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票价调整谁说了算?修路、建桥、建垃圾焚烧厂谁最后来拍板?巨额治水资金谁来监管?今后,这些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对政府越权做出的行政决定,人大常委会可依法撤销。这是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下称《办法》)规定的内容。(《广州日报》1月4日)
重大民生事务的决定权移交至人大,这是民主法治进程中的一大进步,但却不能看做是民主法治进程的转折点。公交票价调整等民生事务的决定权,还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人大权力回归。
在我国目前的权力格局中,国家权力的分工,行政权力一极独大,侵蚀了司法和立法的不少权力。有些政府习惯于先斩后奏,等生米做成熟饭后让人大承认既成事实。人大也习惯于这种事后同意的走过场的程序。长久以来,人大的权力只停留在法律层面,在现实生活中,人大并没有代表人民行使充分的决定权。政府在各种利益交织下,为自身或者为某个集团利益代言,从而使人民的公共利益成为牺牲品。对重大突发事件,首先想到的是遮掩,而不是公开;对拆迁首先想到的是项目进展,而不是生命价值;对水电等生活必需品,首先想到的是利益,而不是民生疾苦;对焚烧发电项目首先想到的是经济,而不是人民安全。在实权者面前,人大也束手无策,即使有根本大法的“撑腰”。
现今,广州市规定公交票调整、修路、建立垃圾焚烧厂等重大民生问题不再由政府部门拍桌子,将由人大代替人民拍桌子。这是进步,但这并不能说明人大权力的回归,人大的权力也远不止于此。
我国法律规定,人大有制定和保证法律和决定的实施;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情;政府官员的任免权;监督权。决定民生事项只是人大权力中的一小部分,其他权力仍直接或间接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掌握的权力完全有可能制约人大的民生问题决定权。人大对民生事务的决定,是不是能有效的得到贯彻和实施,政府对于人大的决定是不是言听计从,人大缺乏对民生以外的重大决策权会不会制约决定的可行性,都对人大权力回归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看出,在权力回归人大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个和谐安定的法治社会必定是一个民主社会,而在我国,也必定是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地方事务的决定权。只有让人民决定自己的事务,在考虑事项中,才能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但前提必须是,政府还权人大,人大的权力得到真正的回归,真正做到人大决定,政府实施。基于此,一个民生问题决定权,尚且不够。(李宁)
中国法院网
相关文章:
商标法的创造性和能动性适用04-26
时效取得与我国民法关于遗失物所有权取得之规定比较分04-26
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04-26
离婚损害赔偿中第三人之可诉性研究04-26
完善赔偿保证金制度的几点建议04-26
网络传播虚假新闻侦查取证问题研究04-26
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研究04-26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与清偿论04-26
简析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