的主题。

  审判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实现司法的终极目标,给社会和人们带来自由、平安、秩序与福祉。这就要求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上要表现出“五有能力”,即有较强认识和把握大局的政治敏锐能力,有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一以贯之能力,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妥善调处能力,有正确回应社情民意的体察能力,有准确理解法律精髓的裁判能力。

  总之,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司法工作在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上的高度统一性,是执行力的灵魂。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的表现形式及复杂多样性

  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为集审判管理、行政管理和队伍管理于一身的三重领导职能权责的表现形式,应充分考量其所具有的司法民主、行政负责和指导监督等复杂多样性。

  1.审判的程序性、民主性与审判管理的指导监督性。法院的功能是审理、裁判,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审判权力的行使是由审判组织依照法律程序行使,审判组织为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司法民主原则,法院院、庭长参与审判,也同其他审判组织成员一样平等享有一票权利。行使审判管理职能也只能对案件依法监督与指导,而不能仅凭院长、庭长的职位干预审判。从法院功能的这一特殊性来看,法院领导干部的执行力不同于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建设。因此,法院领导干部在审判管理上,则须服从于审判职权行使的规律,遵循程序法关于审判权行使的原则,保证履职到位而不缺位,规范用权而不越权。

  2.司法行政管理强制服从性与对审判工作的服务性。法院院长、庭长与法院、工作人员之间有在人、财、物及机构上的垂直管理的关系,决定了这种管理是行政上的绝对领导与强制服从性,但对审判工作而言,则应又是一种服务职能。通过这种行政管理、机制建设,服务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工作。

  3.队伍管理全面负责性。法院院长同时兼任了党组书记,实行“一肩挑”,法院建立了基层党组织,各庭室成立了党支部,庭室领导兼任党支部书记,院长对全院的政治思想建设,组织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负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位的领导责任,各庭室领导对本部门也负有同样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位的领导责任。在思想政治管理方面,院长、庭长对所管理的范围内的法院工作人员负有组织政治学习、思想沟通、廉政教育、廉政监督、素质培训等全方位的管理职责。

  明晰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外在表现形式,是为更有效地抓好执行力建设,法院领导干部的执行力内容可以从“一岗三责”来划分,但执行力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机械地分割开来。这样才能科学地、创新地实施“一岗三责”与逐级负责制,建立起有效的审判绩效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推动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的建设。

  三、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的现状分析

  目前,法院领导干部的执行力状况如何呢?总体来讲,法院领导干部带领法院队伍在履行审判职责,公正司法,确保司法廉洁,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司法保障。这是好的一面。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法院领导干部的执行力还存在薄弱环节和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

  1.政治意识不强。在处理一些敏感案件、群体性纠纷时,简单下判,不仅案结事不了,而且造成新的纠纷与矛盾,人民群众不满意、不认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

  2.大局意识不强。不能正确判断改革发展的形势,对于一些在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只有在发展中去解决,而司法功能是无力解决的,草率引入诉讼,导致了司法工作的两难,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

  3.人本意识不强。工作中司法救助、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等措施没有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如作风散漫、办案拖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还存在;管理上缺乏工作创新与激励机制,一些审理、执行案件非常出色的审判人员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尊荣感和成就感,挫伤了积极性。

  4.司法廉洁的具体措施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个别法官接受当事人吃请送礼以及极少数法官索贿受贿的违法违纪的案件还存在,严重败坏了法院的形象,损害了党和国家的权威。

  这些现象的存在,并不一定都发生在法院领导干部的身上,但是,我们认为,法院领导干部对于其所领导的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干警,负有监督、指导、管理、服务的职责,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干警如果存在上述列举的问题,就说明在该单位或部门的执行力是存在问题的。

  四、对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现状的原因分析

  对于前述就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现状分析而言,总体来讲,绝大多数法院领导干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的,因而,在所在法院的执行力建设是卓有成效的。但是,对于存在前述分析存在问题的法院领导干部而言,其执行力之所以不强的原因,大抵上有以下原因:

  1.政治素质有待提高。个别领导干部缺乏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片面强调业务建设,忽视思想政治工作建设对于法院工作的重要性。在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中,作风漂浮,对于队伍建设中的各种重大活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走过场。这样的结果,就会导致其所领导的法院在履行职责时,不能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如果一个单位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不高,很难想象其所带领的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水平会有多高。领导如此,下属对于思想政治建设活动更会应付了事,则很难从思想深处真正时时反省为民执法的价值,人生观、价值观就会发生偏差,就难以筑起坚固的防线,如何在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就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2.不懂管理科学。法院的工作既有行政管理,又涉及审判管理,还有廉政教育和管理,其中,涉及到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主观能动性,又涉及到激励与惩戒,以及如何做到令行禁止,没有科学的管理知识是不行的。一些法院的领导,要么只是信奉“与人为善、好好先生”的不得罪人的“好人主义”,工作奉行得过且过的“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要么奉行高压政策,搞得法院空气紧张,人际关系紧张。这都是不学习科学的管理知识,经验主义的表现。在经济社会日益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包括我们的法院工作人员也不可能独善其身,可以不受到任何冲击。管理是一门科学,有其自身的规律。在法院作领导,是与一群有知识、有技能、有经验的法律人打交道,应当遵从管理科学,加强管理科学的学习,更要以服务的心态去进行管理。

