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诉讼调解 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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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年伊始,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就作出重大部署,将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作为今年的三项重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会上进一步强调指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事业新的伟大实践,是人民法院的重大战略任务,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上下功夫,要拓展调解领域,注重调解质量,提高调解效率,强化诉讼调解,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

  强化诉讼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良方。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一文中曾教导我们: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正是矛盾的运动和变化,推动着人类社会不断地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综观人类社会发展过程,就是一步步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通过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而繁重,为此,必须强化诉讼调解,加大调解力度,尽量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才能最终完成化解社会矛盾的艰巨任务。

  强化诉讼调解是“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必然要求,人民群众到法院打官司是迫不得已的事,他们对法院的要求是公正和高效,而要满足人民群众这一美好愿望,加大调解力度,强化诉讼调解,力争实现是最佳途径。其实,诉讼调解本身就是让当事人当“法官”,自己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自己给自己把官司断”。因为调解最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调解最能实现当事人心中想要的公平正义,调解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诉讼调解,加大调解力度,不仅是一个重要的司法政策和工作原则,同时又是维护和谐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不单是作为解决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权宜之计,而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长久大计。“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要求人民法官要司法为民,要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强化诉讼调解就是用实际行动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案件,司法实践证明,民、商事纠纷案件在法官主持下通过调解结案,基本上能实现的审判目标,既能合情、合理、合法地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减少了二审的诉累,又能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完美结合,节约司法资源,其法律功能和社会效果明显优于判决,不论是促进和维护稳定的社会效果还是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都非常好。

  强化诉讼调解体现了人民法官为群众服务的宗旨意识,因为调解本身并不是法官直接行使裁判权,而是苦口婆心、耐心细致的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针对案件纠纷的事实对当事人说情、说理、说法,重点做人的思想转化工作,以修复被纠纷损害了的社会关系为目标,情真意切劝和解,推心置腹解心结,让当事人在温馨的氛围里心悦诚服地冰释前嫌,相互理解,相互让步达成调解协议,既圆满地解决了纠纷,又让他们感受到司法的温暖,还避免了判决后当事人的上诉之累,此外,国家为了鼓励当事人用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规定凡调解结案的案件受理费,一律减半收取,为当事人降低了诉讼成本,减轻了经济负担,因此,强化诉讼调解是一项地地道道的惠民工程。但调解工作对法官来说看似简单,其实是一项复杂的基础性服务性工作,既费时费力,又费心劳神,只有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司法,为群众服务的宗旨意识,才能做好诉讼调解工作。

  强化诉讼调解是对优秀传统纠纷解决文化的传承、弘扬和发展,是人类社会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民、商事纠纷案件解决的方式方法虽然在不断改进和发展,但“和为贵”作为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在纠纷解决和矛盾化解过程中具有潜移默化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陕甘宁边区时期,法官老前辈马锡五就为我们开创了走群众路线,依靠群众评理说法,“调判结合”办理案件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和珍贵的文化遗产。新时期的人民法官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惩恶扬善、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地神圣使命,我们应当承古开新,在传承“和为贵”历史文化过程中汲取营养,在弘扬“马锡伍审判方式”的基础上,不断研究探索诉讼调解的技巧和方法,并将调解作为先进的纠纷解决加以传承和弘扬,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卫应举 王周岐)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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