  3.廉洁司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司法廉洁,对于法院的形象至关重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法院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及法官能否廉洁司法,也关系到法院在公众和社会中的公信力。如果法院系统出现了腐败现象,那么法院的判决何以让人们信服?如果法官的判决是基于法律适用能力、证据采信水平被证明是错误的话,公众还可以原谅,还可以寄希望于通过学习、培训来提高其司法能力。但是,如果法官徇私枉法、贪污受贿而出现枉法裁判的话,公众不仅不会原谅这名法官,而且会对这一个法院能否公正司法产生怀疑。真正意识到廉洁司法对于法院形象的重要性,才会真正从惩防体系着手,建立健全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减少以至杜绝法院工作人员出现不廉洁的行为。

  五、提高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的路径

  通过对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的特征、表现形式和现状分析,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力提高其执行力。

  一是要着力提升法院领导干部内在素质,具有担当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的政治责任能力。

  1.强化政治意识。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关系政法工作成败。王胜俊院长指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首先应当是政治家。要用政治家的标准要求自己,要用政治家的思维观察处理问题,要用政治家的观点审视人民法院工作。”因此,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必须强化政治意识。只有强化政治意识,才能带领所在的法院队伍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如果法院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存在问题,必然会影响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的方向发生偏差。法院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不动摇。党的领导是司法工作的最大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是人民法院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是否坚持党的领导,是大是大非的问题,是一个政治原则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法院领导干部必须清醒地认识,坚定立场、态度鲜明。法院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对于敏感案件、敏感社会问题,在作出司法决策时,一定要具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把政治性摆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位。

  2.强化法治意识。法院领导干部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与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经验的总结。法院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观察和认识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存精神转化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具体实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发展与完善中,坚决反对西方的“三权分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多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工作,自觉加强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的应有之义。

  3.强化大局意识。人民法院工作要自觉融入党的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的大局中去,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捍卫者。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要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大局意识,就是认清什么是法院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法院工作服务于大局,就是要通过公正、高效地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的稳定,而不是响应地方政府的号召去招商引资等脱离法院职责之外的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财富迅速增加,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同时,我国正处在一个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关键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更加复杂、更加突出。从国际上来看,当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均GDP进入1000美元到3000美元,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显期。处理得好,就能顺利发展,处理不好,对经济社会发展都将产生不利影响。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2000美元,逼近2500美元?譺?讹。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针,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就要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一重大政治命题开展。具体而言,不管是我们的刑事审判工作,还是民商事审判,以及行政审判、执行工作、国家赔偿审判等等,都要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利益,履行好捍卫者职能。

  4.要强化效果意识,法院领导干部要摒弃司法万能的观念,客观认识和看待现在法院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司法不是万能的,也不可能是万能的,作为司法机关,其职能必然有局限性,并不能包揽所有社会纠纷的解决。尤其是许多纠纷是由社会的结构性矛盾引发的,法院并不具备这样强大的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杜绝因为审判、执行工作处理不当所引发的新的社会问题。因此,法院领导干部在决策时,应高度重视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性。一定要分清哪些纠纷法院能够解决,哪些纠纷法院不应当或解决不了。否则,让那些法院自己解决不了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不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而且也使法院陷于被动。我们从各个时期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下发的不予受理的一些特殊案件的通知,就可以感知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效果意识。

  二是要加强司法决策民主性。法院领导干部要与干警多进行交流沟通,要积极开展调研,多听听法官的意见、建议,保证重大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不管是法院院长还是庭长,一个人或几个人在司法决策时,如果只是闭门造车,难免有所局限。目前,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实行的是一种司法民主原则,即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在审理案件中,实行的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这是我国诉讼法所确定的司法民主原则。作为法院领导干部,一定要遵从这一司法民主原则,不能破坏这一司法民主原则。但是,在一些个案中,存在着合议庭对于案件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缺乏政治敏锐性,单纯机械地适用法律的现象,如果直接按照合议庭的意见简单下判,有可能产生引发突发事件、极端事件或者群体事件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领导干部就应当发挥监督、指导、把关作用。如可以要求合议庭进行复议,如果合议庭仍然坚持,可以通过审判委员会审议,以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否决合议庭的意见。总之,要明确审判组织和权力的职责,在保证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充分发挥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把关作用。

  三是通过创新管理工作机制完善司法管理。无论审判管理、行政管理,还是队伍管理,都必须围绕法院如何发挥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功能,围绕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司法公正的法院队伍这个关键问题来开展工作。法院领导干部的执行力建设,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将队伍管理、行政管理融入到审判管理中去,一方面切实抓好政治组织领导与思想作风教育,要把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意识、廉洁司法意识等教育活动、日常工作规范、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真正融入到干警的心里,使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中,是发自于内心深处的一种自觉行为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神圣。另一方面创新和完善审判管理机制,如建立案件审判质量评查与案件改判、发回重审评析机制,统一司法尺度,实现同案同判。如建立案件审判跟踪与审限预警机制,监督程序公开正当性,提高审判效率。建立审判委员会案件监督指导规则,确保审判人员对疑难案件在法律语境与立法原意上的正确理解与把握。如此一来,真正使法院领导干部在发挥“三责”的管理活动中,做到规范有序、融会贯通。那么,这样的法院的领导干部的执行力肯定是强有力和有实效的。

  四是建立和完善审判绩效评价机制。领导干部的执行力的强弱,体现在其所带领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审判、执行工作的业绩水平。执行力强的法院领导干部,其所在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审判、执行案件的业绩必定是非常优秀的;同理,执行力很差的法院领导干部所带领的队伍很难取得很好的审判、执行工作业绩。这就是说,人的因素是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位的。因此,如何确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客观公正地衡量法院每一名审判人员的工作业绩。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审判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对每一名审判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对于业绩突出的审判人员充分地肯定,对于存在问题的审判人员进行否定的评价,并且将这种评价结果与干部人事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让那些一心扑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创新方法、公正办案、办案的效率和质量都非常出色的审判人员在职务升迁、教育培训等方面都得到优先考虑。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对于优质高效地完成审判工作任务的干警,应当大张旗鼓地予以表彰和奖励,以榜样的力量推动审判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从而激发更多的审判人员都将精力放在如何提高审判、执行水平上来,在办案中寻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此,法院的整体面貌将焕然一新,法院将会更进一步地获得人民群众的好评。

  五是建立和完善行为约束机制。审判绩效考评机制的目的在于科学地衡量审判人员的审判业务能力,建立一种激励机制,鼓励广大审判人员努力钻研,切实提高审判业务水平。激励机制是从积极的方面推动审判人员各方面素质的提高。与此相配套,还需要建立和完善对于审判人员的行为约束机制,行为约束机制的作用主要是在审判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上,预防可能出现的损害审判质量和效率的不当行为,及时纠正和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这是对于执行力建设的制度保障措施。行为约束,实际上就是监督。行为约束机制,也就是一种监督机制。在提高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建设的系统工程中,一定要强化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机制。尤其是在审判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要强化对于审判人员的约束,通过机制来监督、约束审判人员的司法行为。法院系统深入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活动,就是对司法过程和司法人员的行为约束机制的强化的一项有效活动。规范我们的司法行为,不能任意妄为。当时这项活动的范围主要是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部门开展。但是,作为一种规范化管理、规范化司法,则不仅仅是民事审判和执行部门的事了,规范化活动应当在我们法院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部门深入开展,形成一种常态。

  还要建立和完善错案分析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在二审、再审中被改判、二审中被发回重审的案件,要继续坚持重点评查制度,并且切实开展责任追究。对于在案件评查中发现审判人员有违法违纪线索的,评查部门及时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查处。向案件当事人发放随案监督卡,保持监督工作的动态性和主动性。可以这样说,任何一项制度,如果只有应当怎样办、怎样做,而没有如果这样做了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有什么样的处罚结果,那么,再好的制度永远只有挂在墙上,落不到实处,因为缺乏对于违反制度的后果的预先评价。因此,对于审判质量和效率低下,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应在科学分析原因的基础上理性地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是推进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司法廉洁。惩治与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司法廉洁关系到司法的权威与法制的权威,关系到党的权威。司法廉洁于法院和法官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中央发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法院领导干部一定要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一是要抓好反腐倡廉教育。通过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纪国法教育,使法院的各级干部牢固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二是加强廉政制度建设。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规范权力运行,做到公开透明。三是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对于审判、审判权的行使,法院领导干部要加强监督。可以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向当事人随机征求廉政建设意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强化法院纪检监察队伍等方式,确保法官廉洁司法。

中国法院网成都铁路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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